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单,按戸付执。若不给或给而不实,均以违旨计赃论罪一条,刑例所无。
检踏灾伤田粮  一,凡开垦水田六年、旱田十年、将届升科之期,该督抚委员复加履亩丈勘,果有坍塌冲涱或硗确者,概免升科,违者,以官吏不用心从实检踏律治罪。
   此条系雍正十二年定例。
   谨按。此专为升科而设。
□闲空地土听民开垦,照年限起科。抑勒首报垦田,倶见盗卖田宅,应参看。
检踏灾伤田粮  一,凡各省地方被灾,不及五分,有奉旨及督抚题请缓征者,于次年麦熟后,只令催征旧欠,其本年钱粮,准于九月后催征。若深冬方得雨雪及积水退者,缓至次年秋收催征。如被灾八分、九分、十分者,将该年缓征钱粮,倶分作三年带征。被灾五分、六分、七分者,分作二年带征,以纾民力。
   此条系乾隆二年、戸部议覆安徽布政使晏斯盛条奏定例。
   谨按。缓征带征均系寛纾民力之意。
□与《戸部则例》略同。
检踏灾伤田粮  一,凡被灾地方,米船过关,果系前往售卖,免其纳税。给予印票,责令到境之日,呈送该地方官钤盖印信,回空査销。如有免税米船,偷运别省并未到被灾地方,先行粜卖者,将寛免之税加倍追出,仍照违制律治罪。
   此条系乾隆元年,戸部议覆御史王文浚条奏定例。
检踏灾伤田粮  一,各直省遇有灾眚之年,该督抚将清理刑狱之处,奏闻请旨。
   此条系乾隆七年,钦奉谕旨,恭纂为例。
   谨按。近来京师及直隶省遇有灾眚,倶系钦奉特旨遵办,其外省水旱偏灾,并无由督抚奏请清理刑狱之案,此例几成虚设。
□雨泽愆期清理刑狱,见常赦所不原,应与彼条修并为一。
检踏灾伤田粮  一,江海河湖居民猝被水灾,该地方官一面通报各该管上司,一面赴被灾处所验看明确,照例酌量赈济,不得濡迟时日。
   此条系乾隆五年,戸部议覆左都御史杭奕禄条奏定例。
   谨按。此言水灾较旱灾为尤甚,酌量赈济自系美意良法。
□《戸部则例》,系统入田地灾案内报销。
□《戸部则例》各条最详,应参看。(房屋修费,各省均有专条,此外尚有失火延烧房屋酌加抚恤一条。)
检踏灾伤田粮  一,凡沿河沙洲地亩被冲坍塌,即令业戸报官勘明注册。遇有淤涨,亦即报官査丈,照原报之数拨补。此外多余涨地,不许霸占。如从前未经报坍,不准拨给。至隔江远戸,果系报坍有案,即将多余涨地秉公拨补。若坍戸数多,按照报坍先后,以次照拨。傥补足之外尚有余地,许召无业穷民认垦,官给印照,仍令各属按数造报。统俟五年大丈,再行履勘,造册送部以定升除。其报塌报涨在两县接壤之处者,委员会同两邑地方官,据实勘验,秉公拨补。如有私行霸占,将淤洲入官,该戸照盗耕官田律治罪。地方官不査丈明确,以致拨补舛错,査出,照官吏不用心从实检踏律,分别议处。
   此条系乾隆十三年,戸部议覆湖广总督塞楞额条奏定例。
   《集解》。沿河沙洲地亩,定例五年大丈,坍塌者除粮,淤涨者升科,所以安良善,息争端也。
   《示掌》。造册送部以上等语,此指遇有涨地必以坍戸报案先后,照其原报坍数以次拨补者而言,并非必于原坍处所下脚有涨方许拨补也。在两县接壤以下等语,此又指两县接壤之处,隔县隔江,以此邑所涨补彼邑所坍者而言,亦非谓一邑之内,此涨彼坍,必以上下对岸形迹可据,方许拨补也。
   《戸部则例》。
□一,新涨沙地四面临江,附近无应补坍戸,谓之江心突涨,应归公。召变,令州县官丈明顷亩,若地处两邑,会同査勘,秉公定价,通详召变该司,以具呈缴价在先者,准其认买。应参看。

功臣田土:巻首
凡功臣之家,除(朝廷)拨赐公田(免纳粮当差)外,但有(自置)田土,从管庄人尽数报官入籍,(照额一体)纳粮当差。违者,(计所隐之田)一亩至三亩,杖六十。毎三亩加一等,罪止杖一百,徒三年。罪坐管庄之人,其田入官。(仍计递年)所隐粮税,依(亩数年数额)数征纳。若里长及有司官吏(阿附),踏勘不实,及知而不举者。与(管庄人)同罪。不知者,不坐。
   此仍明律,其小注系顺治三年添入。

盗卖田宅:巻首
凡盗(他人田宅)卖(将已不堪田宅)换易及冒认(他人田宅作自己者),若虚(写价)钱实(立文)契典买及侵占他人田宅者,田一亩、屋一间以下,笞五十,毎田五亩,屋三间,加一等,罪止杖八十,徒二年。系官(田宅)者,各加二等。
○若强占官民山场,、湖泊、茶园、芦荡及金、银、铜、锡、铁冶者,(不计亩数)杖一百,流三千里。
○若将互争(不明)及他人田产妄作己业,朦胧投献官豪势要之人,与者受者,各杖一百,徒三年。
○(盗卖与投献等项)田产及盗卖过田价,并(各项田产中)递年所得花利,各(应还官者)还官,(应给主者)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