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傥或删减分数,严加议处。其勘报限期,州县官扣除程限,定限四十日。上司官以州县报到日为始,定限五日,统于四十五日内,勘明题报。如逾限半月以内,递至三月以外者,分别议处。上司属员一例处分。
检踏灾伤田粮  一,州县详报被灾情形,査勘分数,遵照题定四十日限期办理。其距省遥远地方,准照交代之例扣算程途日期。如逾限,照例题参。交部议处。
   此条系雍正六年,江西万载县知县许松佶条奏议准,并乾隆二年,戸部议覆湖北布政使安图条奏定例。
   谨按。应与上条修并为一,査《戸部则例》系并为一条。蠲恤门、査勘灾赈事例各条,均应参看。
检踏灾伤田粮  一,赈济被灾饥民,以及蠲免钱粮,州县官有侵蚀肥己等弊,致民不沾实惠者,革职拏问,照侵盗钱粮例治罪。督抚、布政使、道、府等官,不行稽察者,倶革职。
   此条系康熙十八年议准,乾隆五年纂为定例,嘉庆十四年改定。
   谨按。原例,贪官即侵盗钱粮也。因不稽察而上司全行革职,未免太严。且有布政使而无按察使,亦不可解。
   《戸部则例》。
□一,州县卫所官奉蠲钱粮,或先期征存不行流抵,或既奉蠲免不为扣除,或故行出示迟延,指称别有征款,及虽为扣除而不及蠲额者,均以侵盗论罪。失察各上司,倶分别査议。
   《处分则例》。督抚不将侵冒之员奏参、拏问者,降三级调用。(私罪)傥督抚、藩司、道员、府州不行稽査,使州县任意侵蚀者,倶革职(私罪)。
检踏灾伤田粮  一,凡有蝗蝻之处,文武大小官员率领多人公同及时捕捉,务期全净。其雇募人夫,毎名计日酌给银数分,以为饭食之资,许其报明督抚据实销算。果能立时扑灭,督抚具题,照例议叙。如延蔓为害,必根究蝗蝻起于何地,及所到之处。该管地方官玩忽从事者,交部照例治罪,并将该督抚一并议处。
   此例原系二条,一系雍正二年定例,一系雍正六年遵旨定例,乾隆五年修并。
   谨按。此捕蝗之通例也。
□《戸部则例》捕蝗各款及毎人日给钱米之处,均较此为详,应与处分例参看。
检踏灾伤田粮  一,凡遇蠲免钱粮之年,将所免钱粮分作十分,以七分免业戸,三分免佃戸。雍正十三年十二月内,钦奉上谕,蠲免之典,业戸邀恩者居多,彼无业贫民终歳勤动,按产输粮,未被国家之恩泽。欲照所蠲之数履亩除租,绳以官法则势有不能。其令所在有司,善为劝谕各业戸,酌量寛减佃戸之租,不必限定分数,使耕作贫民,有余粮以赡妻子。若有素封业戸能善体此意,加惠佃戸者,则酌量奖赏之。其不愿者听之,亦不得免强从事。特谕。
   此例上一段,系康熙二十九年,戸部覆准山东巡抚佛伦题准定例。下一段系雍正十三年钦奉谕旨,并纂为例。乾隆五年,凡遇蠲免钱粮之年,地方官应遵旨善为劝谕业戸,听其酌量减租,以广皇仁,不必着为成例,无庸纂入进呈黄册。后奉旨,此条若全行删去,则外省不覆知有此例矣。应将从前定例,七分免业戸,三分免佃戸之处,仍行载入,并备録朕旨以便遵行,钦此。谨将康熙四十二年旧例纂入,并恭録雍正十三年十二月内钦奉谕旨。
   谨按。此二条并作一例,已载入大清《会典》矣。似可照録。刑律内所奉卜谕,均经纂为条例,从未直録谕旨作为定例者。此处以谕旨为条例,与他处不符。査《会典》有例文一条,凡遇蠲免钱粮之年,将所免钱粮分作十分,以七分免业戸,以三分免佃戸,仍令所在有司善为劝谕各业戸,酌量寛减佃戸之租,不必限定分数。若有素封业戸,能加惠佃戸者,酌量奖赏。其不愿者,听,声明此条系乾隆五年遵旨定例。似可将此条载入例中。所奉上谕不必登载,方与体裁相合。《唐律疏议》云,依令,十分损四以上,免租。损六,免租调。损七以上,课役倶免。若桑麻损尽者,各免调。应参看。
检踏灾伤田粮  一,凡遇歉收之歳,贫士与贫民一体赈恤。
   此条系乾隆二年王大臣等议覆山东巡抚法敏条奏,并三年谕旨,及御史倪国连条奏,五年纂为定例。
   谨按。此专为贫士而设。《戸部则例》,贫生、饥军各随坐落地方与赈。贫生赈粮,由该学教官散给。刑例并无饥军。
检踏灾伤田粮  一,遇有恩诏豁免钱粮,其漕项、芦课、学租、杂税各项,倶入豁免之内。地方官违者,以违制论。入己者,以侵盗论。
   此条系雍正十三年、钦奉上谕恭纂为例。
   谨按。此恐其以非正项钱粮,而或致遗漏也。
□《戸部则例》同,惟免下有旧欠,漕项上有民欠各二字。
检踏灾伤田粮  一,凡有蠲免倶以奉旨之日为始,其奉旨之后,部文未到之前,有已输在官者,准作次年正赋,永着为令。如官吏朦混隐匿,即照侵盗钱粮律治罪。
   此条系乾隆二年,钦奉上谕恭纂为例。
   谨按。永着为令四字,似可删除。査《戸部则例》同,而无此四字。
□又有蠲免钱粮,该管官刊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