之木也。」」 又谓之l,又谓之a, 「 《士丧礼》:「楚l置于鳌!埂痘氏》:「遂其a集契。」l,灼龟火,或作a.」 取明火以灼龟。 「 《华氏》:「凡卜,以明火k鳌!棺⒍抛哟涸唬骸该骰穑阳燧取火于日。」」 其灼也,必焦黑, 「 《卜师》:「扬火以作龟,致其墨。」注:「致其墨者,熟灼之。」」 此灼龟之可考者。钻龟,一曰作龟, 「 《大卜》作龟注:「作龟,谓凿龟。」」 凿龟用契, 「 《华氏》:「掌其髌酢!棺:「契谓契龟之凿也。」」 此凿龟之可考者。盖古人之卜,先钻后灼。钻与灼自是两事,本自分明,故《龟策传》曰:「卜先以造灼钻,钻中已,又灼龟首各三,又复灼所钻中。」此钻先灼后之明证.今验之新出之龟甲,其钻迹作○状,大如海松子仁,以利刃凿之之痕可辨认,或一或二,灼痕或即在钻旁。或去钻痕稍远,灼痕员形,略小于钻迹,此又钻与灼为二事之实验。乃经注家多误并钻与灼为一,如《华氏》「掌其髌酢!棺:「《士丧礼》,楚l置于鳎l即契,所用以灼龟。」《士丧礼》注:「楚,荆也。荆l所以钻龟灼龟。」《正义》:「古法,钻龟用荆,谓之荆l.」殊不知灼龟用l,钻龟用契,混契与楚l为一者,误也。且不仅笺注家如此。《周官‧;卜师》:「扬火以作龟。」其语亦未明了。此笺注家致误之所由来,非实见钻与灼之迹,殆不能发见其讹误,此是正之一端也。

  二曰钻灼之处。古人灼龟,其部分不甚明了。《周官‧;大卜》:「视高作龟。」注:「视高以龟骨,高者可灼处,示宗伯也。」龟之骨近足者,其部高云云。兹验之今日所出故龟,其钻灼处皆在腹内之涩面,而不在腹下光滑之处, 「 骨亦然。」 殆以光滑之处难灼也。其部分则或偏或正,式不一,此又可据目验补经史之缺者二也。

  三曰卜日之龟策。传载卜禁日云,子亥戊不可以卜。今证之故龟文字,则以此数日卜者甚多。或此禁忌,乃有周以后之说,而今日出土之龟,尚在夏、殷时故邪?此又可以之补正史记者三也。

  四曰骨卜之原始。古经史不言骨卜,惟杨方《五经钩渊》。 「 《初学记行》」 言东夷之卜用牛骨。兹验之今日所得故骨,皆为牛胫骨,其文字既与龟同,且与龟同出一处,其为同时物无疑。可知三代时,我国久用骨卜,特书阙有间耳。此又可补经史之脱佚者四也。

  至其文字之缔造,与篆书大异,其为史籀以前之古文无疑,为龟甲、牛骨乃夏、商而非周之确证.且证之经史,亦有定其为夏、商而非周者。《周官‧;占人》:「凡卜筮,既事,则系币以比其命。岁终,则计其占之中否。」注杜子春云:「系币者,以帛书其占,系之龟。玄谓既卜筮,史必书其命龟之事,及兆于策,系其礼神之币而合藏焉。」按无论如杜说为书占于帛,系之于龟,抑如郑说为书辞于策,系之于帛,均足证周人非径刻辞于龟可知。今径刻文于龟,其非周制而为夏、殷之制,显然而见。且更有足证者,《史记‧;龟策传》:「夏、殷欲卜者乃取蓍龟,已则弃去之,以为龟藏则不灵,蓍久则不神。至周室之卜官,常宝藏龟蓍。」由是观之,周人之卜,一龟不仅用一次。今径刻辞于龟,其为一用即不再用可知。此均足为夏、殷之龟而非周龟之确证,铁案如山,不可移易焉矣。

  罗叔蕴藏龟甲牛骨罗叔蕴知刘铁云藏有龟甲、兽骨,其上皆有刻辞,因怂恿铁云拓墨,为选千纸付影印,并就《周礼》、《史记》所载,为之考证,复经瑞安孙仲容主政诒让、日本林泰辅学士相与考订,援据赅博。未几,而叔蕴又以退食余晷,尽发所藏拓本,更从估人之来自中州者,博观龟甲、牛骨数千枚,选其尤殊者七百枚藏之。并询知发见之地为安阳县西五里之小屯,其地固武乙之墟也,又于刻辞中得殷帝王名谥十余,乃恍然悟此卜辞者,实为殷室王朝之遗物。其文字虽简略,然可正史家之违失,考小学之源流,求古代之卜法,盖实殷、商之贞卜文字也。

  不宁惟是,且尚有数事足资博闻者。一,于此可知书契之形状。仓颉之初作书,盖因鸟兽蹄之迹,知最初书契,必凹而下陷。契者,刻也。 「 《荀子》之「锲」,即契之后起字。」 小而简册,大而钟鼎,莫不皆然。故龟卜文字,为古人书契之至今存者,其可珍贵,殆逾汉、唐人之墨迹。文字之小者,不及黍米,而古雅宽博,于此可见古人技术之工眇,更逾于楮墨。抑三代之时,尚为铜器时代,甲骨至坚,作书之契,非极锋利不可。是可知古人炼金之法,实已极精也。二,于此可知古人文字之行款读法。卜辞文字,或右读,或左读,更有颠倒参错读之者。叔蕴所藏龟甲,文曰「癸子卜贞王」五字,分二行左读.其左又有「癸匕」二字,倒书之。又有「辛卯贞□」四字,为二行。「辛卯」二字顺书,「贞□」二字逆书。又书十一月作□□,十二月作□,十三月作□□。又「贞之于父卯犬羊三」,其行次作「贞之犬。」 「 首行。」 「于三父」, 「 次行。」 「卯羊」。 「 原文三行,行三字,左读.」 如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