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有差 又定旗员子侄俟十八岁登记部档
  后方许分居如未及岁数擅分居者议罚 又
  定首先登城壮丁准其开户并将胞兄弟嫡伯
  叔带出仍偿原主身价 又定新满洲壮丁令
  酌拨旧丁内编成佐领
  凡抚养承嗣
 国初定无嗣人抚养他人之子许报明该旗王贝
  勒都统送部注籍增入本佐领壮丁数内若私
  自抚养者断回原主
  凡买卖人口
 国初定旗下买卖人口赴各该旗市交易若越至
  他旗市被执者身价二分入官一分给获之
  人 又定满洲壮丁越旗卖出被首者身价二
  分入官一分给首告之人买主无罪该管佐领
  知情者治罪壮丁撤回拨给本旗不知情者壮
  丁撤回拨给本佐领下贫人 又定有将人父
  子兄弟夫妇分卖者所卖之族俱入官 又题
  准阵获人口有将夫妇分卖者仍令给还完聚
  不入官卖主鞭责
天聪五年
大清会典户律凡私k庵院及私度僧道天聪五年
  题准凡违法擅为喇嘛及私建寺庙者治罪若
已经呈明礼部者酌议准行
崇德八年
大清会典户律凡私k庵院及私度僧道崇德八年
  二月二十六日钦奉
太宗文皇帝谕旨除部册纪载寺庙外有不遵禁约新
  行k建修整者治以重罪其该管佐领拨什库
  亦罪之钦此
顺治元年
大清会典编审八旗壮丁顺治元年题准王贝勒等
  府壮丁每二名令一名披甲
  凡投充人口顺治元年定凡旗下汉人有父母
  兄弟妻子情愿入旗同居者地方官给文赴部
  入册不许带田地投献
  顺治二年
大清会典凡投充人口顺治二年题准畿辅管庄人
  等强压愚民及工匠勒令投充者在内许赴户
  部五城御史顺天府在外赴道府州县告理审
  实释放 又题准有假借投充冒名奴仆混托
  厮养或悍奴欺压故主部民凌厉本官及慢侮
  缙绅倾陷富室占骗人口财物者事发治以重
  罪
  顺治三年
大清会典凡投充人口顺治三年题准自次年为始
  汉人投充旗下永行禁止
  顺治四年
大清会典凡编审直省人丁原无定期或三年一次
  或五年一次或十年一次现行例五年编审一
  次其流民附籍及招民复业各有事例详载于
  后顺治四年题准编审人丁凡年老残疾并逃
  亡故绝者悉行豁免
  顺治五年
大清会典凡编审直省人丁顺治五年题准三年一
  次编审责成州县印官察照旧例造册年六十
  以上开除十六以上添注
  凡买卖人口顺治五年覆准投充人即系奴仆
  本主愿卖者听
  顺治六年
大清会典凡买卖人口顺治六年题准汉人不许带
  出口外如口外人有来
 盛京购买马匹乘机买人口者不准放出
  顺治七年
大清会典凡投充人口顺治七年题准投充人置买
  民间房地者房地并价银入官两主从重治罪
  顺治八年
大清会典编审八旗壮丁顺治八年令原在
 盛京编审另分户人有告称系伊奴仆者不准归
  并系户籍内人有告称非系伊家奴仆亦不准
  凡投充人口顺治八年题准旗下汉人欲回籍
  探视亲戚者该主定限放归该佐领报部给票
  前往如无部票即系私逃许地方官执解 又
谕投充人生事害民本主该佐领知情者连坐前此
  有司责治旗人问罪以致投充人益加横肆今
  后地方官遇投充人犯罪与属民一体究治户
  部刊示晓谕
  凡买卖人口顺治八年题准朝鲜贡使隐匿人
  口带往者鞭责计日罚银若本地人隐匿逃往
  者正法
  顺治九年
大清会典编审八旗壮丁顺治九年议准
 内府及诸王府官员有劳绩素著者特选数员令
  其开出府佐领各归所属佐领其父子兄弟闲
  散者准其带出现有职任者不准带出其拨出
  官员不必顶替
  凡赎取人口顺治九年题准阵获人口准令赎
  回凡有赎人者令嫡亲家属领归其身价两家
  各取其平
  顺治十年
大清会典凡买卖人口顺治十年题准八旗买卖人
  口俱令该拨什库记册备查其民人令亲邻中
  证立契赴本管衙门挂号钤印俱不必输税如
  不记册无印契者即治以私买私卖之罪
  顺治十一年
大清会典凡编审直省人丁顺治十一年覆准每三
  年编审之期逐里逐甲审察均平详载原额开
  除新收实在每名征银若干造册送部如有隐
  匿捏报依律治罪 又覆准编审户口以顺治
  十二年为始直隶责成守道各省责成布政司
  至编审之期或三年或五年仍照旧例
  凡流民附籍顺治十一年题准凡外省流民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