鸟首正在南方,则用火;季秋,星入,则止火,以顺天时,救民疾。帝喾则有祝融,尧时有阏伯,民赖其德,死则以为火祖,配祭火星,故曰“或食於心,或食於朱也”。相土,商祖契之曾孙(师古曰:“契读曰亻契,音先列反。字或作,其用同耳。据诸典籍,相土即之孙,今云曾孙,未详其意。”),代阏伯後主火星。宋,其後也,世司其占,故先知火灾。贤君见变,能修道以除凶;乱君亡象,天不谴告,故不可必也。 三十年“五月甲午,宋灾”。刘向以为先是宋公听谗而杀太子痤,应火不炎上之罚也。昭公六年“六月丙戌,郑灾”。是春三月,郑人铸刑书。士文伯曰:“火见,郑其火乎?火未出而作火以铸刑器,藏争辟焉(著刑於鼎,故称刑器。法设下争,故云争辟)。火而象之,不火何为?”说曰:火星出於周五月,而郑以三月作火铸鼎,刻刑辟书,以为民约,是为刑器争辟。故火星出,与五行之火争明为灾,其象然也,又弃法律之占也。 九年“夏四月,陈火”。时楚灵王灭陈,郑裨灶曰:“五年,陈将复封封,五十二年而遂亡。”子产问其故,对曰:“陈,水属也。火,水妃也,而楚所相也。今火出而火陈,逐楚而建陈也。妃以五成,故曰五年。岁五及鹑火,而後陈卒亡,楚克有之,天之道也。”说曰:颛顼以水王,陈其族也(师古曰:“陈,舜後也。舜本出颛顼。”)。今兹岁在星纪,後五年在大梁。大梁,昴也。金为水宗,得其宗而昌,故曰“五年陈将复封”。楚之先为火正,故曰“楚所相也”。天以一生水,地以二生火,天以三生木,地以四生金,天以五生土。五位皆以五而合,而阴阳易位,故曰“妃以五成”。然则水之大数六,火七,水八,金九,土十。故水以天一为火二牡,木以天三为土十牡,土以天五为水六牡,火以天七为金四牡,金以天九为木八牡。阳奇为牡,阴耦为妃(师古曰:“奇音居宜反。”)。故曰“水,火之牡也;火,水妃也”。於《易》,《坎》为水,为中男,《离》为火,为中女,盖取诸此也。自大梁四岁而及鹑火,四周四十八岁,凡五及鹑火,五十二年而陈卒亡。火盛水衰,故曰“天之道也”。哀公十七年七月己卯,楚灭陈。 昭公十八年“五月壬午,宋、卫、陈、郑灾”。董仲舒以为象王室将乱,天下莫救,故灾四国,言亡四方也。
定公二年“五月,雉门及两观灾。”(师古曰:“雉门,公宫南门也。两观谓阙。”)董仲舒、刘向以为此皆奢僭过度者也。先是,季氏逐昭公,昭公死於外(师古曰:“谓死於乾侯。”)。定公即位,不能诛季氏,又用其邪说,淫於女乐,而退孔子(师古曰:“齐人归女乐,季桓子劝定公受之,君臣相与观之,废朝礼三日,孔子乃行。”)。天戒若曰,去高显而奢僭者。一曰,门阙,号令所由出也,今舍大圣而纵有罪,亡以出号令矣。京房《易传》曰:“君不思道,厥妖火烧宫。” 哀公三年“五月辛卯,桓、宫灾”。董仲舒、刘向以为此二宫不当立,违礼者也。哀公又以季氏之故不用孔子。孔子在陈闻鲁灾,曰:“其桓、之宫乎!”以为桓,季氏之所出,,使季氏世卿者也。 四年“六月辛卯,亳社火(师古曰:“亳社,殷社也。”)。”董仲舒、刘向以为亡国之社,所以为戒也(师古曰:“存其社者,欲使君常思敬慎,惧危亡者也。”)。天戒若曰,国将危亡,不用戒矣。《春秋》火灾,屡於定、哀之,不用圣人而纵骄臣,将以亡国,不明甚也。一曰,天生孔子,非为定、哀也,盖失礼不明,火灾应之,自然象也。
汉惠帝四年十月乙亥,未央宫凌室灾(藏冰之室);丙子,织室灾(织作之室)。刘向以为太后立鲁元公主女为皇后。凌室所以供养饮食,织室所以奉宗庙衣服,与《春秋》御廪同又。天戒若曰,皇后亡奉宗庙之德,将绝祭祀。其後,帝崩,后亡子,取后宫美人子立之。吕后崩,诸吕为乱,大臣诛之而立文帝,惠后幽废。 高后元年五月丙申,赵丛台灾。刘向以为时吕氏女为赵王后,嫉妒,将为谗口以害赵王。王不悟,卒见忧死。 文帝七年六月癸酉,未央宫东阙罘ぜ灾(师古曰:“罘ぜ,谓连阙曲阁也,以覆重刻垣墉之处,其形罘ぜ然,一曰屏也。罘音浮。”如淳曰:“阙与其两傍俱灾也。”)。刘向以为东阙所以朝诸侯之门也,罘ぜ在其外,诸侯之象也。汉封诸侯王,连城数十。贾谊等以为违古制度,必将叛逆。先是,淮南、济北皆诛反,其後七国举兵而诛。 景帝中五年八月己酉,未央宫东阙灾。时栗太子以罪废,自杀。丞相周亚夫下狱死。 武帝建元六年六月丁酉,辽东高庙灾。四月壬子,高园便殿火。董仲舒对以。“《春秋》时,亳社、两观、桓庙灾,四者皆不当立,天皆燔其不当立者以示鲁。今高庙不当居辽东,高园殿不当居陵旁,於礼亦不当立,与鲁所灾同。”
按:古者诸侯不敢祖天子,则高庙不当立於辽东也。古者墓以藏体魄,庙以宅神灵,故祭於庙,不祭於墓,则高园殿不当居陵旁也。二者皆失礼之事,谓天燔其不当立者以示警犹之可也。而仲舒所对,累数百言,至谓:“天灾若语陛下:‘视亲戚贵属在诸侯远正最甚者,忍而诛之,如吾燔辽东高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