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五色。’景侯解曰:‘王者取五色土为太社,封四方诸侯,各割其方色土者,覆四方也。’如此,太社复为立京都也。”诏曰:“社实一神,而相袭二位,众议不同,何必改作!其使仍旧,一如魏制。”
元帝建武元年,依洛京立二社、一稷。
宋仍晋旧,无所改作。
齐武帝永明十一年,修仪。其神一,位北向。稷东向。斋官社坛东北,南向立,以西为上。诸执事西向立,以南为上。稷名“太稷”。
祠部郎中何佟之议:“按《礼记 郊特牲》:‘社祭土而主阴气也。君南向於北墉下,答阴之义也。’王肃云:‘阴气北向,故君南向以答之,答之为言,是相对之称。’知古祭社,北向设位,斋官南向,明矣。近代相承,帝社南向,太社及稷并东向,而斋官在帝坛北,西向,於神背行礼。又名‘稷’为‘稷社’,甚乖礼意。谓二社,语其义则殊,论其神则一,位并宜北向。稷若北向,则成相背。稷是百之总神,非阴阳之主,宜依先东向。斋官在社坛东北,南向立,以西为上;诸执事西向立,以南为上。稷依礼无兼称,若欲尊崇,正可名‘太稷’,岂得云‘稷社’邪?”治礼学士议曰:“《郊特牲》云:‘君南向,答阳也;臣北向,答君也。’若以阳气在南,则立应北向;阴气向北,则立宜向南。今二郊一限南向,皇帝奠币东西向,故知坛单无系於阴阳,设位宁拘於南北?群神小祠,类皆南面,荐飨之时,北向行礼,盖欲伸灵之尊,表求幽之理。”议与佟之相难,凡三往返。有司议:“治礼无的然明据。”佟之议乃行也。
梁社稷在太庙西。天监四年,以太常省牲,太常丞牵牲,太祝令赞牲。至大同初,又加官稷,并前为五坛。
其初,盖晋元帝建武元年所创,有太社、帝社、太稷,凡三坛,门墙并随其方色。每以仲春、仲秋并令郡国县祠社稷、先农;及腊,又各祠社稷於坛。百姓则二十五家为一社,其旧社及人稀者,不限其家。春秋祠,水旱祷祈,祠具通其丰约。旧太社,廪牺吏牵牲,司农省牲,太祝吏赞牲。天监中,明山宾议:“《郊特牲》云:‘社者,神地之道。’国主社稷,义实为重。今公卿贵臣,亲执盛礼,而令微吏牵牲,颇为轻末。且司农省牲,又非其义,太常礼官,实当斯职。《礼》,祭社稷无亲牵牲之文,谓宜以太常省牲,廪牺令牵牲,太祝令赞牲。”帝唯以太祝赞牲为疑,又以司农省牲,於礼似伤,廪牺吏执纟引,即事诚卑。议以太常丞牵牲,馀依山宾议。於是遂定。
陈依梁旧,而帝社以三牲首,馀以骨体。荐粢盛为六饭,粳以敦,稻以牟,黄粱以,白粱以簋,黍以瑚,粢以琏(其义本之齐制。敦音对)。
後魏天兴二年,置太社、太稷、帝社於宗庙之右,为方坛四陛。以二月、八月,日用戊,皆太牢。句龙配社,周弃配稷,皆有司侍祠。
北齐立太社、帝社、太稷三坛於国右。每仲春、仲秋元辰及腊,各以一太牢祭焉。皇帝亲祭,则司农卿省牲、进熟,司空亚献,司农终献。
隋文帝开皇初,建社稷,并列於含光门内之右。仲春、仲秋吉戊,各以一太牢祭,牲色用黑;孟冬下亥,又腊祭之。郡县二仲月,并以少牢各祭,百姓亦各为社。
唐社稷亦在含光门内之右。仲春、仲秋二时戊日,祭太社、太稷,社以句龙配,稷以后稷配。
武德九年,亲祠太社,诏:“令四方别其姓类,命为宗社。京邑庶士、台省群官,里相从,共遵社法,以时供祀,各申祈报。具立节文,明为典制。”
高宗咸亨五年,以宗邑等社,事属烦扰,罢之。
睿宗神龙元年,改先农坛为帝社坛,於太坛西立帝稷坛,礼同太社、太稷。其坛不备方色,异於太社。
时祝钦明与礼官等奏:“经典并无先农之文,永徽年中,犹名籍田,垂拱以後,改为先农。然先农与社本是一神,其先农坛请改为帝社,以应王社之义。其祭先农改为帝社,仍请准令用孟春吉辰祭后土,以句龙配。”从之。
又其年五月,诏於东都建置太社,令礼官议定社主。太常少卿韦叔夏等引《吕氏春秋》及郑元议,以为社主用石;又按後魏天平四年四月,太社石主迁於社宫,是社主用石矣。又检旧社主长二尺六寸,方一尺七寸。礼官博士议:“社主制度长短,在《礼》无文。按《韩诗外传》云,天子太社方五丈,诸侯半之。盖以土是五数,故坛方五丈。其社主请准五数,长五尺;准阴之二数,方二尺,剡其上以象物生,方其下以象地体,埋其半以根在土中而本末均也,则神道设教,法象有凭。其尺请用古尺。”又检旧社稷坛上,四方布以方色,唯中央数尺饰以黄土。礼官韦叔夏等又议曰:“《韩诗外传》曰:‘天子太社广五丈,各分置四方色讫,上冒以黄土,象王者覆被四方。’据此,合用黄土遍覆坛上。今检旧坛之上,亦备方色,唯中央数尺饰以黄土,则是覆被之道,有所不及。既乖旧制,请准古改造。”於是以方色饰坛之四面及四陛,其上则以黄土覆之。
元宗开元十九年正月三十日,敕:“普天率土,崇德报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