俸三个月。下一层,罚俸一个月。与此不同。

奏对失序:巻首
凡在朝侍从官员,特承顾问,官高者,先行回奏。卑者以次进对。若先后失序者,各罚俸一月。
   此仍明律,雍正三年改定。

朝见留难:巻首
凡司仪礼官,将应朝见官员人等,托故留难阻当,不即引见者,(审实留难之故,得情方)斩(监候)。大臣知而不问,与同罪。不知者不坐。
   此仍明律,顺治三年添入小注。
   谨按。今朝见人员并不由鸿胪寺,此律无关引用,似应删去。

上书陈言:巻首
凡国家政令得失,军民利病,一切兴利除害之事,并从六部官,面奏区处,及科道、督抚,各陈所见,直言无隐。
○若内外大小官员,但有本衙门不便事件,许令明白条陈,合题奏之。本管官实封进呈,取自上裁。
○若知而不言,苟延歳月者,在内从科道,在外从督抚纠察(犯者,以事应奏不奏论)。
○其陈言事理,并要直言简易,毎事各开前件,不许虚饰繁文。
○若纵横之徒,假以上书,巧言令色,希求进用者,杖一百。
○若称诉冤枉,于军民官司,借用印信封皮入递者,及借与者,皆斩(杂犯)。
   此仍明律,雍正三年删定,其小注系顺治三年添入。
条例
上书陈言  一,内外大小衙门官员但有不公不法等事,在内从台省,在外从督抚。纠举,须要明着年月,指陈实迹,明白具奏。若系机密重事,实封,御前开拆,并不许虚文泛言。若挟私搜求细事及纠言不实者,抵罪。惟生员不许一言建白,违者革黜,以违制论。
   此条系前明旧例,原例督抚系按察使,雍正三年改定,载在宪纲。
   谨按。风宪官挟私弹事不实,分别科罪。见诬吿律,应参看。
□专言生员,不知何意,举人贡监自应准其建白矣。

见任官辄自立碑:巻首
凡见任官,实无政绩,(于所部内)辄自立碑建祠者,杖一百。若遣人妄称己善,申请于上(而为之立碑建祠)者,杖八十。受遣之人,各减一等(碑祠折毁)。
   此仍明律,顺治三年添入小注。

禁止迎送:巻首
凡上司官及(奉朝命)使客经过,而所在各衙门官吏出郭迎送者,杖九十。其容令迎送不举问者,罪亦如之。
   此仍明律,雍正三年改定。
条例
禁止迎送  一,上司入城,凡文武属员止许出城三里迎送。如不入城,在境内经过处所迎送。傥迎送必至交界,或因事营求,或乘便贿赂,将属员革职拏问。如止出界迎送,无营求贿赂等情,照擅离职役律议处。若上司有必欲迎送,致属员畏其威势,至交界迎送者。傥有勒索情弊,将上司革职提问。如止令迎送,无勒索情弊,照例议处。地方官倶免议。
   此条系雍正七年吏部议覆河东总督田文镜条奏定例。
   谨按。与官吏受财门上司经过一条系属一事。
□上层言属员之罪,下层言上司之罪。此条例意甚严,而科罪反较律为轻。
□必欲迎送及畏其威势均指上司而言,惟属员业已至交界迎送,岂能专罪上司,似应照下条改为,属员违例迎送,上司容令远迎,不行掲报者,倶交部议处。
禁止迎送  一,凡提镇赴任,所属将弁于是日迎接,除跟役外,其司事兵丁不得过十名,出城不得过五里。其副、参、游撃等官赴任,本标员弁于是日迎接,除跟役外,司事兵丁不得过五名,出城不得过三里。从境内经过者,止许在本营汛地经过处所迎送。如属员多带兵丁越境远迎,及上司容令远迎并不行掲报者,倶交部照律议处。
   此条系雍正十三年例,乾隆五年改定。
   谨按。上条祗言入城过境而未及赴任,此条专言赴任而未及入城过境,均不画一。
禁止迎送  一,文武官员出入应合开道而自不开道,致令应避官员不曾回避者,不问。若因而生事者,止问上官。
   此条系前明《会典》。
   谨按。因而生事句语意未明。
禁止迎送  一,凡书役迎接新官,在交界处所等候,呈送须知册籍,其余书役概令随印交代,并将头接、二接、三接陋习严行禁止。如有约结多人执批远迎者,照律治罪。
   此条系乾隆二年吏部议覆浙江布政使张若震条奏定例。
   谨按。原奏新官到任,令旧任官于书役内量拨数人云云,删去此句,下文其余书役一句便不分明。
□《处分则例》首句,系新官到任,旧任官于书役内酌拨数人,在交界处等候云云。
禁止迎送  一,军民人等于街市遇见官员引导经过,即须下马躱避,不许冲突。违者笞五十。
   此条系前明洪武三十年令。
   谨按。此似不论官品之大小。
禁止迎送  一,属员与上司亲戚子侄有乘便夤縁、因事贿嘱者,按律分别革职治罪。上司之子侄亲戚有官职者经过属员境内,拜候往来,属员供应馈送,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