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系嘉庆十六年刑部议覆御史甘家斌奏准定例,二十及二十二年并道光十八年改定。同治九年删除。
   谨按。此例虽经删除,然亦不过为西洋人及天主教等耳,似应改为一切邪教,或修并于下条之内。


[巻首] [総目]: 前巻 次巻

读例存疑卷十九     前巻 次巻
礼律之二  仪制



  合和御药   
  乘舆服御物   
  收藏禁书   
  御赐衣物   
  失误朝贺   
  失仪   
  奏对失序   
  朝见留难   
  上书陈言   
  见任官辄自立碑   
  禁止迎送   
  公差人员欺陵长官   
  服舍违式   
  僧道拜父母   
  失占天象   
  术士妄言祸福   
  匿父母夫丧   
  弃亲之任   
  丧葬   
  郷饮酒礼   

合和御药:巻首
凡合和御药,误不依(对证)本方,及封题错误,(经手)医人杖一百。料理拣择误不精者,杖六十。若造御膳,误犯食禁,厨子杖一百。若饮食之物不洁净者,杖八十。拣择(误)不精者,杖六十。(御药,御膳)不品尝者,笞五十。监临提调官,各减医人厨子罪二等。
○若监临提调官及厨子人等,误将杂药至造御膳处所者,杖一百。所将杂药,就令自吃。(御膳所)厨子人等有犯,监临提调官知而不奏者,门官及守卫官失于搜捡者,与犯人同罪,并临时奏闻区处。
   此仍明律,雍正三年増修,其小注系顺治三年添入。
条例
合和御药  一,医官就内局修制药饵,本院官诊视。调服御药,参看校同,会近臣就内局合药,将药贴连名封记,具本开写本方、药性、治证之法,于日月之下,医官、近臣书名,以进置簿书进药奏本既具,随即附簿年月下书名,近臣收掌,以凭稽考。煎调御药,本院官与近臣监视,二服合为一服,俟熟,分为二器,其一器御医先尝。次,院判。次,近臣。其一器进御。
   此条系前明《会典》,雍正三年删改。
   谨按。此例与刑名无干。而不先尝者如何科断,亦无明文,盖律已有笞五十及减二等之法矣。

乘舆服御物:巻首
凡乘舆服御物,(主守之人)收藏修整不如法者,杖六十。进御差失者(进所不当进),笞四十。其车马之属不调习,驾驭之具不坚完者,杖八十。
○若主守之人,将乘舆服御物私自借用,或转借与人,及借之者,各杖一百,徒三年。若弃毁者,罪亦如之。(平时怠玩,不行看守)遗失及误毁者,各减三等。
○若御幸舟船,误不坚固者,工匠杖一百。若不整顿修饰,及在船篙棹之属缺少者,杖六十。并罪坐所由(经手造作之人并主守之人)。监临提调官,各减工匠罪二等。并临时奏闻区处。
   此仍明律,顺治三年添入小注。

收藏禁书:巻首
凡私家收藏天象器物(如璇玑玉衡、浑天仪之类)、图谶(图象谶纬之书推治乱)、应禁之书,及(绘画)歴代帝王图像,金玉符玺等物(不首官)者,杖一百,并于犯人名下,追银一十两,给付吿人充赏(器物等项并追入官)。
   此条明律,目有及私习天文五字,国初仍之,并添人小注,雍正三年删定。

御赐衣物:巻首
凡御赐百官衣物,使臣不行亲送,转附他人给与者,杖一百,罢职不叙。
   此仍明律。

失误朝贺:巻首
凡朝贺及迎接诏书,所司不预先吿示者,笞四十。其已承吿示,而失误者,罪亦如之。
   此仍明律。

失仪:巻首
凡(陪助)祭祀,及谒拜园陵,若朝会行礼差错,及失仪者,罚俸一月。其纠仪官,应纠举而不纠者,罪同。
   此仍明律,雍正三年改定,律首小注系顺治三年添入。
条例
失仪  一,朝参近侍病嗽者,许即退班,或一时眩晕及感疾不能侍立者,许同列官掖出。
   此条系前明《会典》。
失仪  一,凡坛庙祭祀及圣驾出入,并升殿之日,派委司官及歩军校严加巡察,有厮役肆行喊呌、冲突、拥挤者,拏送该部,杖一百。其主笞五十。寻常朝会日,犯者杖六十,其主笞三十。系官倶交该部议处。若在内执事人并大臣侍卫、跟役犯者,交与该管大臣衙门治罪。
   此条系康熙年间现行例,雍正三年删定。
   谨按。与直行御道门遇祭祀日期一条参看。
□《处分则例》上一层其主系官,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