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是阙多而不调者众。宜督察典领之官,岁终取吏部退难有无、多寡为之课而赏罚之,可以公拟注而绝吏赇。”从之,仍立为法。
升改、荐任之法,选人用以进资改秩,京朝官用以升任,旧悉有制。自熙宁後,又从而损益之,故举皆限员,又岁又分举,制益详矣。
先时,选人应改官,必对便殿。旧制,五日一引,不过二人,其後待次者多,至有逾二年乃得引。帝悯其留滞,至元丰四年,乃诏每甲引四人以便之。
熙宁四年,定十六路提点刑狱岁举京官、县令额:京东西、河东、淮南路,京官七人,职官三人,县令五人,成都府、梓州、江南东西路,京官五人,职官三人,县令四人;福建、利州、荆湖南北、广南东西路,京官四人,职官三人,县令二人;夔州路,京官三人,职官二人,县令二人。
六年,诏察访官举京官、职官、县令者,河东、两浙十二人,馀路十人,升陟不限数。
选人任中都官者,旧未有荐举法。至是,诏其属有选人六员者,岁得举三员。又定提举市易司岁举京官五员。
元元年,岁举升陟始立额,如举改官及职、令之数。复通判举法。诏岁举京官、县令各一员,仍间迭而举。用孙觉言,吏部选人改官,岁以百人为额。
绍圣元年,右司谏朱勃言:“选人初受任,虽有能者,法未得举为京官;而有挟权善请求者,职官、县令举员既足,又并改官举员求之。”诏历任通及三考,而资序已入幕职、令录,方许举之改官。又言:“选人改官岁限百人,而元变法,三人为甲,月引三见。积累至今,待次者亡虑二百八十馀人,以数而计,历二年三季始得毕见。请酌元丰令增损之。”诏依元丰五日而引一甲,甲以三人,岁毋过一百四十人,俟待次不及百人,别奏定。
大观四年,裁减国学长贰岁举改官而立之数,大司成十五员,祭酒、司业各八员。
政和三年,尚书省修立改官格:“承直郎至登仕郎六考,将仕郎七考,有改官举主而职司居其一,即与磨勘;如因坐公私愆犯,各随轻重加考及举官有差。”从之。
七年,臣僚言:“官冗吏员增多,本因入流日众。熙宁郊礼,文武奏补总六百一十一员;元丰六年,选人磨勘改京朝官总一百三十有五员。近考之吏部,政和六年,郊恩奏补约一千四百六十有奇,选人改官约三百七十有奇。其来既广,吏员益众,欲节其来,惟严守磨勘旧法,不可苟循妄予而已。且今之磨勘,有局务减考第者,有用远减举官者,有用酬赏比类者,有因大人特举者,有因事到阙而不用满任者,有约法违碍许先次而改者,凡皆弃法用例。法不能束,而例日益繁,苟不裁之,将又倍蓰於今而未可计也。请诏三省若吏部:旧有正法,自当如故,馀皆得用例。”诏:“惟川、广水土恶弱之地,许减举如制,馀悉用元丰法从事,其崇宁四年之制勿行。”
高宗建炎初,诏即驻跸所置吏部。时四选散亡,名籍莫考,始下诸道州、府、军、监,条具属吏寓官之爵里、年甲、出身、历任、功过、举主、到罢月日,编而籍之。
诏:“京畿、京东西、河北、河东士夫在部注授,虽铨未中而年及者,皆听注官。”二年,诏:“京官赴行在者,令吏部审量,非政和以後进书颂及直赴殿试之人,乃听参选。在部知州军、通判、签判及京朝官知县、监当,旧以三年为任者,令权以二年为任,兵休仍旧。”以赴调者萃东南,选法留滞故也。
四年,言者论:“近世铨衡之官,守法不立。自京、黼用事,有诣堂及吏部阙者,判一‘取’字,虽已注人,亦夺予之,甚至部有佳阙,密献以自效。为寒远患,逾二十年。望明戒吏部长贰,自今堂中或取部阙,并须执守,得供报。”从之。
绍兴元年,诏馆职选人到任及一年,通理四考,并自陈改官。
选人改官,旧无定数。绍兴以後,多不过九十人、少或至五十人(绍兴二十年,八十八人;二十五年,六十八人;三十年,七十四人;三十一年,五十人),捕盗及职事官皆不在数。三十二年,遂至一百十三人。孝宗患之,隆兴元年四月,诏以百员为额。乾道三年七月,又通四川为百二十员。七年十月,有司请不限员,奏可,时虞丞相当国也。淳熙初,上以官冗,稍严升改之令,於是六年引见改官不及七十员,而捕盗在焉。周洪道为吏部尚书,七年二月,因请以七十员为额。是年四月,又增八十员,职事官并引见改官六十五人,四川换给一十五人,特旨改官不与。十三年三月,又诏职事官改官在八十员岁额之外。自是岁改京官者仅百员,今遂为永制。奏举京官,祖宗时无定数,有其人则举之。太平兴国後,诸州通判亦得举京官。熙宁中,取以为提举常官员数。元中,尝暂复之。至绍圣又罢。淳熙六年九月,上以岁举京官数滥,命给舍、台谏议之。王仲行、傅希吕时兼给事中,乃请六曹、寺、监(户部右曹郎官同)岁减举员三之一,诸路监司减四之一,礼部、国子监长贰减三之二,前执政岁减二员,诸州无县者岁止一员。岁终不除运副,而判官补发者不理为职司。奏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