,均应参看,似应将商渔船分为二条。
□取具保结,《中枢政考》亦较此加详。
□此条与《吏部则例》大略相同,惟吏部例,出洋商船许用双桅,出洋渔船止用单桅。且有梁头不得过若干尺与舵水人等不得过若干名。
□査取澳甲里长等甘结,填给执照,开明船戸年貌姓名籍贯,与《处分则例》同。
私出外境及违禁下海  一,船只出洋,十船编为一甲,取具连环保结,一船为非,余船并坐。余船能将为非船戸首捕到官者,免其坐罪。初出口时,必于汛口挂号,将所有船照呈送地方官或营官验明,填注日月,盖印放行,入口时呈验亦如之。总计经过省分,一省必挂一号,回籍时仍于本籍印官处送照査验,违者治罪。如有不由各汛偷越外洋者,船戸舵工人等并富民谋利自造商船租与他人及租之者,倶各杖一百,枷号三个月。(按,又见下租赁船只。)失察及知情之该管各官,倶交该部议处。
   此条系康熙四十六年兵部议覆福建浙江总督梁鼐题准定例。
   谨按。《中枢政考》系专指渔船而言,较为明晰。
□《处分则例》有各省滨海地方,城郷市镇渔船会聚之所,地方官均仿照保甲编列字号,出入稽査一条,应参看。
□违者治罪,未指治以何罪,是否下文枷杖之处。记考。
□自造商船,似是指未经呈报取结而言,与此处专言偷越之罪不甚浃洽,似应将此层移入上条之内。
私出外境及违禁下海  一,凡商渔船只分别书刻字样,其营船刊刻某营第几号哨船,舵工水手人等倶各给与腰牌,刊明姓名、年貌、籍贯。(按,又见下出洋船只。)如船无字号,人有可疑,即严加究治。至渔船出洋不许装载米酒,进口不许装载货物,违者,严加治罪。其守口之文武各官不行盘査,照例议处。
   此条系康熙五十三年兵部议准定例,乾隆五年改定。
   谨按。例首应点明沿海地方。
□严加治罪,亦未明晰,与下三十年纂定之例参看。
□《中枢政考》各照省分油饰,刊刻某县某号字样。应参看。
私出外境及违禁下海  一,沿海一应采捕及内河通海之各色小船,地方官取具澳甲邻佑甘结,一体印烙编号,给票査验。如有私造私卖及偷越出口者,倶照违禁例治罪。甲邻不行呈报,一体连坐。傥船只有被贼押坐出洋者,立即报官,将船号姓名移知营汛缉究。容隐不首,日后发觉,以接济洋盗治罪。其呈报遭风船只,必査讯实据,方准销号,捏报者,即行究治。
   此条系乾隆二年兵部议覆浙江温州总兵施世泽等条奏定例。
   谨按。以上各条均系船只出洋之禁,间有与后条例文重复者,似应酌加修改。
□违禁二字应删改为各本。
□与《中枢政考》略同。
□以接济洋盗论,似嫌太重。
私出外境及违禁下海  一,往贩外夷之大洋船,准其携带炮位,毎船炮不得过二门,火药不得过三十斤,其鸟鎗、弓箭、腰刀等项亦仍准携带。至制炮之时,该船戸呈报地方官给照,赴官局制造。完日,官验,凿船戸籍贯、姓名及制造年月字样。仍于县照内注明所带炮位轻重大小,以备关口官弁盘验,回日即行缴库,开船再领。傥遭风沈失,令船戸客商具结报明所在地方官,免其治罪。如船只无恙,妄称沈失,査究,照接济外洋例治罪。
   此条系雍正八年定例。
   谨按。此专为往贩外洋海船携带炮位而设,应参看军器门私铸红衣大小炮位一条。
□《中枢政考》与此相同,惟有如有买外夷铜炮带回者,地方官给与时价,以充鼓铸之用等语,此例所无。
私出外境及违禁下海  一,附近苗疆五百里以内民人煎穵、窝囤、兴贩硝黄事发,如在十斤以下,杖一百。其十斤以上者,杖六十,徒一年。二十斤以上者,按照五徒以次递加,五十斤以上者,杖一百,流二千里。八十斤以上者,杖一百,流二干五百里,一百斤者,杖一百,流三千里,多至百斤以上者,照合成火药卖与盐徒例发近边充军。若囤积未曾兴贩,减私贩罪一等,焔硝毎二斤作硫黄一斤科断,邻保挑夫船戸照例分别发落。其该地银匠药铺染房需用硝黄,地方官照例给批定限,毎次不得过五斤,违者治罪。
   此条系雍正十二年例,乾隆五年改定。
   谨按。此条与私藏应禁军器一条参看,惟既经改为通例,似应删除。
□此条本较内地民人治罪为重,后内地民人均经加严,此条均已包举在内矣。
私出外境及违禁下海  一,黄金白银违例出洋,如白银数在一百两以上者,发近边充军。一百两以下,杖一百,徒三年。不及十两者,枷号一个月,杖一百。为从及知情不首之船戸各减一等。至黄金毎两作白银十两科断。失察贿纵之汛口文武各官,倶照失察贿纵米谷例惩办。
   此条系雍正八年戸部议覆管理淮安关务年条奏定例,道光十三年改定。
   谨按。此金银出洋之禁。人口军器出洋有禁,铁钉、樟板出洋有禁,铁锅、丝斤、米石等物出洋均各有禁,而黄金白银出洋则尤关紧要。自各国通商以来,毎年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