觉痛楚。倘醉语侵官。亦失体统。宜暂取保押。酒醒惩戒。

  人随行远路勿就打。

  被打之人。若在家自能将息远路随行。风霜跋涉。无妻子在侧。无枕席可安。又要跟上程途。每多致命。即随行远路方回。亦勿就责。姑记之。俟来日惩治。未为晚也

  人犯远路擒来勿就打。

  捉拏人犯。从远路跑来。六脉奔腾。血气挠乱。即乘怒用刑。血逆攻心。致死甚易。待其喘定后用刑。

  且缓打五条

  我怒且缓打
  我醉且缓打
  我病且缓打
  我见不真且缓打
  我见不能处分且缓打

  我怒且缓打。

  有怒不迁。大贤者事。盛怒之下。刑必失中。待己气平。徐加责问。试于怒定之后。详观怒时之刑。未有不过者。

  我醉且缓打。

  酒能令人气暴心粗。刑必不当。即当。人亦有议。宜检点强制之。

  我病且缓打。

  病中用刑。常带火性。不惟施之不当。亦恐用刑致怒。人己俱损

  我见不真且缓打。

  事纔入手。未见是非。遽尔用刑。倘细审本情。与刑不对。其曲在乙。先巳刑甲。知甲为直。又复刑乙。不独甲刑为冤。即乙刑亦不知儆。旁观烱烱。何以自处。

  我见不能处分且缓打。

  遇有难处之事难犯之人。必先虑其所终。作何结局。方好加刑。若浮气粗心。先就刑责倘终难了结。反费区处。

  莫又打三条

  巳桚莫又打
  已夹莫又打
  要枷莫又打

  巳桚莫又打。

  语云。十指连肝心。桚重之人血方奔心。又复用刑。心慌血入。必致损命。常见人受桚者。每遇风雨之夕。呌楚不宁。为伤骨故也。嗟乎。均是皮肉。何忍至此。

  已夹莫又打。

  夹棍重刑。人所难受。四肢血脉奔逸溃乱。又加刑责。岂有不死。且夹棍不列五刑。安可轻用。即使不死。一受夹棍。将成废疾。何堪又随之以打乎。切宜念之。

  要枷莫又打。

  先打后枷。屈伸不便。疮溃难调。足以致命。待放枷时。责之未晚。

  应打不打三条

  尊长应打为与卑幼讼不打
  百姓应打为与衙门人讼不打
  工役铺行应打为修私衙或买办自用物不打
  小事用夹棍甚于打宜禁
  夜间用刑甚于打宜禁
  滥禁淹禁甚于打宜禁

  尊长应打。为与卑幼讼不打。

  常见尊长与卑幼讼。官亦分曲直用刑。不知卑幼讼尊长。尊长准自首。卑幼问干名犯义。遇有此等。即尊长万分不是。亦宜宽恕。即有言语触官。亦不宜用刑。恐人疑为因卑幼而刑尊长也。大关伦理世教。

  百姓应打。为与衙门人讼不打

  即衙门人理直。百姓亦宜从宽。否则我有护衙门人之名后即衙门人理屈。百姓亦不敢告矣。

  工役铺行应打。为修私衙或买办自用物不打。

  即其人十分可恶。亦姑恕之。否则人有辞不服。而我之用刑。亦欠光明正大。

  小事用夹棍甚于打宜禁。

  刑具中惟夹棍最重。爱民及明白官长。经年不轻用。必是强盗窝主谋杀。供质巳确。不认赃。不报同伙。真盗等项。本犯的系情真。即至死不枉。方可一用。即诸疑狱不得不用者。止可畧用恐吓。令其实吐。或稍试辄放。勿令撦满。至若户婚田产。断不可用。

  夜间用刑甚于打宜禁。

  问理必须白日以辩情伪。夜间用刑。或遇疾病羸怯之人。或有挟仇受贿用刑之人。或惧同谋发露。欲其灭口之人。不及审察详视。致故为加重。毙人性命。切宜痛戒。

  滥禁淹禁甚于打宜禁。

  狱禁重囚。徒罪以上。方行拘系。故淹禁律文甚严乃有受人嘱托。追债追租。听信左右挟仇枉陷佐贰辄送仓铺。又甚至索贿不得。勒求分上不得。扃闭黑狱牢头禁子索诈不休。号呼罔闻。饥饿瘟疫。遂成冤鬼。为民父母祖父母者。忍令至是哉。印官宜不时稽查。以绝此弊。

  怜不打三条

  盛寒酷暑怜不打
  佳辰令节怜不打
  人方伤心怜不打

  盛寒酷暑怜不打。

  寒暑之极。拥毡围炉。散发披襟。犹不能堪。此时岂宜用刑。盖彼方堕指裂肤。烁筋蒸骨而复被刑。未有不死者。

  佳辰令节怜不打。

  八节行刑。太上所忌。时值佳令。人人喜庆。如三元五腊或父母与已身生辰。及诞子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