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开後嗣,不若删定律令。律令一定,愚民知所避,奸吏无所弄矣。今不正其本而置廷平以理其末也,政衰听怠,则廷平将招权而为乱首矣。”
致堂胡氏曰:“杨恽之死以两言,曰‘南山芜秽,’县官不足为尽力‘。如此而已。人君行事不当於人心,天下得以议之,岂有戮一夫钳一喙而能沮弭者!以两言狂易而杀廉洁刚直之士,若刈草菅,曾无顾惜之意,宣帝於是乎失君道矣。方是时,执天下之平,民自以为不冤者,于定国也。赵、盖、韩、杨之死,定国以为当乎?不当乎?以为当则此四臣者皆良臣也,後世评者谓其罪皆应司寇之议,虽有死罪尚不杀也;以为不当,则定国尝奏恽‘为妖恶言,大逆不道’,则广汉、宽饶、延寿之戮亦必经廷尉之当矣。然则四臣死非其罪,不特宣帝之过,丞相、御史、执金吾皆有责。而廷尉则负责之尤者也。”
地节四年,诏曰:“父子之亲,夫妇之道,天性也。虽有祸患,蒙死而存之。诚爱结於心,仁厚之至也。自今子首匿父母,妻匿夫,孙匿大父母,皆勿坐。其父母匿子,夫匿妇,大父母匿孙,罪殊死,皆上请廷尉以闻。”九月,诏曰:“令甲,死者不可生(文颖曰:“萧何承秦法所作为律今,经律是也。天子诏所增损,不在律上者则为令。令甲者,前帝第一令也。”如淳曰:“令有先後,故有令甲、乙、丙”),刑者不可息(息,灭也。若黥劓创瘢不可灭也。”),此先帝所重,而吏未称,今系者或以掠辜若饥寒瘐死狱中(瘐,病也。囚徒病,律名为瘐。瘐音庾)。何用心逆人道也!朕甚痛之。其令郡国岁上系囚以掠笞若瘐死者所坐名、县、爵、里(名,其人名也。县,其属县也。爵,其身之官爵。里,其所居之邑里也),丞相、御史课殿最以闻。”元康四年,诏曰:“朕念夫耆老之人,齿堕落,血气既衰,亦无逆乱之心,今或罹於文法,执於囹圄,不得终其年命,朕甚怜之。自今以来,诸年八十非诬告、杀伤人,他皆勿坐。”
黄龙元年,诏吏六百石位大夫,有罪先请。
武帝时,吏二千石有罪先请。
元帝初,下诏曰:“夫律令者,所以抑暴扶弱,欲其难犯而易避也。今律烦多而不约,自典文者不能分明,而欲罗元元之不逮(不逮,言意识所不及),岂刑中之意哉!其议律可蠲除轻减者,条奏,惟是便安百姓而已。”
初元五年,省刑罚七十馀事。除光禄大夫以下至郎中保父母同产之令。
成帝河平中,诏曰:“《甫刑》云‘五刑之属三千,大辟之罚其属二百’,今大辟之刑千有馀条,律令烦多,百有馀万言,奇请他比,日以益滋(师古曰:“奇请,谓常文之外,主者别有所请以定罪也。他比,谓引他类以比附之,稍增条律也。”)。其与中二千石、博士及明习律令者议减死刑及可蠲除约省者,令较然易知,条奏。《书》不云乎,‘惟刑之恤哉’!其审核之,务准古法,朕将尽心览焉。”有司无仲山父将明之材,不能因时广宣主恩,建立明制,为一代之法,而徒钩摭微细,毛举数事,以塞责而已。
鸿嘉元年,定律令:年未满七岁,贼斗杀人及犯殊死者,上请廷尉以闻,得减死。
哀帝即位,除诽谤抵欺法。
平帝元始元年,令公、列侯嗣子有罪,耐以上先请。
四年,敕:“妇女非身犯法及男子年八十以上七岁以下,家非坐不道,诏所名捕,他皆无得系。其当验者,即验问(师古曰:“就其所居而问。”)。”
班固《西汉 刑法志》论曰:“汉道至盛,历今二百馀载(师古曰:“今谓撰《志》时。”),考自昭、宣、元、成、哀、平六世之,断狱殊死,率岁千馀口而一人(如淳曰:“率天下犯律者,千口而有一人死。”),耐罪上至右趾,三倍有馀(李奇曰:“耐从司寇以上至右趾,为千口三人刑。”)。古人有言曰:‘满堂而饮酒,有一人乡隅而悲泣(师古曰:“乡读曰乡。”),则一堂皆为之不乐。’王者之於天下,譬犹一堂之上也,故一人不得其平,为凄怆於心。今郡国被刑而死者岁以万数,天下狱二千馀所,其冤死者多少相覆,狱不减一人,此和气所以未洽者也。原狱刑所以蕃若此者,礼教不立,刑法不明,民多贫穷,豪杰务私,奸不辄得,狱犴不平之所致也。(服虔曰:“乡亭之狱曰犴。”臣瓒曰:‘狱岸,狱讼也。’师古曰:“《小雅 小宛》之诗云‘宜岸宜狱。’瓒说是也。”)《书》云‘伯夷降典,折民惟刑(师古曰:“《周书 甫刑》之辞也。折,知也。言伯夷下礼法以道人,人习知礼,然後用刑也”)’,言制礼以止刑,犹是之防溢水也。今是防陵迟,礼制未立;死刑过制,生刑易犯;饥寒并至,穷斯滥溢;豪杰擅私,为之囊橐(师古曰:“有底曰囊,无底曰橐。言容隐奸邪,若囊橐之盛物”),奸有所隐,则狃而浸广(师古曰:“狃,患习也。浸,渐也。狃音女救反”)。此刑之所以蕃也。孔子曰:‘古之知法者能省刑,本也;今之知法者不失有罪,末矣(师古曰:“省谓减除之,绝於未然,故曰本也。不失有罪,事止听讼,所以为末”)’。”又曰:‘今之听狱者,求所以杀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