也,立制分条,期于宽简,其要归仁厚,将使臻于咸善而已。

刑例

国初定:边内人在边外犯罪,照内律;边外人在边内犯罪,照外律。八旗游牧蒙古苏鲁克人等,俱照外律治罪。

又定:凡罚以九论者,马二匹,犍牛二头,乳牛二头,犋牛二头,犙牛一头。以五论者,犍牛一头,乳牛一头,犋牛一头,犙牛二头。

又定:凡王等审理已决之事,复行控告,复审无冤抑者,罚告人一九;札萨克贝勒、贝子、公等所审者,罚告人一五;官员所审者,罚告人马一匹。

又定:凡罪已审结,本人不告,旁人代诉,罚马一匹,给原审人。

又定:有罪应罚牲畜而言无有者,三九以上,择令旗内大臣立誓,一九以下,择令佐领内立誓。

又定:民家结姻,聘礼准给马五匹,牛五头,羊五十只,逾数多给者入官。聘定后婿故,准取还聘礼。女故者取还聘礼之半。聘定之女,婿憎嫌不取者,不准取聘礼。

又定:庶人在王前明出恶言者,罚给三九,札萨克贝勒、贝子、公罚给二九,台吉罚给一九。在背后言者,审实一例治罪。诟骂大臣者,罚给一九,副都统罚给七头,参领罚给五头,佐领罚给三头。

又定:札萨克王等所遣人,贝勒等擅责,罚三九,庶人擅责,罚一九。

又定:外藩蒙古买人出边,永行停止。

又定:归化诚二旗,不许卖汉男妇子女与未降外国。

又定:外藩蒙古,以他日为岁者,系王罚一九,札萨克贝勒、贝子、公等罚十头,台吉等罚五头,庶人罚马一匹,给出首人。

又定:不设十家长者,王罚马十匹,札萨克贝勒、贝子、公罚马七匹,台吉罚马五匹。

顺治四年题准:科尔沁十旗,违禁遣人向黑龙江等处买貂皮者,系王罚九九,札萨克贝勒等罚七九,台吉罚一九。往贸易人,为首者斩,余各罚三九,携往之赀入官。迎往贸易者,概罚三九,赀亦入官。

八年题准:外藩蒙古人有讼,赴各管旗王、贝勒等处伸告,若审理不结,令会同会审旗分之王、贝勒等审,仍不结,王等遣送赴院。如未在王等处伸告,越次赴院者,一概发回。

十四年题准:休妻者,妻带来之物,现在者一概给还。

十五年题准:外藩蒙古人身殁无子者,令其兄弟承受家产旧给该管主,今不给。

十八年题准:外藩蒙古人身殁无嗣者,生前曾将族中兄弟之子,具保向各札萨克王、贝勒、贝子、公等言明抚养者,准其承受家产。若抱养弃子,他姓之子,家奴之子者,不准承受家产。生前未立嗣者,家产令近族承受。无族中兄弟之子,生前在王、贝勒等处禀明,将异姓之子抚养者,亦准承受家产。身殁后现有同姓人而其妻抚养他姓者,不准。如抚养妾生子为子者,其生子之妾,不得嫁卖,如嫁卖不准为子。无近族亦无他姓养子,其家产给该管王、贝勒、贝子、公、台吉等。

康熙元年题准:拟定死罪监候秋后犯人,照刑部例会同九卿议奏。

九年题准:凡已结事件称有冤枉者,仍赴本院告理,又称冤枉,许赴通政司鼓厅告理。

十三年题准:庶人在非札萨克贝勒、贝子、公、台吉、塔布囊等前,明出恶言者,照札萨克例罚给牲畜。

又题准:喀尔喀、厄鲁忒、汤古忒、巴尔虎等处,私遣人往贸易,遣人探亲,出斥堠迎往贸易招揽贸易者,系王罚马一百匹;贝勒、贝子、公等罚马七十匹;台吉等罚马五十匹;都统副都统革职,罚五九;参领、佐领革职,罚三九;骁骑校革职,罚二九;拨什库、什家长鞭一百,罚一九,赀财入官。为首贸易之人绞,籍其家;余各鞭一百,罚三九,赀财入官。

如斥堠人不行缉获,被人首发者,官员革职,籍其家,兵丁鞭一百,罚三九,半入官,半给出首人,令赴愿往旗分。

又题准:非札萨克贝勒、贝子、公、台吉、塔布囊等有罪,照札萨克贝勒等一例议处。

十四年题准:凡审定死罪犯人,札萨克王、贝勒等在附管札萨克王、贝勒等处说明,审过处决。不与附管札萨克王等说明审过处决,以私杀论。会集所审死罪人,即于会集处处决。

十五年题准:凡死罪不令王、贝勒、贝子、公、额驸立誓,于本旗内择令台吉、塔布囊立誓,若立誓,准死罪人以九九马匹赎。

十八年题准:台吉等擅与喀尔喀、厄鲁忒人婚姻往来者,革去爵级,不准承袭,所属人全给其近族兄弟,除妻子外,家产牲畜俱入官。所属人随往者,各鞭一百,罚三九,将所属人女遣令随嫁。女父不向札萨克王、贝勒处说明者,鞭一百。所遣送嫁属人不自说明者,亦鞭一百。失于觉察斥堠官员,革职,籍其家。兵丁鞭一百,罚三九。若将所遣送嫁人误以为逃人解院者,札萨克王等罚五九。

二十二年题准:凡外藩蒙古人,诱卖内地人及为妻妾奴仆者,为首人拟绞,解院送刑部监候,秋后处决;为从人鞭一百,罚三九。止一人者以为首论。诱卖蒙古人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