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零七条 本细则如有增删修改之处,经本局公决后,仍应呈请行政长官批准方可公布施行。
(二)旁听规则
第一条 旁听席分官员席、公众席、报馆记者席及外宾席四种。
第二条 凡官员旁听,应由所属官厅知会本局书记长,承议长之指挥,限其员数,照送旁听券。
凡受本国聘用之洋员,由所属官厅知会者,一律入官员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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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凡公众旁听,应由议员介绍书记长,承议长之指挥,限其员数,照送旁听券。
凡由议员价绍之官员、外宾,一律入公众席。
第四条 凡报馆记者旁听,应由报馆通知本局书记长,承议长之指挥,限其员数,照送旁听券。
第五条 凡外宾旁听,应由本省外交官知会本局书记长,承议长之指挥,限其员数,照送旁听券。
第六条 凡开议过一小时,旁听席仍有空位者,书记长得因义员之介绍,承议长之指挥,临时发给旁听券。
第七条 本局旁听券分经常旁听券、临时旁听券二种。
第八条 经常旁听券,惟本省城各行政官厅、各团体、及本省各埠之报馆得用之。各官厅以其长官为限,各团体以其主事者为限,各报馆每馆以一人为限,均不待其知会介绍,由书记长承议长之指挥分送之,凡遇本局常年会、临时会,均可旁听。
第九条 临时旁听券,须按照本规则第二条至第六条办理,券中载明旁听日数,过日即不能用。
第十条 旁听人应以旁听券交守卫验明,依守卫指告之所入席。
第十一条 旁听人应遵守左列各项事宜:
一、不得携带戎器、雨具、伞、杖、斗篷、水旱烟具等物入席;
二、不得在旁听席饮食、吸烟或唾涕在地;
三、坐定后不得来往更动;
四、不得对于议员之言论表示可否;
五、不得谈笑、妨碍议事。
第十二条 凡酒醉者,虽有旁听券,不得入旁听席。
第十三条 旁听人无论何等事由,不得阑入议场。
第十四条 如本局按照谘议局章程第四十一条禁止旁听时,即于本局门首悬禁止旁听牌,虽有旁听券,不得入内。
第十五条 旁听人已经入席以后,如本局按照谘议局章程第四十一条应禁止旁听时,由议长宣告,令全体旁听人退出。
第十六条 旁听人有不守规则,或紊乱议场秩序者,议长得令其退出,遇有必须送交巡警者,得令守卫执行之。
旁听如有骚扰情事,议长得令全体旁听人退出旁听席。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规则自呈请行政长官批准之日起公布施行。
第十八条 本规则如有增册修改之处,经本局公决后,仍须呈请行政长官批准方可公布施行。
(三)办事处办事细则
第一章 总  纲
第一条 本处照章由议长、副议长监理。
第二条 本处照章以书记长一人、书记四人任办事之职。
第三条 本处分四课办事,即以每一书记为一课课长。
第一课 议事课
第二课 文牍课
第三课 庶务课
第四课 会计课
第四条 各课需用课员不限人数,由课长会同书记长商明,议长量事之繁简用之;其公役则由课长商明书记长,酌量雇用。
第五条 书记长如有事故,由议长派第一课长兼代;各课长如有事故,由书记长商明议长,或以他课课长兼代,或于该课课员中派员代理。
第六条 本处办事人员期限,均以议长之任期为断,如议长更换,有留用之人员,该员仍继续办事。
第七条 本处应办各事,除遵守本细则外,悉照议事细则准备。
第八条 本处办事人员各分职守,其有特别事件发生时,须听议长、副议长之指挥,共同办理。
第九条 本处办事人员一律驻局,除休假日外,若有不得已事由须请假者,书记长、课长须得议长之许可,课员须得书记长之许可。
第十条 除前条规定外,如请假过三日者,须照本细则第五条派人代理。
第十一条 本处休假日之如左:
一、星期;
二、节假(清明、端午、中秋、冬至各一日);
三、暑假及年假(期限由议长、副议长随时酌定);
四、皇太后、皇上万寿日。
第十二条 除前条规定外,若值本局开会时,或本处有重要事件须继续办理者,由议长、副议长临时酌定停止休假。
第十三条 本处办事人员如有不合规则之行为,得由议长、副议长随时酌换。
第二章 书记长职务
第十四条 书记长汇各课之总,有提调稽察各课事务之责。
第十五条 本局议员名籍由书记长编制。凡惩罚及辞职、补缺、补选等事,均应记明情节及月日。
本处办事人员名籍亦由书记长编制。
第十六条 本局内部选举之事由书记长经理。
第十七条 本局议案修正案之门目次序及议事日程表,书记长应承议长之指挥,任排比编制之事。
第十八条 本局关防及本局发信图章,书记长有保管之责。
第十九条 谘议局要览及本处每年办事报告由书记长编纂。
第二十条 本局特别文件,如不由议会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