帝从之。
十八年,诏曰:“今边郡盗五十斛,罪至於死,开残吏妄杀之路,其蠲除此法,同之内郡。”
二十八年,诏死罪囚皆一切募下蚕室,女子宫(蚕室,宫刑狱名。宫刑者畏风,须缓,作窨室蓄火如蚕室,因以名焉。女子宫,谓幽闭也)。
三十一年复有是诏。
二十九年,诏令天下系囚自殊死以下及徒各减本罪一等,其馀赎罪输作有差(袁《纪》注云:“不孝不道者不在此限。”)。
东汉有中都官狱二十六所,唯廷尉及洛阳有诏狱。立春之日,下宽大书曰:“制诏三公:方春东作,敬始谨微,动作从之,罪非殊死,且勿案验,皆须麦秋。”
明帝即位,诏施刑及郡国囚徒,在中元元年四月己卯赦前所犯而後捕系者,悉免其刑。中二千石下至黄绶,贬秩赎论者,悉皆复秩还赎。赦陇西囚徒,减罪一等。
十二月甲寅,诏:“天下亡命殊死以下,听得赎论:死罪入缣二十匹,右趾至髡钳城旦舂十匹,全城旦舂至司寇作三匹。其未发觉,诏书到先自告者,半入赎。”
永平三年正月,诏:“有司详刑谨罚,明察单辞,夙夜匪懈,以称朕意。”
八年,诏三公募郡国、中都官死罪系囚,减罪一等,勿笞,屯朔方、五原之边县;其大逆无道殊死者,一切募下蚕室。亡命者,令赎罪各有差。
十五年,诏亡命自殊死以下赎罪各有差(见《赎刑门》)。
明帝善刑理,法令分明,日晏坐朝,幽枉必达,断狱得情,号居前代十二(十断其二,言少刑也)。
楚王英以谋逆死,穷治楚狱累年,坐死徒者甚众。韩朗言其冤,帝自幸洛阳狱录囚徒,理出千馀人。时天旱,即大雨。马后亦以为言,帝恻然感悟,夜起彷徨,由是多所降宥(详见《详谳门》)。
帝性褊察,好以耳目隐发为明,近臣尚书以下至见提曳。常以事怒郎药崧,以杖撞之。崧走入床下,帝怒甚,疾言曰:“郎出!”崧乃曰:‘天子穆穆,诸侯皇皇’,未闻人君自起撞郎。”帝乃赦之。是时朝廷莫不悚栗,争为严切,以避诛责。
顺帝时大司农刘据以职事被谴,召诣尚书,传呼促步,又加以捶扑。左雄上言:“九卿位亚三事,班在大臣,行有玉之节,动有庠序之仪。孝明皇帝始有扑罚,皆非古典。”帝纳之,是後九卿无复捶扑者。
肃宗初,诏有司绝钻钻诸惨酷之科(钻,持也,《说文》曰铁钅取也。其炎反。钻,膑刑,谓钻去其膑骨也。钻音作唤反),解妖恶之禁,除文致之请谳五十馀事,定著於令(文致谓前人无罪,文饰致於法中也)。
时承永平故事,吏尚严切,尚书决事,率近於重。陈宠上疏曰:“陛下即位,数诏群僚,弘崇晏安。而有司执事,未悉奉承,典刑用法,犹尚深刻。断狱者急於格酷烈之痛,执宪者烦於诋欺放滥之文,或因公行私,逞纵威福。今宜荡涤烦苛之法,轻薄楚,以济群生;全广至德,以奉天心”。帝纳宠言,每事务厚,乃有是诏。
建初五年二月,诏二千石理冤狱,录轻系。三月,诏曰:“孔子曰:‘刑罚不中,则民无所措手足。’今吏多不良,擅行喜怒,或案不以罪,迫胁无辜,致令自杀者一岁且多於断狱,甚非为人父母之意也。有司其议纠举之。”
七年,诏天下系囚减死一等,勿笞,诣边戍;妻子自随,占犯殊死,一切募下蚕室;其女子宫。系囚鬼薪、白粲已上,皆减本罪各一等,输司寇作。亡命赎,死罪入缣有差(见《赎罪门》)。
元和二年正月,诏曰:“方春生养,万物莩甲,宜助阳以育时物。其令有司,罪非殊死,且勿案验;及吏人条书相告,不得听受,冀以息事宁人,听顺天气。立秋如故。 七月,诏曰:“律,十二月立春,不以报囚。《月令》,冬至之後,有顺阳助生之文,而无鞫狱断刑之政。朕咨访儒者,稽之典则,以为王者生杀,宜顺时气。其定律:毋以十一月、十二月报囚。”
汉旧事断狱报重,常尽三冬之月,是时帝始改用冬初十月而已。元和二年,旱,长水校尉贾宗等上言,以为断狱不尽三冬,故阴气微弱,阳气发泄,招致灾旱,事在於此。帝以其言下公卿议,陈宠奏曰:“夫冬至之节,阳气始萌,故十一月有兰、射千、芸、荔之应。《时令》曰:‘诸生荡,安形体。’天以为正,周以为春。十二月阳气上通,雉ず鸡乳,地以为正,殷以为春。十三月阳气已至,天地以交,万物皆出,蛰虫始振,人以为正,夏以为春。三微成著,以通三统。周以天元,殷以地元,夏以人元。若以此时行刑,则殷、周岁首皆当流血,不合人心,不稽天意。《月令》曰:‘孟冬之月,趣狱刑,无留罪。’明大刑毕在立冬也。又:‘仲冬之月,身欲宁,事欲静。’若以威怒,不可谓宁;若以行大刑,不可谓静。议者咸曰:‘旱之所由,咎在改律。’臣以为殷、周断狱不以三微,而化致康平,无有灾害。自元和以前,皆用三冬,而水旱之异,往往为患。由此言之,灾害自为他应,不以改律。秦为虐政,四时行刑,圣汉初兴,改从简易。萧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