度半
  段目段日平度限度初行率
  合伏三十九日四十九度五零四十七度六四一度二七五
  夕疾初五十二日六十五度五零六十三度零四一度二七五
  夕疾末四十九日六十一度五十八度七一一度二五五
  夕次疾初四十二日五十度二五四十八度三六一度二三五
  夕次疾末三十九日四十二度五零四十度九零一度一六
  夕迟初三十三日二十七度二十五度九九一度零二
  夕初末一十六日四度二五四度零九六十二分
  夕留五日
  夕退一十日九五三一三度六九八七一度五九一三
  夕退伏六日四度三五一度六三六十一分
  合退伏六日四度三五一度六三八十二分
  晨退一十日九五三一三度六九八七一度五九一三六十一分
  晨留五日
  晨迟初一十六日四度二五四度零九
  晨迟末三十三日二十七度二十五度九九六十二分
  晨次疾初三十九日四十二度五零四十度九零一度零二
  晨次疾末四十二日五十度二五四十八度三六一度一六
  晨疾初四十九日六十一度五十八度七一一度二三五
  晨疾末五十二日六十五度五零六十三度零四一度二五五
  晨伏三十九日四十九度五零四十七度六四一度二六五
  △水星
  合应三十零万三二一二。置中积,加辛巳合应七十零万零四三七,得三亿七千六百九十零万零二一二,满水星周率去之。
  历应二百零三万九七一一。置中积,加辛巳历应二百零五万五一六一,得三亿七千八百二十五万四九三六,满水星历率去之。
  周率一百一十五万八七六。
  历率三百六十五万二五七五。
  度率一万。
  晨伏夕见一十六度半。
  夕伏晨见一十九度。
  段目段日平度限度初行率
  合伏一十七日七五三十四度二五二十九度零八二度一五五八
  夕疾一十五日二十一度三八一十八度一六一度七零三四
  夕迟一十二日一十度一二八度五九一度一四七二
  夕留二日
  夕退伏一十一日一八八七度八一二二度一零八
  合退伏一十一日一八八七度八一二二度一零八一度零三四六
  晨留二日
  晨迟一十二日一十度一二八度五九
  晨疾一十五日二十一度三八一十八度一六一度一四七二
  晨伏一十七日七五三十四度二五二十九度零八一度七零三四
  推五星前后合 置中积,加合应,满周率去之,余为前合。再置周率,以前合减之,于为后合。如满岁周去之,即其年无后合分。
  推五星中积日中星度置各星后合,既为合伏下中积中星。命为日,曰中积。命为度,曰中星。累加段日,为各段中积。皆满岁周去之。以各段下平度,累加各段下平度,满岁周去。退则减之,不及减,加岁周减之。次复累加之,为各段中星。
  推五星盈缩历 置中积,加历应及生合,满历率去之,余以度率而一为度。在历中已下为盈,已上减去历中为缩。置各星合伏下盈缩历,以段下限度累加之之满历中去之,盈交缩,缩交盈,即各段盈缩历。
  推五星盈缩差 置各段盈缩历,以历策除之为策数,不尽,为策余。以其下损益分见立成。乘之,以历策而一,所得益加损减其盈缩积分,即盈缩差。金星倍之,水星三之。
  推定积日 置各段中积,以其段盈缩差盈加缩减之,即得。满岁周去之,如中积不及减者,加岁周减之。本段原无差者,借前段差加之,则金水二星,亦只用所得盈缩差,不用三之倍之。
  推加时定日置定积日,以岁前天正冬至分加之,满纪法去之,余命甲子算外,即为定日。视定积日会满岁周去者,用本年冬至,会加岁周减者,用岁前冬至。
  推所入月日 置合伏下定积,以加天正闰馀满朔策除之,为月数。起岁前十一月,其不满朔策者,即入月已来日分也。视其月定朔甲子,与加时定日甲子相去即合伏日,累加相距日,满各月大小去之,即各段所入月日。
  推定星 置各段中星,依推定积日法,以盈缩差加减之。
  推加时定星 置定星,以岁前冬至加时黄道日度加之,满周岁天去之。若定积日会加岁周者,用岁前黄道日度。遇减岁周者,用本年黄道目度,如原无中星度,段下亦无定星星及加时定星度分。
  推加减定分 置定日小余,以其段初行率乘之,满万为分,所得诸段为减分,退段为加分。
  推夜半定星及宿次 置加时定星,以加减定分加减之,为夜半定星。以黄道积度钤减之,为夜半宿次。其留段即用时定星,为夜半一星。
  推日度率 置各段定日,与次段定日相减为日率。次段不及减,加纪法减之。置各段夜半-定星,与次段夜半定星相减为度涨。次段不及减,加周天减之。凡近留之段,皆用留段加时定星,与本段夜半定星相减。如星度逆者,以后段减前段,即各得度率。
  推平行分 置度率,以日率除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