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在御前乾清门行走。

一礼仪坐次康熙二十九年复准:喀尔喀土谢图汗之子,坐次在贝勒下。车臣汗之弟,在公下。余台吉在内大臣下。

三十二年复准:凡遇年节冬至与各庆贺礼鄂罗斯来使,俟百官行礼毕,别为一班行礼。

赐燕坐次,正使在丹陛上仪驾后,有顶带人皆在镶蓝旗之末。如蒙便殿赐茶,召见赐燕,正使,坐于内大臣之后,一等侍卫之前。其余有顶带人,皆坐一等侍卫之后。行礼时,令通使一人立于赞礼官傍传示。

又奏准:岁除筵宴之喀尔喀汗、亲王、郡王、贝勒、公、札萨克一等台吉等,各按品级,均坐于右翼内札萨克亲王、郡王、贝勒、公、札萨克一等台吉之次。

三十九年复准:年例来朝之喀尔喀汗、王、贝勒、贝子、公等行礼及恩赐,均照内札萨克之例。新入四部落坐次序于喀尔喀之下。

一贡物

青海土尔古特贡藏香、氆氇、马,喀尔喀、厄鲁特贡驼、马、汤羊,哈密、土鲁番贡瓜干、细手帕、小刀、黄鹰、孔雀、缎、布诸物。

一贡道

青海由西宁。喀尔喀、厄鲁特、土尔古特由张家口、独石口、喜峰口。哈密、土鲁番由肃州之嘉峪关。西藏由四川之打箭炉。

一廪给

康熙三十年奏准:内附之喀尔喀等,均晋封汗及王、贝勒、贝子、公、台吉爵号来朝者,照内札萨克王、贝勒、贝子、公、台吉之例给与。

六十一年议准:青海亲王来京,日给银三两二钱,郡王日给银三两,贝勒日给银一两九钱,贝子日给银一两八钱,公日给银一两七钱,札萨克一等台吉日给银一两。随从人等,并无定数。闲散台吉日给银六钱,属下台吉日给银四钱,斋桑斋桑:又作“宰桑”,蒙古准噶尔部的首领。、斋桑格隆各日给银二钱,护卫、格苏尔各日给银一钱五分,仆从各日给银五分。核给六十日。拴马若干,任其酌拴,其余马驼均尽数交馆喂养。回时路费亲王给银十有二两八钱,郡王八两,贝勒五两,贝子三两七钱二分,公、札萨克台吉各三两七分,台吉三两,斋桑二两五钱,护卫二两,仆从每人一分。均核给六十日。

又议准:青海来京请安进贡之正使,日给银五钱,副使日给银三钱,仆从无定数,各日给银五分。核给六十日。正使坐马三匹,副使坐马二匹。骑来马驼,均尽数交馆喂养。回时路费,正使给银三两,副使二两,正副使不得过十人。

又议准:平时来贡之喀尔喀厄鲁特王、贝勒、贝子、公等,均予十日廪给。台吉等以下至来使,均予七日廪给。

又议准:喀尔喀土谢图汗照亲王,车臣汗照郡王之例,给与廪给。斋桑、护卫官员各日给银一钱,仆从各日给银五分。均核给四十日。骑到马驼尽数交馆喂养。回时路费亦照亲王、郡王之例给与。若遣使来京,正使日给银五钱,坐马二匹;副使日给银三钱,坐马一匹;其仆从,廪给及交馆喂养马驼均与前同。回时路费,正使给银三两,副使一两五钱,正副使均不得过十人。

又议准:哈密札萨克达尔汗、伯克、都统、副都统、官员、兵丁、仆从人等来京,均照例给与廪给四十日,系乘传来京,应酌量给与牧刍之费。

又议准:厄鲁特王、额驸车凌旺布,既未编设旗分佐领,其本身及来使廪给,照青海例。

厄鲁特公多尔济塞卜腾本身及来使廪给,照厄鲁特贝勒额驸之例给与。

又议准:请安或进贡之胡图克图胡毕尔汗、札萨克大喇嘛,各日给银八钱五分,坐马三匹,养马十有四匹。副札萨克大喇嘛,日给银七钱三分,坐马三匹,养马十有二匹。札萨克喇嘛,日给银六钱二分,坐马二匹,养马十匹。大喇嘛、副喇嘛各日给银四钱七分,坐马一匹,养马七匹。噶卜楚、拉穆札穆巴,各日给银三钱七分,坐马一匹,养马六匹。格隆日给银三钱,坐马一匹,养马五匹。格思规、班第各日给银五分,坐马一匹。此等番僧,均各给五日廪给。如居住诵经者无定限,按日给银,马匹送馆喂养。

雍正二年议准:下嫁外藩之公主、郡主等如欲来京,并令请旨,不得擅自来京。其奉旨来京者,均定以限期,照例供给。厄鲁特额驸,准住六十日,公主、郡主等准住八十日。如限满后仍欲留京者,亦须奏明,再支供给。

三年议准:厄鲁特、喀尔喀等坐马并无定额,应照旧例,不必计数,一体折银给与。其廪给食物,亦照内札萨克王公等之例折给,均于院库动用,年终汇疏奏销。

四年定:青海廪给,郡王日给银四两三钱五分,贝勒日给银二两六钱,贝子日给银二两三钱,公日给银一两九钱一分,札萨克台吉日给银一两三钱一分。其坐马及回时路费,均照喀尔喀例,仍不计数。

五年奏准:土尔古特贝子丹忠,并未编设旗分佐领,应照厄鲁特廪给之例,日给银二两三钱五分,属下台吉日给银四钱,斋桑日给银二钱,护卫日给银一钱五分,仆从日给银五分,均核给六十日。坐马无定额,每坐马一匹照例给与草豆柴薪,折价银六分七厘三毫四丝七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