辨清楚察其无罪而放之也
 自认不讳
  讳隐也其人自认己罪亮不隐讳也
 坚供不移
  罪人之供状其实毫无改易也

 俛首自招
  罪人低头状其罪也
 情愿抵偿
  杀人者自认其罪情愿抵偿被杀者之命也
 伤证俱确
  伤痕人证两俱确实案无可疑也
 犯罪待对
  罪犯等待对质之人也
 任其哓哓
  哓哓强辩言不能认听罪人之强调夺理
 巧供谎供
  巧于卸脱之供词及诈言之供词也
 赃证明确
  盗赃及证见明白确实也
 赃经主认
  盗贼赃物被失主认出也
 起认赃物
  起取也在盗窝起出赃物招失主承认也
 初招供吐游移继又支饰 [支嘉本未刻注本作诡]
  罪犯初次供招吐出游移不定之词后又作诡诈欺饰之语也
 秋审
  各省罪犯案情重大当时立即处断谓之热审其余各案统请刑部核议奏明定罪每年秋后处决谓之秋审
 朝审
  秋审各案刑部定议具奏皇上又派大臣在朝中会议一次曰朝审
 热审
  各省罪犯案情重大者当时立即处断谓之热审
 恤刑
  用刑之际有应加体恤者如老病妇女之犯大寒大暑之时是也
 农忙
  州县官于耕种收获之际例应停讼谓之农忙
 农隙
  农务空闲之时也
 质审
  两造彼此对质也
 严审
  用严刑以讯之也
 夹讯
  三尺木也俗名夹棍乃刑中之最酷者用以审讯重犯
 历审
  历经审讯非止一次也
 检审
  检审尸伤审讯罪犯
 审供
  审讯罪犯录取供词
 鞠狱
  鞠审问也狱案件即审案之意
 办理
  分辨审问也
 援赦
  援引也国有恩赦授例减罪或与宽免
 赦前
  犯罪在恩赦以前准予援免
 赦后
  犯罪在恩赦以后不准援免

 缓决
  应行处决之犯暂缓行刑
 情真
  情罪真实无枉也
 可矜
  犯罪之情可悯也
 可疑
  犯罪之情有可疑惑也
 矜疑有词
  可矜可疑有说也
 成招
  招有供词也
 招解
  将已有供招之罪犯解送上官覆审也
 全招
  尽行供出也
 招内
  供词之内也
 看语
  审断之评语也
 全招方册
  全录犯人供词之册籍也
 情罪略节
  所犯事情罪案之大略也
 事犯缘由
  册中叙录锁犯罪案之根由也
 略节缘由
  犯事缘由之简明目录也
 重犯略节招册
  重罪人犯之供招汇集成册送部核议
 分别情真缓决可矜可疑三等
  秋审之案件分为三等一曰情真犯罪甚重必须处决者也二曰缓决犯罪稍清缓以待赦者也三曰可矜可疑情有可矜事有可疑仍须审详再定者也
 三覆奏
  朝廷慎重人命每一案必令刑部三议覆奏然后处决
 两议具奏
  或轻或重援引两例奏闻待上决之
 御笔勾除
  罪犯之名单皇上以御笔勾除其名实时行刑
 减等发落
  在所犯刑律上酌减一二等处理
 重杖
  杖刑自十数起至八十曰重杖
 笞五十
  笞仗古刑也今空有其名悉以竹片代之兵则以马鞭责之
 枷号一个月
  以木板拘其头曰枷号或一月或二月不等
 满杖
  杖至百数为止曰满杖
 决罚
  决断罪名而加以刑罚也
 的决
  的实也凡笞仗之罪或纳金准免其不准免者曰的决
 不应重例
  除杀人等案之外凡一切难以名称之罪概名之曰不应有不应重轻之分
 不应重杖
  按不应重之例定以杖决之罪也
 杖儆允宜
  决杖罪儆之正相当也
 应杖一百折四十板
  古杖刑今无之凡犯一百之罪者只折以四十竹板责之
 刺字
  凡盗犯凶犯俱刺以上之字于面罪轻者刺于臂上
 满徒
  徙其人于数百里之外之州县罚作苦工一二年不等至多以三年为限谓之满徒
 摆站
  徒犯罪在驿站充当苦差曰摆站
 杂犯死罪
  杀人者抵命是为正犯死罪无可议减若因他项事故而犯死罪谓之杂犯死罪可以酌情议减
 杖流准徒
  发其人于二三千里之外曰流凡犯杖流之罪者必察其情若有可矜则以徒罪准折之
 除真犯死罪外
  言杂犯死罪者也
 按律站配
  按刑律徙其人配入各驿使作苦工
 比照某例
  其所犯之罪例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