折人手足,致成残疾者,罚牲畜三九,平复者罚一九。

伤孕妇致堕胎,及殴损人牙齿者,各罚一九。断人发辫及帽缨,或以鞭杆殴人者,各罚牲畜五。互殴有伤,相等者无罪。

顺治十五年题准:斗殴伤重五十日内死者,将殴人之犯拟绞监候。

又题准:夫故杀妻者,拟绞监候。

康熙五年题准:射砍家奴割截耳鼻者,系王罚五九,贝勒、贝子、公罚四九,台吉罚三九,职官罚二九,庶人罚一九,赏给被伤家奴。致死者以故杀论。

又定:王等以刃刺杀所属人及家奴,并故杀、仇杀、醉杀者,罚马四十匹,贝勒、贝子、公罚马三十匹,台吉罚三九牲畜。死者亲属一并开出,赏给所罚,于旗内听所欲往投主。若无仇隙误伤致死者,报明情由,不报者王等各罚俸九月,无俸之台吉等仍罚三九入官。死者亲属不准开出。都统、副都统杀死家奴者罚三九,参佐领、骁骑校罚二九,庶人罚一九,均给死者亲属,听所欲往投主。误伤至死者,于札萨克处报明情由,不报者仍按数罚牲。

六年题准:奴仆弑家主者凌迟。

十三年题准:因戏误伤人致死,有人见证者罚三九,无见证可疑者令其设誓,设誓者罚三九,不设誓者拟绞监候。

又题准:官民人等与妻斗殴误伤致死者罚三九,给妻家。妻有罪不报明而擅杀死者罚三九入官。

又题准:故杀他旗之人及谋杀、仇杀者,除偿人外,系王罚马百匹,贝勒、贝子、公罚马七十匹,台吉罚马五十匹,给死者亲属。系庶人,为首拟斩监候,为从拟绞监候,均籍没家产牲畜给死者亲属。为从不加功者,本身并妻子家产牲畜皆解送邻近盟长,给效力台吉为奴。

又题准:迎杀投到之逃人者,为首系官拟绞,系庶人拟斩,均监候,为从者罚三九。

一失火

国初定:因熏野兽窟穴致失火者罚一九,给见证人;延烧致毙人者罚三九,给死者之家。

其余失火者罚牲畜五,给见证人;延烧致毙人者罚一九,给死者之家。延烧致毙牲畜者,照数赔偿。

康熙十三年题准:挟仇放火致毙人者,系官拟绞,庶人拟斩,均监候,除妻子外,均籍没,畜产给与事主。致伤牲畜者,系官革职,庶人鞭一百,除妻子之外,畜产均给与事主。

乾隆十八年复准:嗣后凡内地民人出口贸易,不戒于火致延烧牧场者,皆照蒙古熏野兽窟穴失火例罚取牲畜,无牲者,比照牲畜折价罚银。

一犯奸

顺治十三年议准:王等奸人妻者罚九九,贝勒、贝子、公等罚七九,台吉、官员、庶人等罚五九,均给与本夫。以他人之妻为妾者罚三九。与主母私通者奸夫凌迟,奸妇斩决,将奸夫妻子没为家奴服役。

一略卖

康熙二十二年定:凡蒙古人将内地男妇子女诱骗贩卖,或为妻妾奴婢者,不论良贱,已未卖成,如被诱之人不知情,将为首诱人者拟绞监候,为从者鞭一百,罚牲畜三九,被诱之人不坐。若被诱之人知情,为首鞭一百,罚牲畜三九,为从及被诱之人均鞭一百。

又定:蒙古人诱骗良人为妻妾子孙奴仆,贩卖与人者,不论已卖未卖,皆鞭一百,罚三九。被诱之人知情,鞭一百。

一杂犯

国初定:帽纬帽纬:应为纬帽,清代的一种凉帽,无帽檐。长出帽檐,及戴臥免帽臥免帽:一种皮帽的俗称。剪开沿毡帽,胁间系偏练垂,皆系违禁,被人见者,王、贝勒等罚马一匹,庶人罚犙牛一。

又定:庶人在王前明出恶言者罚三九,犯札萨克贝勒、贝子、公等罚二九,犯台吉、塔布囊等罚一九。虽非面言而审实者亦坐。诟骂都统者罚一九,犯副都统罚七头,犯参领罚五头,犯佐领罚三头。

又定:札萨克所遣人,贝勒等擅责罚三九,庶人擅责罚一九。

又定:凡挟仇首罪而取牲畜者,王罚三九,贝勒、贝子、公罚二九,台吉罚一九。所取牲畜给还原主,随所愿者遣往。

又定:外藩蒙古以他日为岁朝者,系王罚一九,札萨克贝勒、贝子、公罚七头,台吉罚五头,庶人罚马一匹,均给与出首之人。

又定:射砍他人牲畜致死者,除抵偿外罚一九,系马加倍抵偿。未致死者罚犙牛一。

康熙十三年题准:庶人虽在不管札萨克事贝勒、贝子、公、台吉、塔布囊前明出恶言者,亦照札萨克例罚取牲畜。

十七年题准:外藩各旗庶人冒称台吉进贡者鞭一百,骁骑校冒称佐领进贡者革职,仍各罚牲畜三九,同来台吉知情冒赏者革去台吉,罚牲五九。

二十八年定:凡王、贝勒、贝子、公、台吉等出边口,除标内开载军器外,带出金刃者各罚俸六月,无俸之台吉等罚一九,庶人有犯罚一五。

又定:不令行人歇宿致冻死者罚一九,未致死者罚牛一。令其歇宿而被盗者,所失财物牲畜,概令房主赔偿。

又定:将行人所乘牲口,以为伊所遗失而误取者,罚牲畜五给被取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