衿地粮,经征官于册内注明,奏销时将所欠分数另册详报,该督抚指名题参。革后全完,准予开复云云。应与此条及下绅衿所欠分数一条参看。
   奏销限期,一、地丁奏销,直隶、山东、山西、河南、陕西、甘肃限次年四月。奉天、安徽、浙江、江西、湖南、湖北、江南之苏州藩司,限次年五月。福建、四川,广东、广西、贵州、江南之江宁藩司,限次年六月。山西之大同、朔平二府经征米豆,于次年底奏销。
   谨按。革黜后仍应枷杖,与别项有犯不同,应参看名例赎刑门。
□完纳后是否准予开复,亦应叙明。应参看多收税粮斛面门一条。
□此例,因其例倚恃绅衿,抗粮不纳,是以严定专条。但革黜后仍应严催未完钱粮,似不必实行杖责。仍酌量加枷,将杖罪均改为枷号,俟完粮后再行放免。并酌核情节轻重,准予开复。
□今则绅衿拖欠钱粮者,比比皆是,从无照此办理者,此例亦具文矣。
收粮违限  一,运弁,以通幇粮米计算,但有挂欠,即革职责惩,发南追比。不完者,分别治罪。如欠不及一分,笞五十,追完还职。不完满杖。欠至一分,杖六十,追完免罪。不完,徒一年。欠,至二分,杖七十,追完免罪。不完,徒二年。欠至三分,杖八十,追完免罪。不完,徒三年。欠至四分,杖九十,追完仍满杖。不完,发附近充军。欠至五分,杖一百,追完徒一年。不完者,发边远充军。欠至六分者,绞。六分以上者,斩。倶监候。照例以其家产抵偿。如仍不足,令原佥衙门各官代赔。旗丁,以一船粮米计算,但有挂欠,即革运责惩,拏交运官,发南追完,不完治罪。其按照分数定罪之处,并与运弁同。承追官严加议处。如家产抵偿不足,令佥丁卫所粮道各官代赔。至粮船起交足额外,原有余米,听回空时沿途粜卖。
   此条系康熙四十三年,戸部议覆漕运总督桑额题准定例。与漕粮过淮后盗卖盗买系属一条。原载监守自盗门,雍正三年修改,乾隆五年改定。
   谨按。本门律例各有以十分为率之语,通幇粮米共计若干石,并未叙明。若系一万石则应以一千为一分矣。然万石内欠至千石以下,(八九百石皆是)仅拟满杖,似嫌太轻。亦无万石内竟至挂欠(五千六千)之理。欠至五六分拟以绞斩之处,例文亦系虚设。
□再偷窃盗卖,均有治罪专条,挂欠似系别于偷盗而言。转解官物门内、掣欠逾额一条,与此互相发明,应参看。
□转解官物门掣欠之例,较此处为严。惟彼条系指由通至京仓而言,故专言丁舵脚夫等项,未及运弁,亦无分赔代赔之文。此条系指由南抵通而言,是以各不相同。然均系亏短漕米之例,分别两门究嫌未协。似应归入彼门。
□再此条专言罪名,下条专言分赔,所以补此例之未备也。应参看。
收粮违限  一,挂欠漕粮,弁丁照例分别治罪外,所欠粮数作十分分赔,总漕半分,粮道一分,监兑官半分,押运官半分,运官一分半,佥丁卫所官半分,旗丁五分半。总漕等官如限内不完,交部议处。弁丁于限内全完。分别应治罪者治罪,应免议者免议,如不完,照例治罪。将不能赔偿米石,仍着总漕等官赔偿。十分全完,照例议叙。
   此条系康熙四十九年,九卿议覆分赔漕粮事例,雍正三年纂为定例。原载转解官物门内。例末有山东、河南、湖广漕粮十分全完者,粮道加一级。江南、江北、浙江、江西漕粮十分全完者,粮道加二级。各省漕粮全完者,总漕加二级等语。乾隆五年,以漕粮十分全完,各省粮道分别议叙之处,已载吏部《处分则例》,将此数句删去,并移入此门十分全完,照例议叙八字进呈。黄册内并无此二句。《律例通考》云,系进呈时添载。
   《戸部则例》。一,旗丁运粮抵通,无故挂欠者,坐粮厅勒限追究,仍行捆打。如有未完者,令总漕着落领运官丁分赔,于下年起解搭运。限满不完,査明参处。领运总运、督押各官,所管幇内,如有一丁挂欠,虽限内全完,亦不准议叙。仓场侍郎于歳底将挂欠丁名幇次汇行造册,送部査考。
   《漕运全书》。一,挂欠漕粮旧例,先在坐粮厅追比数月,仓场销算题参。千石以上者,送法司追比,千石以下者,发漕司追比。勒限一年,不完,仓场发南追比,再限一年追完。康熙五十四年题定。弁丁挂欠,嗣后免其留通追比,令仓场将欠粮旗丁,拏交运官,即行发南追赔。挂欠米石,限次年搭运赴通交纳。如次年不行搭运,总漕照例题参。(按刑例内,无限次年搭运赴通交纳一层。转解官物门,运粮旗丁或因折耗过多。亏短有因,例准挂欠搭解云云,均应参看。)
   谨按。挂欠例文在先,监守那移等项完赃(限内限外)减免例文在后,遂不免有参差之处。其限期若干日,并未叙明处分。例云按刑律,系以一年为限。而限内全完,应治何罪,是否酌减,亦未叙明。
□以上二条,均系康熙年间旧例,与现行例多不符合。而漕运全书,又以千石上下分别追比,均属彼此参差,且与收粮违限律意无渉。应与下一条均修改详明,仍移转解官物门内。
收粮违限  一,同幇运丁将赤贫无頼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