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劫船之盗皆在海边出没。岛澳离岸百十里,极远之二三百里以外,则少舟行,远出无益,且苦飓风骤起,无停泊安身之处。洋船一纵不知其几千里,船身既大,可任风波,非贼船所能偕行。若贼于海滨行刦,则上下浙广商船已可取携不尽,何必洋船。即与洋船相遇,而贼船低小,临之直若高楼,非梯不能以上。一船之贼多不过二三十人,洋船人数极少百余,且不俟与贼力战,但挽舵走,据上风,可压贼船而溺之矣。方今圣主当阳,九围绥静,凡有血气,咸同一家,而独于南洋弱小效顺之诸番,禁不与通往来,内外臣工或知而不言,殊非忠君爱国、怀宁远迩、惠养黎元之道,草莽愚生所旁观而窃叹也。
   谨按。此专言海禁之无益,而不知开禁之亦大有患害也,今则更难收拾矣。
条例
私出外境及违禁下海  一,凡民人偷越定界,私入台湾番境者,杖一百。如近番处所,偷越深山,抽藤、钓鹿、伐木、采棕等项,杖一百,徒三年。其本管头目钤束不严,杖八十。郷保社长各减一等。巡査不力之値日兵役,杖一百。如贿纵,计赃从重论。
   此条系乾隆二年定例,光绪元年大臣沈葆桢奏准删除。
   谨按。恐其扰累生番之意。
   兵部《处分则例》。
□一,台湾南势北势一带山口,生番熟番分界,勒石界以外听生番采捕。如奸民越界垦地,搭寮,抽藤、钓鹿,及私挟货物擅出界外者,失察之专管官降一级调用(公罪),该管上司罚俸一年(公罪)。若有贿纵情弊,该管官革职(私罪),计赃论罪。如三年之内民番相安无事,将该管官纪録一次,郷保、土官、兵丁人等,该督抚酌加奖赏。
私出外境及违禁下海  一,凡沿海地方,奸豪势要及军民人等,私造海船,将带违禁货物下海,前往番国买卖,潜通海贼,同谋结聚,及为向导刦掠良民者,正犯比照谋叛已行律,处斩,枭示。其父兄伯叔与弟知情分赃,杖一百,流三千里。如不知情之父兄,仍照不能禁约子弟为盗例杖一百。其打造海船,卖与外国图利者,造船与卖船之人,为首者,立斩。为从者,发近边充军。若将船只雇与下海之人,分取番货,及纠通下海之人私行接买番货,与探听下海之人番货到来私买,贩卖苏木胡椒至一千斤以上者,倶发近边充军,番货并入官。
   此条系前明旧例,(此例凡分三层,斩枭一层,斩候一层,充军一层,皆指擅造违式大船而言,此违禁船只也。)乾隆五年、三十二年修改,嘉庆六年改定。
   《辑注》云,此例重在潜通结聚向导劫掠四句,若无此情,则止是违禁下海充军之例。
   谨按。造船必呈报州县,不呈报者,即为私造。
□夹带违禁硝黄、钉铁、樟板等物接济外洋者,以通贼论斩。铜铁等货卖与外国及海边贼寇者,照军器出境下海律绞候。米谷等项接济外洋奸匪者,绞决。违禁军器等物卖与进贡外国者,斩候。仅止私造海船下海,并无违禁货物,亦未通贼劫掠,作何治罪,例无明文。
□引贼劫掠,探报消息,照奸细律斩枭,见盗贼窝主。
□既不縁坐全家,即属寛典,而必罪及其父兄等项何也。且本犯斩决枭示,较谋叛罪名为更重,而全家概不拟罪,则又较谋叛为轻。
□将船雇与下海之人分取番货,原例指违式大船而言,后既有不论双桅单桅,听从民便之文,似不应遽拟充军,且与自造商船租与他人之例不符。
□现在苏木、胡椒均成寻常货物矣,又何论斤数也。
□番货恐不止此二件,似嫌挂漏,且与下未曾报官盘验,先行接买番货,拟以枷杖之例,亦属参差。
□先行接买番货,原例亦系拟军,后改枷杖,此处似应酌加修改。
□下条富民谋利,自造商船,租与他人,满杖,枷号三月与此参看。
私出外境及违禁下海  一,商渔船只不分单桅、双桅,悉从民便,造船时呈报州县官,査取澳甲戸族里长邻佑保结,方准成造,完日报官亲验给照,开明在船人年貌籍贯,(按,又见下出洋船只。)并商船所带器械件数及船内备用铁钉等物数目,以便汛口察验。若商渔船内夹带违禁硝黄、钉铁、樟板等物接济外洋者,船戸以通贼论斩。舵工、水手知情,同罪。不知情者,皆杖八十,徒二年。原保结之人,皆杖一百,徒三年。若船主在籍,而船只出洋,有事并责问船主。(按,又见下租赁船只。)承察取结之地方官及汛口盘察之文武各官倶革职。卖放者,革职,流二千里。其税关衙门先验看地方官印照,然后给牌,有妄给者,亦照地方官例议处。若汛口盘察挂号文武各官有勒索疏纵者,亦交与该部议处。
   此条系康熙四十二年及四十六年兵部议覆福建浙江总督金世荣题准定例,乾隆五年増定。
   谨按。此亦指出洋下海船只,应于例首标明。
□不呈报州县取结,私造船只,应科何罪,未经叙明。
□下条,铜铁等货卖与外国及海边贼寇者,拟绞监候。与此条科罪,稍有参差。
□《中枢政考》条例最详。首句系出海洋贸易商船,梁头丈尺,舵水数目,均详晰载明,而不言渔船。下段又言在沿海各省贸易之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