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并还俗。(入籍当差)。
   此仍明律,小注系顺治三年添入。
条例
私剙庵院及私度僧道  一,民间子弟,戸内不及三丁或在十六歳以上而出家者,倶枷号一个月,并罪坐所由,僧道官及住持,知而不举者,各罢职还俗。
   此条系前明问刑条例,乾隆五年删定。
   谨按。原例本系三层,均应枷杖。例不言杖若干者,以律有杖八十之文,故不复叙也。删去上一层,下二条则有枷号,而无杖罪矣。
   元律,诸愿弃俗出家为僧道,若本戸丁多,差役不阙,及有兄弟足以侍养父母者,于本籍有司陈请保勘申路,给据簪剃。违者断罪归俗。应与此例参看。
私剙庵院及私度僧道  一,僧道犯罪该还俗者,査发各原籍安插,若仍于原寺观庵院或他寺观庵院潜住者,并枷号一个月,照旧还俗。其僧道官及住持知而不举者,照违令律治罪。
   此条系前明问刑条例,乾隆五年改定。
   《集解》。此指已犯罪断决还俗者而言。
□僧道犯罪,分别还俗,见名例赎刑门,应参看。
私剙庵院及私度僧道  一,民间有愿创造寺观神祠者,呈明该督抚具题,奉旨方许营造,若不俟题请擅行兴造者,依违制律论。
   此条系雍正十三年,送旨定例。
   谨按。现在并不照此例题请。
私剙庵院及私度僧道  一,现在应付、火居等项僧道,不准滥受生徒,其年逾四十者,方准招徒一人。若所招之人无罪犯而病故者,准其另招一人为徒。如有年未四十即行招受,及招受不止一人者,照违令律笞五十。若招受之人身犯奸盗重罪,伊师亦不准再行续招。其有复行续招者,亦照违令律治罪。僧道官容隐者,罪同。地方官不行査明,交部照例议处。所招生徒,倶勒令还俗。
   此例原系二条,一系乾隆三年礼部议准定例,四十二年修改。一系乾隆三年庄亲王议准,礼部条奏定例,五十三年修并。
   谨按。雍正十三年上谕,今僧之中有号为应付者,各分房头世守田宅,饮酒食肉并无顾忌,甚者,且畜妻子。道士之火居者,亦然等因,可以知此等僧道之来歴矣。
□应付,火居等项僧道,皆僧道中之最下者也。是以不准招受生徒。其云例应招徒之僧道,皆非应付、火居者也。修并之例删去例应招徒一句,则似系专指应付,火居等项言矣,大非例意。
   有眷属之僧曰应付,无者曰戒僧。有眷属之道士曰火居,无者曰全眞,又曰灵宝。
私剙庵院及私度僧道  一,僧道如有为匪不法等事,责令僧纲、道纪等司,随时举报。傥瞻徇故纵,别经发觉,犯系逆案者,将该管僧纲、道纪,照知情故纵逆犯本律,分别已行未行定罪。若止失于觉察者,照不应重律杖八十。
   此条系乾隆十八年,大学士忠勇公傅恒等议覆广西巡抚李锡泰条奏定例。
   谨按。国初沿前明之旧,各府州县均有僧纲、道纪以管束僧道,近则并不知僧纲、道纪为谁何矣。虽有此例,亦具文耳。僧曰剃,尼同。道曰簪,女冠同。僧曰度牒,道曰部照。皆由礼部颁给札付。乾隆三十九年停止。见下条。
□从前僧道均系僧纲、道纪稽査管束。自停给度牒以后,无人不可为僧为道,与僧纲、道纪并不相闻问矣。有犯,科僧纲、道纪以故纵失察之罪,似嫌未允。
□此例定于乾隆十八年,至三十九年停发度牒。此例自可删除。
私剙庵院及私度僧道  一,凡僧道停止给发度牒,其从前领过牒,照各僧道,遇有事故,仍将原领牒照追出,于歳底汇缴。至选充僧纲、道纪,令地方官査明僧道中之实在焚修,戒法严明者,具结呈报上司,咨部给照充补。如僧道官犯事,将结送官交部察议。
   此条系乾隆二十九年,山西道监察御史戈源奏请停给僧道度牒一折,钦奉谕旨准行。及乾隆四十一年,据广东巡抚徳保咨请部示,经礼部奏准在案,因并纂为例。
   礼部颁发各省度牒,已三十余万张,此领度牒之本僧,各准其招受生徒一人,合师徒计之,则六十余万人矣。(见乾隆四年六月上谕。)
   谨按。例内,戸内不及三丁及年未四十收徒两条,皆因僧道众多,欲令日渐减少之意。且愼于颁发度牒,毎年令各省造送僧道尼姑四柱清册,与此意正自相符。自定有停给度牒之例,僧道遂无可考察矣。编审之例停,而戸口无可稽考,度牒之例停,而僧道亦无可稽考。古法之不可废也,如此。

立嫡子违法:巻首
凡立嫡子违法者,杖八十。其嫡妻年五十以上无子者,得立庶长子。不立长子者,罪亦同。(倶改正)
○若养同宗之人为子,所养父母无子,(所生父母有子)而舍去者,杖一百,发付所养父母收管。若(所养父母)有亲生子,及本生父母无子欲还者,听。
○其乞养异姓义子以乱宗族者,杖六十。若以子与异姓人为嗣者,罪同。其子归宗。
○其遗弃小儿,年三歳以下,虽异姓仍听收养,即从其姓。(但不得以无子遂立为嗣。)
○若立嗣虽系同宗,而尊卑失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