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有隐丁,都统、副都统罚五九;参领罚三九;佐领革职,罚二九;骁骑校革职,罚一九,给出首之人。其出首之人并所隐之丁,各留旧佐领,家奴若系蒙古,入官。

十八年题准:出首隐丁人之子弟在所隐内者,俱准旗内听所欲往。

二十一年题准:公主、郡主等随嫁人,许用守墓授护卫官职及闲散使令,不准披甲。

二十二年题准:属下奴仆出首本主隐丁者,照例旗内听所欲往外,出首他人者不许出户,所罚牲畜给出首人。

驿递

顺治十二年题准:索伦之入质者,在边外乘蒙古驿马,支给食物;入边,乘内地驿马,支给行粮。

又题准:本院官员、拨什库等,于十月至三月远遣出边,往蒙古地方,骑本身马者准给口粮草料。往张家口迎送喀尔喀、厄鲁忒,及喜峰口、独石口、古北口等外差遣,准给口粮马草;四月至九月,止给口粮,不给草料。

十三年题准:遣祭外藩,如所往地近,或值夏秋时,俱令乘本身马。如道路遥远,及值冬春者,各给信牌,许乘驿马。一品给十五匹,二品给十二匹,三品给七匹,四品给六匹,笔帖式给四匹,拨什库二匹,兵丁一匹。

又题准:遣往达赖喇嘛使者,精奇尼哈番给驿马十三匹,车七辆。阿思哈尼哈番给驿马十匹,车四辆。郎中、员外郎马各五匹,车各二辆。笔帖式马各三匹,车各一辆。护军、拨什库等,马各三匹,每二人共车一辆。

康熙三年题准:往会大臣,随从郎中、员外郎共六员,主事一员,笔帖式七员,拨什库六名,俱带帐房粮米,在野外行宿。尚书、侍郎等,各带本身执事。尚书准骑马二十匹,驼七匹。侍郎马十八匹,驼六匹。郎中马八匹,驼二匹。员外郎、主事马各七匹,驼各二匹。

有品级笔帖式各马六匹,无品级笔帖式各马五匹。拨什库各马三匹。兵丁各马一匹。

又题准:凡差遣笔帖式,不准给信牌,如衙门官员缺乏,止遣笔帖式,则题请给与。

九年题准:凡奉旨特遣,及本院往各旗遍传事务紧急差遣,或巡察斥堠送诏等事,自内地驰驿外,仍给信牌,许乘边外驿马。往会所历之旗地方遥远,亦给信牌,乘边外驿马。余惟遣往札赖忒、杜尔伯特、郭尔罗斯、席北、索伦、达固尔、宁古塔、卦尔察等处者,给本院印文,照内地所乘驿马数,乘边外驿马。遣往科尔沁、乌珠穆秦、蒿齐忒、吴喇忒、鄂尔多斯等处者,冬春给院文,乘边外马,夏秋各乘本身马。遣往喀喇沁、土默特、敖汉、奈曼、翁牛特、巴林、札鲁特、克西克腾、苏尼特、阿鲁科尔沁、喀尔喀、阿霸垓、阿霸哈纳尔、四子、毛明安、归化城、盛京、西勒图库伦等处者,概令乘本身马。其达赖喇嘛峨齐尔汗之使,给驿至西宁。遣往喀尔喀、厄鲁忒之使,自归化城给与马驼。

十七年题准:往会乘本身马,仍各给信牌印文,以备急事驱遣。

二十五年题准:凡驿递人为盗,照例治罪外,驿递官员罚牲畜一九,骁骑校罚五头,拨什库鞭八十。

防汛

顺治七年题准:外藩人以事出行者,必向本旗都统陈明,如有私出妄行者,将失于觉察都统、副都统、参领、佐领、十家长一并议处。如偷卖马匹,被人执送者,以其半给执送人。

十一年题准:外藩王、贝勒、贝子、公等欲赍赀向归化城买马驼者,必报院奏请得旨,乃给本院印文,不得私往。

十二年题准:公主、郡主、王、贝勒、额驸等,向归化城买马驼者,遣往人数报院题明,不得多遣。

康熙元年题准:外藩蒙古,不得越旗畋猎。

二年题准:外藩蒙古买兵器带往者,令札萨克王、贝勒、贝子、公等,详开某佐领下某人、买何器械、数目若干,具文遣官报院。不遣官不详开者,不准给出口票。

十三年题准:外藩蒙古兵器缺少弊坏者,本旗札萨克王罚三九,贝勒、贝子、公罚二九,台吉等罚一九,其兵丁亦罚五头。若盔甲袍褂无名,及军器马绊上无字者,罚三头。马匹不用印记不系牌者,罚犙牛一头,俱给拿获之人。

又题准:失误斥堠者,佐领革职,罚三九,骁骑校革职,罚二九,兵丁鞭一百。若离汛地者,佐领、骁骑校俱革职,兵丁鞭八十。佐领、骁骑校本身器械缺少者,各罚二九,系兵丁鞭八十。佐领、骁骑校本斥堠人器械缺少,失于觉察,各罚一九。

十五年题准:贼入斥堠窃盗牲畜,追斗被杀,同往兵丁退缩不战者,各鞭一百,罚三九牲畜,给被杀人妻子。

十九年题准:外藩蒙古札萨克王、贝勒、贝子、公、台吉等,有以本旗地方无草,欲移住相近旗分及斥堠内者,于七月内来请,院遣官查视。所居地如果无草,请移处草果茂者,如其所请。如所居地生草甚茂,而请移他处者,将所请札萨克议处。他月来请者概不准。

二十年题准:在斥堠参领不发遣兵丁各防汛地,及佐领、骁骑校不各在汛地而往参领处同住,或在汛地而马匹被盗者,参领、佐领俱革职,罚三九。骁骑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