革职,罚二九。拨什库、兵丁鞭八十。巡马兵丁鞭一百。

严禁逃人国初定:外藩全旗逃者,不拘何旗,以军法往追。若王等不追者,罚马一百匹。札萨克贝勒、贝子、公等罚马七十匹,台吉等罚马五十匹。

又定:带弓箭逃者,二十人以下,止令本旗追;二十人以上者,其相近之旗札萨克王、贝勒等,量逃人多少,备马匹行粮,视所往速行穷追。若有不追者,王罚马二十匹,贝勒、贝子、公罚马十五匹,台吉等罚马十匹。若追赶之人中道而返,为首者罚牲畜一九,余各罚五头。将逃走不速行题报者,王罚马十匹,贝勒、贝子、公七匹,台吉等各五匹。

又定:见人逃走任其去者,王等罚十户,札萨克贝勒、贝子、公罚七户,台吉等罚五户,庶人罚牲畜三九。与逃人斗死者,逃人如有奴仆,赏一人,并罚给牲畜三九。

又定:逃人被获者,罚逃人之主犙牛一头,给拿获之人,逃人鞭一百。罚窝隐逃人者牲畜一九,给逃人之主。并罚窝主十家长一九,给逃主十家长。

康熙五年题准:与逃人斗死者,逃人如无奴仆,向逃人札萨克王、贝勒处,取给牲畜三九。

十三年题准:出斥堠逃往外国之人,如追时不曾抗拒被获,将为首一人斩,余绞,如持兵抗拒俱斩。逃往外国被执送者,本曾伤人斩,未伤人者鞭一百,交还原主。未伤人逃走而自归者,免罪,交原主。

十六年题准:追杀率先逃走者,即以其人家产牲畜给之,不更给赏。如无可给者,斥堠佐领赏给蟒镶领缎袍一件,缎三匹,布二十匹。骁骑校妆缎镶领缎袍一件,缎二匹,布十五匹。兵丁缎一匹,布十匹。

抚辑逃人

国初定:擅杀投来逃人者,王等隐匿罚十户,札萨克贝勒、贝子、公罚七户,台吉等罚五户。被人首告者,王罚马十匹,札萨克贝勒、贝子、公马七匹,台吉马五匹,给出首人,令赴愿往旗分。其为首杀人者斩,仍罚牲畜三九,余免死,罚三九,俱给所来投王、贝勒等。

若不知所投,则以一半给出首人,余入官。

又定:王、贝勒等,将他处逃来人为首者于二日内速先解院,若过二日,王罚马十匹,札萨克贝勒、贝子罚马七匹,非札萨克贝勒、贝子罚马五匹。

顺治五年题准:外藩王、贝勒等所属人,有首告图来内地者,一概发还。

又题准:自喀尔喀来投者,如系汉人,俱交户部。

康熙五年题准:自他处逃来人,至各斥堠者,斥堠人即送于所投王、贝勒等处。

七年题准:喀尔喀台吉等,或率所属,或单身来投者,其安插之地,在内在外,一概请旨。如庶人逃来者,拨给内王、贝勒、贝子、公、大臣等抚养。

又题准:汉籍蒙古亲王未得过者,给三十名,郡王二十五名,贝勒二十名,贝子十五名,镇国公十二名,辅国公、民公十名,镇国将军、和硕额驸、侯级一品官各八名,辅国将军、多罗额驸、二品官各六名,奉国将军、固山额驸、参领一等侍卫、侍读学士、郎中各四名,员外郎等官各二名。给过者不再给,迁改者照品秩补给。

八年题准:自喀尔喀逃来蒙古,如言来寻兄弟亲戚者,问实,即令完聚,不给赏。如欲居内地来投者分别给赏,拨入缺丁之旗。

十年题准:自喀尔喀逃来人,不许收留。

十三年题准:官员擅杀来投人者,为首一人绞,余革职,罚三九牲畜。

十四年题准:调来兵丁逃回者鞭一百,给旗内为奴。如系家奴,鞭一百,交还其主。

宾客清吏司四十九旗,自王而降,岁时必有至阙下者,使之分年相代,以免其劳顿,给之刍粟,以恤其匮乏。临莅之体,与抚循之仁交尽矣。

朝集

国初定:外藩王、贝勒等,年节皆朝服望阙行三跪九叩头礼。

顺治五年题准:年节来朝王、贝勒、贝子等来往,自喀喇沁塔以内地方,不许围猎。

又题准:外藩王等来时,随从人员亲王准带五十人,郡王四十五人,贝勒四十人,贝子三十五人,镇国公、辅国公各三十人,台吉、大臣等各十人。额外多来者,不准支给食物草料。

六年题准:外藩王、贝勒、贝子、公、台吉、大臣等年节来朝,即于十二月十五日以后,二十五日以前齐至。

八年题准:年节来朝,王、贝勒、贝子、公等,令分两班循环而来。

十年题准:外藩王等来时,亲王及其从人留马十五匹,郡王及从人留马十匹,贝勒及从人马八匹,贝子、固伦额驸等及从人马六匹,公、和硕额驸、多罗额驸等及从人马四匹,公主之子及从人马三匹,台吉等及从人马二匹。若台吉等随其王、贝勒来者,止许留本身马一匹。固伦公主照亲王,郡主照郡王,县主照贝勒,郡君照贝子,县君照公。都统精奇尼哈番精奇尼哈番:爵位名称。清初世爵等级中的第四等,汉名为“子”。以下、拖沙喇哈番拖沙喇哈番:爵位名称。清初世爵等级中的第八等,汉名为“云骑尉”。以上,各留本身马一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