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并非必令其回籍也。然本生父母究与旁期之丧大有区别,定为守制一年,揆之天理人情亦属允当。然数百年以来,并无人议及于此,何也。此例文之远胜于前者。父之生母即祖妾也,既准治丧一年,则亦期服矣,而服制律不载此项,自属遗漏。
□《皇朝经世文编?服制门》,王应奎承重孙说,张笃庆为父生母不承重辨,柴绍炳庶孙不为生祖母承重说,冯浩庶孙父卒不为所生祖母服三年论等篇,均可与此例参看。又,陈祖范答庶孙为所生祖母服议亦明通,与此例相合。
   再,洪武年间既定期服不准奔丧之制,遂并本生父母而亦不准丁忧,与上条服满在家迁延之意相同,盖视公事为重,而丧服为轻也,故匿丧等项均较唐律轻至数等。
匿父母夫丧  一,凡官员出继为人后者,于起文赴部选补之时,即将本生三代姓氏存殁一并开列,选补之后,即行知照该省。如有出仕之后始行出继归宗者,即着该员取具本旗原籍印结,详报咨部改正。三代傥有临时先谋出继、归宗预为匿丧恋职地歩者,一经发觉,将本官照匿丧例革职,不准原赦。扶同出结之旗籍各官,倶交该部照例议处。其扶同具结之邻族,照不应重律杖八十。
   此条系乾隆二年吏部议覆云南巡抚张允随条奏定例。
   谨按。此专为出继而言。
□不准原赦,似应删去。
□十恶内不孝条下,闻祖父母丧,匿不举哀,诈称祖父母死,与此相等。彼系统士民言之,此则专言官员也。
   赵氏翼《陔余丛考》云,《礼》经八十者一子不从政。九十者,家不从政。解者谓令其子孙得以家居侍养。此后世终养之例之所始,而不知非也。家有老亲,正资禄养,岂有转禁其入仕之理。且九十者,一家之中,倶不从政,傥在贫家,将何以奉晨昏、具甘旨。是教之孝而转无以全其孝也。《北史》辛雄有《禄养论》,谓《礼记》所云不从政者,郑注云复除之,盖专指庶人而言。力役之征,概以停免,非公卿士大夫之谓也。仲尼论五孝,自天子至于庶人,无致仕之文。今宜听禄养,不约其年。魏孝帝纳之。辛雄此论,可谓发前人所末发。按《管子?入国篇》。凡国都皆有长老,七十以上一子无征,八十以上二子无征,九十以上尽家无征。又,汉武诏云,九十以上,复其子若孙,令得身帅妻妾,遂其供养之事。注,复者,免其徭役。又,贾山《至言》。陛下振贫民,礼高年,九十者一子不事。八十者二算不事。师古曰一子不事,蠲其赋役也。二算不事,免其二口之赋也。则汉时犹未有仕宦者亲老归养之例,但庶民之家有老亲则免其徭役口算耳。然则误以不从政为不服官,而定亲老去官之例,起于何时耶。按《晋书》,庾纯以父老不解官被劾。又,齐王攸议曰,《礼》八十者一子不从政。九十者其家不从政。纯父年八十一,兄弟六人,三人在家,不废侍养。今令年九十乃听悉归,纯父年未九十,不为犯令。然则亲老归养之制,盖即晋时所定也。《北史》魏宣武帝诏,诸有父母八十以上者,皆听居官禄养。留亲就禄,至特颁诏书,可见亲老归养,久着为成例,至宣武始变通耳。又,《南史?张岱传》。岱母是年八十,而籍注未满,岱便去官。则是时仕宦者,父母之年亦须注籍也。

弃亲之任:巻首
凡祖父母、父母,年八十以上及笃疾,别无以次侍丁,而弃亲之任,及妄称祖父母、父母老疾求归入侍者,并杖八十。(弃亲者,令归养,候亲终,服阕降用。求归者,照旧供职。)若祖父母、父母及夫犯死罪见被囚禁而筵宴作乐者,罪亦如之。(筵宴不必本家,并他家在内。)
   此仍明律,顺治三年添入小注。
条例
弃亲之任  一,凡应补、应选人员有亲老情愿终养者,于本省起文时即具呈该地方官转详咨部,在籍终养。若现任官员,祖父母、父母年七十以上,家无次丁者。或有兄弟而笃疾不能侍养。及母老,虽有兄弟而同父异母者。其父母年至八十以上,虽家有次丁,愿请终养者。或出仕后兄弟忽遭事故,无人奉事者。或继父母已故,其本生父母老病,愿请终养者,均不拘歴俸三年之限。该督抚査明该员仓谷钱粮并无亏空,任内并无诖误,取具印结具题,倶准其回籍终养。俟亲终服满之日,该督抚给咨赴部铨补。如有捏报借名诡避者,发觉之日,将呈请终养之员按律究拟,并将出结各官一并参处。
   此例原系二条,一系前明令,雍正三年増改。(按,律必亲年八十以上方准归养。例以年至七十愿归养者,听。亦曲顺人情之意也。
□此例凡四层,均听终养。)一系雍正五年定例,乾隆元年删并,嘉庆六年改定。
   谨按。上数条系指例应丁忧而言,此条系指情愿终养而言。
□亲年,律以八十为准,例推广为七十亦准归养,而应补、应选人员祗云亲老,并未注明七十以上,似属参差。
□弃老疾之亲而之任,与捏称父母老疾者,均杖八十。律并举两层而言,例则专言捏报、诡避之罪,且于终养上注明情愿二字,则应终养而不呈请终养,是否仍应照律拟罪之处,记核。
□处分例载官员呈请终养,如有浮开年歳,假捏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