者,详请督办分别考验,择尤咨奖,拔升千、把、外委官职,备充驻扎各州县员弁,管辖续备、后备之任。次则酌赏奖札、功牌。其国文科学均优者,由公所考验,另给凭单,准充各中小学堂兵学教员。
  第六节恤赏
  十、凡阵殁及因战伤废,或因公死事或积劳病故者,均俟练兵处恤赏细章颁发时,遵照办理。其平日兵夫在营病殁者,每名给恤银十两。
  第二章惩罚
  查本章第七、八、九三节所列罪状及轻罪、重罪办法,不及三十三年详定惩罚令及军律较为详备,故从节省。其第十节营仓规则,今尚遵行,节录如左。
  第十节营仓规则十条
  一、每营应设营仓一所,为拘禁弁目兵卒之用。
  一、弁目兵卒除犯重罪应提入督练公所惩办外,概入营仓以禁锢之。
  一、入营仓者,除特许应带物件外,概不准将他项物件携入。
  一、营仓每日开闭三次,更换空气,每次以十分钟为度。
  一、重惩禁禁入营仓者,不准携带寝具,每餐惟给饭食及盐水,不准给与菜蔬。
  一、轻惩禁禁入营仓者,准其携带寝具,每餐给饭二碗、素菜一碗。
  一、入营仓者,仍须上操场及讲堂。
  一、凡入营仓者,不得与外来亲友会晤,并不得与外人函件往来。
  一、凡入营仓遇有疾病,准由卫兵长通报医兵诊视。
  一、营食由卫兵长看管。
  简明军律光绪三十三年九月详定
  第一章斩决条款
  一、临阵进退不候号令及战后不归伍者,斩。
  二、临阵回顾退缩及交头接耳私语者,斩。
  三、临阵探报不实、诈功冒赏者,斩。
  四、守卡不严,致敌偷过及禀报迟误,先自惊走者,斩。
  五、临阵奉命怠慢,有误戎机者,斩。
  六、在进战时,长官阵殁,首领属官援护不力,无一伤亡;及头目战死,本棚兵丁并无伤亡者,悉斩以殉。
  七、临阵失火误事者,斩。
  八、行阵遗失军机及临阵未经受伤抛弃军器者,斩。
  九、泄露密令、有心增减传谕及窃声密议者,斩。
  十、骚扰居民、抢掠财物、奸淫妇女者,斩。
  十一、结盟立会、造谣惑众者,斩。
  十二、黑夜惊呼、疾走乱伍者,斩。
  十三、持械斗殴及聚众哄闹者,斩。
  十四、有意违抗军令及凌辱本管官长者,斩。
  十五、夤夜窃出,离营浪游者,斩。
  十六、官弁有意纵兵扰民者,斩。
  第二章惩办条款
  一、第一章所载罪状,应分别战时,平时办理。
  二、目兵有犯战时罪状,律应斩决者,即在军前正法。由高级司令官详院奏咨立案。
  三、目兵有犯平时罪状,应即斥革,送交督练公所,详院,按律惩办。
  四、将校有犯战时罪状,即由高级司令派员押送督练公所,详院惩办。或事机危迫,非在军前正法不足以维军心而救危局者,亦得听高级司令官便宜行事。
  五、将校有犯平时罪状,应送督练公所,详院,奏革,惩办。
  六、第一章所列罪状乃所犯之最重者,此外有轻于第一章所指之罪,而又非惩罚令所足蔽辜者,应随时由该管官长棍责或斥革。其斥革者,须交督练公所酌核办理。
  七、目兵犯事,于应受惩罚之后,仍当斥革者,即与齐民无异,凡在军籍应享之利益,概予削除。
  八、目兵平时有犯私逃之罪,除拿问外,仍追其入伍以来原领粮饷。
  九、将校有犯仅止撤差者,仍可随时察看录用。若情节较重应革职者,即由督练公所详院咨明各省,不准其前往投效。
  附:悔过室总则十二条
  一、督练公所内设上级、下级悔过室各一所,上级悔过室为拘禁官长之用,下级悔过室为拘禁弁目兵卒之用。
  二、凡官长过犯应提入公所惩办者,入上级悔过室以拘管之。弁目兵卒有过犯应提入公所惩办者,入下级悔过室以禁锢之。
  三、官长入上级悔过室者,除其应携被褥以及特许应用物件外,概不准将他项物件携入。
  四、弁目兵卒入下级悔过室者,除用被外,余物概不准携入。
  五、凡入上、下级悔过室,除携带军队课程外,一切闲书杂志概不准携入。
  六、上、下级悔过室之开闭,听兵备处执法官之命令。每日开闭三次,更换空气,每次以十分钟为度。
  七、官长入悔过室者,食物每餐只给饭二碗、素菜一碗。
  八、弁目兵卒入悔过室者,食物每餐只给粗饭二碗、酱小菜二块。
  九、入悔过[室]之官长,每日上讲武堂旁听教官讲义。
  十、弁目兵卒每日需作若干时之苦工,或派公所内卫兵长教以操演若干时间。临时听执法提调,或周番提调命令。
  十一、凡入上、下级悔过室者,均不得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