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官监、水和炭二十五万斤
织染局、石灰七万斤
宝钞司、石灰一十二万二千五百斤
供用库、石灰一万三千三百三十三斤
【以上、俱刑部拨囚拨运。近年运炭、多係折色、送屯田司、帖收节慎库。遇额数不多、动支买办上纳】


大明会典 工匠 採捕

明会典卷一百八十九
工匠二

凡轮班人匠。洪武十九年、令籍诸工匠、验其丁力、定以三年為班、更番赴京、输作三月、如期交代、名曰轮班匠。仍量地远近、以為班次、置勘合给付之。至期、齎至部听拨、免其家他役
○二十六年定、凡天下各色人匠、编成班次。轮流将齎原编勘合為照。上一以一季為满。完日、随即查原勘合、及工程明白、就便放回、周而復始。如是造作数多、轮班之数不敷、定夺奏闻、起取撮工。本户差役、定例与免二丁餘丁一体当差。设若单丁重役、及一年一轮者、开除一名。年老残疾、户无丁者、相视揭籍明白疏放。其在京各色人匠、例应一月上工一十日、歇二十日。若工少人多、量加歇役。如是轮班各匠、无工可造、听令自行趁作
○又奏准、照诸司役作繁简、更定班次。率三年、或二年轮当给与勘合、凡二十三万二千八十九名
计各色人匠、一十二万九千九百八十三名
五年一班
木匠三万三千九百二十八名
裁缝匠四千六百五十二名
四年一班
锯匠九千六百七十九名
瓦匠七千五百九十名
油漆匠五千一百三十七名
竹匠一万二千七百八名
五墨匠二千七百五十三名
妆鑾匠五百七十三名
雕鑾匠五百二名
铁匠四千五百四十一名
双线匠一千八百九十九名
三年一班
土工匠一千三百七十六名
熟铜匠一千二百四名
穿甲匠二千五百七名
搭材匠一千一百一十二名
笔匠一百二十名
织匠一千四十三名
络丝匠二百四一名
挽花匠二百九十一名
染匠六百名
二年一班
石匠六千一十七名
(舟念)匠九千三百六十名
船木匠一万五百六名
箬篷匠四百七十七名
櫓匠三十九名
芦篷匠二十二名
戧金匠五十四名
絛匠一百四十九名
刊字匠一百五十名
熟皮匠九百九十二名
扇匠六十六名
?灯匠七十五名
毡匠二百九十九名
毯匠一百五十八名
捲胎匠一百九名
鼓匠一百二名
削籐匠四十八名
木桶匠九十四名
鞍匠一十三名
银匠九百一十四名
销金匠五十九名
索匠二百五十五名
穿珠匠一百四名
一年一班
表背匠三百一十二名
黑窑匠二千三百七十三名
铸匠一千六十名
绣匠一百五十名
蒸笼匠二十三名
箭匠四百二十一名
银硃匠八十四名
刀匠一十二名
琉璃匠一千七百一十四名
剉磨匠一千一百二十五名
弩匠一百一十二名
黄丹匠二十二名
籐枕匠三十四名
刷印匠五十八名
弓匠一百六十二名
鏇匠四十六名
缸窑匠一百九名
洗白匠三十名
罗帛花匠六十九名
宣德元年
詔、凡工匠、户有二丁三丁者、留一丁。四丁五丁者、留二丁。六丁以上、留三丁。餘皆放回、俟后更代。单丁、量年久近次第放回。残疾老幼、及无本等工程者、皆放回
○景泰五年奏准、轮班工作、二年三年者、俱令四年一班。重编勘合给付
○天顺元年
敕、外府轮班人匠、照永乐间定制差拨。不许内官兼管
凡班匠徵银。成化二十一年奏准、轮班工匠、有愿出银价者。每名每月、南匠出银九钱、免赴京、所司类齎勘合赴部批工。北匠出银六钱、到部随即批放。不愿者、仍旧当班
○弘治十八年奏准、南北二京班匠、自弘治十六年编填勘合為始。有力者、每班徵银一两八钱、遇闰、徵银二两四钱、止解勘合到部批工、领回给散。无力者、每季连人匠勘合。解部投当上工、满日批放。如无勘合者、虽纳匠价、仍解人赴部、查理勘合下落。其已徵在官匠价、尽行解部。若有存留、那前补后、计赃论罪。年终、通将徵解过数目、造册奏缴
○嘉靖四年题准、各色班匠、该抚按清军等官、督属清查。果有远年逃亡、并无遗留田地者、原解匠价、通行除免、无令裡甲包陪。见在匠户无力者、亦止令上班、不许一概追价类解
○八年、以营建
仁寿宫、奏准、各处轮班匠役、每名、按季徵银、如弘治十八年例解部、以备大工支用。内外衙门、例应给拨班匠者、将解到匠价、减半支给
○又令内外衙门、给拨、班匠照依后开名数通行各府州县、解价到部、如数给银。不许额外索取
司礼监、并精微科、掌司文书等房、每季共八十名
内官监并冰窨、每季共八十名
尚衣监每季一十名
司设监每季一十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