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自长官以下,因公事行责情杖,量情状轻重,用不得过臀杖十五;因责情杖致死者,具事由闻奏。”又敕:“诸盗经断後仍更行盗,前後三犯,并曾经官司推问伏罪者,不问赦前後、赃少多,并决杀。”
容斋洪氏《随笔》曰:“周世宗英毅雄杰,以衰乱之世,区区五六年,威武之声,震慑夷夏,可谓一时贤主,而享年不及四十,身没半岁,国随以亡。固天方授宋,使之驱除。然考其行事,失於好杀,周法太严,群臣职事,小有不举,往往之极刑,虽素有才声名,无所开宥,此其所短也。居正《旧史 纪》载翰林医官马道元进状,诉寿州界被贼杀其子,获正贼见在宿州,本州不为勘断。帝大怒,遣窦仪乘驿往按之。及狱成,坐族死者二十四人。家仪奉辞之日,帝旨甚峻,故仪之用刑,伤於深刻,知州赵砺坐除名。此事本只马氏子一人遭杀,何至於族诛二十四家,其他可以类推矣(见《窦仪传》)。
又曰:“周世宗用法太严,予既书於《续笔》矣。居正《旧史》记载其事甚备,而欧阳公多芟去。今略记於此。樊爱能、何徽以用兵先溃,军法当诛,无可言者。其他如宋州巡检供奉官竹奉以捕盗不获,左羽林大将军孟汉卿以监纳取耗,刑部员外郎陈渥以检田失实,济州马军都指挥使康俨以桥道不谨,内供奉官孙延希以督修永福殿而役夫有就瓦中啖饭者,密州防御副使侯希进以不奉使者命检视夏苗,左藏库使符令光以造军士衤复襦不办,楚州防御使张顺以隐落税钱,皆抵极刑,而其罪有不至死者。”
宋太祖皇帝建隆三年,定大辟详覆法。
上惩五代藩镇专杀之弊,初令诸州奏大辟案,委刑部详覆;既又令诸州录参与司法掾同断狱。
二月,诏曰:“王者禁人为非,乃设法令,临下以简,必务哀矜。世属乱离,则纠之以猛;人知耻格,则济之以宽。窃盗之生,本非巨蠹。近朝立制,重於律文,甚非爱人之旨。自今窃盗赃满五贯足陌者死。”
唐建中定令,窃盗满三匹者死。会昌之後,窃盗赃钱一贯以上抵极法。大中初,以其太重,复遵建中之制。汉乾以来,用法严急,民盗一钱者死。周太祖深惩其弊,定令窃盗赃满三匹弃市。建隆二年,增为钱三千,陌以八十为限。至是,又有是诏法,益宽矣。
容斋洪氏《随笔》曰:“国朝削并僭伪,救民水火之中,然亦有因仍旧弊,未暇更张者,故须赖於贤士大夫昌言之。江左初平,太宗选张齐贤为江南西路转运使,谕以民不便事,令一一条奏。先是诸州罪人多锢送阙下,缘路非理而死者,常十五六。齐贤至蕲州,见南剑州吏送罪人,索得州帖视之,二人皆逢贩私盐者,为荷盐笼得盐二斤;又六人皆尝见贩盐而不告者,并黥决传送,而五人已死於路。江州司理院自正月至二月,经过寄禁罪人,计三百二十四人。建州民二人,本田家客户,尝於主家塘内,以锥刺得鱼一斤半,并杖脊、黥面,送阙下。齐贤上言:‘乞俟至京,择官虑问,如显有负屈者,本州官吏量加惩罚。自今只令发遣正身。’及虔州,送三囚,尝市得牛肉,并家属十二人悉诣阙,而杀牛贼不获,齐贤悯之,即遣其妻子还。自是江南送罪人者减大半。是皆相循习所致也,一贤改为,其利民如此。”
三年,定折杖法。凡流刑四:加役流,脊杖二十,配役三年;流三千里,脊杖二十;二千五百里,脊杖十八;二千里,脊杖十七;并配役一年。徒刑五:徒三年,脊杖二十;二年半,脊杖十八;二年,脊杖十七;一年半,脊杖十五;一年,脊杖十三。杖刑五:杖一百,臀杖二十;九十,臀杖十八;八十,臀杖十七;七十,臀杖十五;六十,臀杖十三。笞刑五:笞五十,臀杖十下;四十、三十,臀杖八下;二十、十,臀杖七下。常行官杖如周显德五年制,长三尺五寸,大头阔不过二寸,厚及小头径不得过九分。徒、流、笞通用常行杖,徒罪决而不役。
四年,判大理寺窦仪上重定《刑统》三十卷,削去令、式、宣、敕一百九十条,增入制敕十五,又录律内馀律准此者凡四十四条,附於《名例》之次。後别取格令宣敕之削出及後来续降要用者,凡一百六条,编为四卷,曰《新编敕》。其革一司、一务、一州、一县之内类不在焉。诏与《刑统》并刊行。仪等酌参轻重,尤为详备,世称其平允。是後削平诸国,州府皆颁下之。
开宝二年五月,上以暑气方盛,深念缧系之苦,乃下手诏:“两京、诸州,令长史督掌狱掾五日一检视,洒扫狱户,洗涤丑械。贫不自存者给饮食,病者给医药。轻系小罪,即时决遣,无得淹滞。”自是,每岁仲夏必申明是诏,以诫官吏。
八年三月,有司言:“自三年至今,诏所贷死罪凡四千一百八人。”上注意刑辟,哀矜无辜,尝读《虞书》,叹曰:“尧舜之时,四凶之罪止从投窜。何近代宪网之密邪!”盖有意於措刑也。故自开宝以来,犯大辟非情理深害者,多贷其死云
太宗太平兴国三年,改司寇参军为司理参军,以司寇院为司理院,令於选部中选历任清白、能折狱辨讼者为之,秩满,免选赴集。又置判官一员,委诸州於牙校中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