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起草员,即由书记长拟稿,经议长、副议长核定后,交该课照办。
第二十一条 本局来宾除议长、副议长招待外,书记长亦任招待之事。
第二十二条 凡不属于各课专掌之事,由书记长任之。
第三章 各课通则
第二十三条 各课课长管一课之事,有董率该课课员约束该课公役之责。
第二十四条 本局开会期内,如各课有事务繁重人员不敷任用者,得商明书记长,请临时书记,或临时课员助理,惟须得议长之认可。
第二十五条 关于谘议局要览及本处每年办事报告之事,各课应汇集材料供书记长编纂之用。
第四章 议事课职务
第二十六条 凡本局会议之事,本课应按照议事细则准备办理,并会同书记长检点及知照互相关联之各课。
第二十七条 本局议员到会签名簿由本课掌管,凡到会之议员均属其亲自签名书到。
第二十八条 本局议员请假簿由本课掌录,按日呈议长核阅,不请假而不到会者,另簿记明,陈告议长、副议长。
第二十九条 本局议员按照谘议局章程第三十八条应回避者,俟议至该事时,本课应知会该议员退出议场。
第三十条 本局议会、审议会一切议事节目,本课应制成议事录;其议场所发语言,应制成速记录;惟长篇演说应由演说议员自录,副稿交本课汇入速记录。
第三十一条 本局闭会后遇常驻议员协议事件,本课亦记其议事节目,制成议事录,与开会时同,惟省去速记录。
第三十二条 本课于议事录、速记录有审实及保存之责。
第三十三条 各省谘议局议事摘要录,由本课随时探访编纂。
第五章 文牍课职务
第三十四条 本局一切文件不由议会另举起复员,及特交书记长起草者,即由本课拟稿,会同书记长呈议长、副议长核定照办。
第三十五条 本局会期内,凡议会提议之案,及审查会审查之事件,每事归作一起卷宗而保存之。
第三十六条 本局闭会后,凡常驻议员承接议会交付之事件,亦每事分卷保存。
第三十七条 凡本局外来文件由本课接收,按日录由登簿,会同书记长呈议长、副议长核阅办理,其应归作卷宗者,将原件分别归卷保存。
第三十八条 凡本局发出文牍函电,经议长、副议长于稿上签押后方可誊缮,送书记处加盖关防或图章发行。
第三十九条 凡本局发出文牍函电,由本课缮发后将原稿保存,其应归作卷宗者,将原稿分别归卷保存。
第四十条 除照本细则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规定外,本课应随时将一切文件,按时日之先后另缮副稿,其分种如左:
一、本局与资政院往来文件;
二、本局与本省行政长官往来文件;
三、本局与本省行政官及属于行政官之局、所、学堂往来文件;
四、本局与各省谘议局往来文件;
五、本局与本省自治会及各团体往来文件;
六、本局与本省人民往来文件;
七、本局内部文件;
八、本局与下届已选未接任之本局议员往来文件。
第四十一条 照前条规定,每一年装为一匣,由本课保存之。
第四十二条 凡应用铅版、腊版印刷之文件,由本课经理。
第六章 庶务课职务
第四十三条 本局应用一切器具、图书均由本课购办,各课所需物品须先时开条知照本课供给。
第四十四条 凡本局房屋、器具、图书等物均由本课保管,应编造簿记任典守之责。
第四十五条 本局议员查考之书籍及阅览之报纸,本课应专设一收报所供备照料。
第四十六条 本局各种礼式之事本课掌之。
第四十七条 本局议员、干事员徽章,旁听卷,公役随从腰牌,均由本课经管。
第四十八条 凡本局来宾,除议长、副议长及书记长招待外,本课亦任招待之事。
第四十九条 本局公役除由各课自行约束外,本课有管辖指挥之责。
第五十条 其他属于局内杂务均由本课掌之。
第七章 会计课职务
第五十一条 本课应分额支、活支两项,按年编制本局预算录,会同书记长呈议长、副议长核明,由议长交议会议定。
第五十二条 本课承领款项,应会同书记长向议长承领,由本课司其扁钥。
第五十三条 本课支付款项,凡关于公费、旅费、薪金,须凭该员收据;关于购办物品,须凭庶务课凭条及该店账单、发票,均保存备查。
第五十四条 本课应分管收除在四柱按月编制报册,会同书记长,请议长、副议长清查。
第五十五条 本局每次常年会之前一月底,本课应统一年之收支,分管收除在四柱编制决算录,会同书记长呈议长、副议长核定,由议长交议会审查。
第五十六条 凡每年预算录,每月报册,每年决算录,均由本课保存之。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七条 本细则经议长宣布于议会后即施行之。
第五十八条 本细则如有增删修改之处,随时由议长、副议长酌定,或由书记长具草修正,请议长、副议长核定。
(四)互选资政院议员详细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