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混行互结,以致挂欠者,将本丁应赔五分半之内,互结各丁摊赔一分,(按即上条挂欠分赔之项。)其余令本丁赔补。
   此条系康熙五十年,戸部议准定例。原载转解官物门内,乾隆五年,移附此律。
   谨按。本丁既系赤贫无頼,从何赔补,上条有仍着总漕等官赔偿之语,似应修并为一,并与上二条均应修改,移于转官物门内。
□舵工侵米五石以上,累丁代完,见转解官物,应参看。
收粮违限  一,凡兵役有应输之粮,抗玩不纳者,该州县即将未完钱粮数目开明,移令所辖衙门,着本管官弁照数追完,移交州县。如不实力催追完解,即照州县催征钱粮未完分数律议处。其上司书役有抗粮不纳者,该州县一面详报上司,一面严行拘拏,革役追比。如上司有阿庇袒护,州县有瞻徇等弊,均应照例议处。
   此条系雍正六年戸部议准定例。
   谨按。与戸部例略同。
□上言举监人等,此言兵役,皆与齐民不同也。
收粮违限  一,凡绅衿所欠分数,各州县逐戸开出,另册详报,指名题参。无论文武郷绅,进士举人、生员并贡监,及有顶带人员,已任未任,倶按未完分数。已任者革职,未任者革去顶带衣衿,按例枷责治罪。如州县不行另册详报,别经发觉,交部议处。
   此条系雍正六年,戸部议覆奉天府尹王朝恩条奏定例,乾隆五年修例时,声明此条无庸纂入,进呈后,奉旨仍行纂入。
   谨按。应与上第一条修并为一。
□与《戸部则例》征收门各省绅衿地粮一条参看。见前。
   再,此门所载,催科居其大半,征收不及额处分亦严。国用攸关,不得不尔也。昔人谓抚字与催科相辅而行,后则专言催科,而抚字之意微矣

多收税粮斛面:巻首
凡各仓(主守官役)收受税粮,听令纳戸亲自行概,平斛交收,作(正)数(即以平收者作正数)支销。依例准除折耗。若仓官斗级,不令纳戸行概,踢斛、淋尖多收斛面(在仓)者,杖六十。若以(所多收之)附余粮数(总)计,赃重(于杖六十)者,坐赃论罪,止杖一百。(此皆就在仓者言,如入己,以监守自盗论。)提调官吏知而不举,与同罪。(多粮给主)不知者,不坐。
   此仍明律,小注系顺治三年添入,雍正三年删定。
条例
多收税粮斛面  一,各处仓粮,毎石收耗米三升,査盘之时,计守支年分,毎年毎石,准开耗一升,若三年之外原收耗粮已减尽,照例于正粮内递开一升,准作耗粮,此外若有侵盗者,方照律例问罪。
   此条系前明问刑条例
多收税粮斛面  一,社仓捐谷,听民自便,不得绳以官法。违者,以违制论。
   此条系雍正六年,钦奉上谕,恭纂为例。
   谨按。社仓本系便民之事,绳以官法,恐有扰累,故禁之。然不藉官力,亦有不可行者,豪右之侵蚀把持,与吏役之勒索滋扰,其弊一也。
□应与《戸部则例》参看。
多收税粮斛面  一,凡社仓谷石,不遇荒歉借领者,毎石收息谷一斗,还仓。小歉借动者,免取其息。
   此条系雍正七年,戸部议覆御史晏斯盛条奏定例。
   通典曰,隋文帝开皇五年,长孙平奏令诸州百姓,劝课当社,共立义仓。唐太宗贞观中,戴胄言,随天下之人节级输粟,名为社仓,盖其事自隋始也。
   谨按。此专为取息及免息而设,应与戸部及《处分则例》各条参看。
多收税粮斛面  一,凡贡监生员中,富生上戸,定限五月完半,十月全完。如届期不清,再展二月,以歳底全完为率。中、下贫生,定限八月完半,歳底全完。如届期不清,中等,以开歳二月为率。下等,以开歳四月为率,务须全完。如逾限不完,即行详革。革后全完,仍准开复。若委系赤贫无力,而尾欠仅属分厘者,详査明确,暂免详革。准于秋收并入限年完半数内,带征完足。
   此条系雍正九年,乾隆元年并入定例。乾隆五年修例时,声明此条无庸纂入,进呈后,奉旨仍行纂入。
   谨按。收粮违限门内载明,次年四月奏销以前为限,与此参看。似应修并于彼条之内。
多收税粮斛面  一,在京、在外并各边,一应收放粮草去处,若职官子弟、积年匪徒、跟子买头、小脚歇家、跟官伴当人等,三五成群,抢夺筹斛,占堆行概等项,打搅仓场,及欺凌官攅,或挟诈运纳军民财物者,杖罪以下,于本处仓场门首枷号一个月发落。徒罪以上,与再犯杖罪以下,免其枷号,发附近充军。干系内外官员,题参交部议处。如本犯罪止枷杖者,不行禀举之花戸,杖八十。犯该军罪者,花戸亦杖八十,在该仓门首加枷号一个月,均革役。
   此条系前明问刑条例,乾隆五年修改,嘉庆十九年改定。
   《辑注》云,官员子弟,不分是否监临官者,与光棍等,皆是不应入仓之人。跟官伴当人等,虽随从入仓,亦不得占堆行概,打搅欺凌挟制,若有犯者,随事摘引,故有杖罪以下,徒罪以上之分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