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明猛安谋克人户阙乏决罚之法命户
绝者田宅以二分之一付其女及女孙又诏推排人
户物力
按金史章宗本纪泰和元年六月己亥用尚书省言
申明旧制猛安谋克户每田四十亩其田多污莱人
户阙乏并坐所临长吏按察司以时劝督有故慢者
量决罚之仍减牛头税三之一八月庚辰初命户绝
者田宅以二分之一付其女及女孙壬寅诏推排西
北京辽东三路人户物力
按续文献通考泰和元年十二月定人户物力随时
推收法
泰和二年定人户物力随时推收法
按金史章宗本纪云云 按食货志二年闰十二月
上以推排时既问人户浮财物力而又勘当比次期
迫事繁难得其实敕尚书省定人户物力随时推收
法令自今典卖事产者随业推收别置标簿临时止
拘浮财物力以增减之
泰和四年定典卖实业逐时推收法
按金史章宗本纪不载 按食货志四年十二月上
以职官仕于远方其家物力有应除而不除者遂定
典卖实业逐时推收若无浮财营运应除免者令本
家陈告集坊村人户推唱验实免之造籍后如无人
告一月内以本官文牒推唱定标附于籍
泰和五年制逃军陷败户口罪令人户告诣推收
按金史章宗本纪五年六月己酉制镇防军逃亡致
边事失错陷败户口者罪 按食货志五年以西京
北京边地常罹兵荒遣使推排之旧大定二十六年
所定三十五万三千余贯遂减为二十八万七千余
贯五年六月佥南京按察司事李革言近制令人户
推收物力置簿标题至通推时止增新强销旧弱庶
得其实今有司奉行灭裂恐临时冗并卒难详审可
定期限立罪以督之遂令自今年十一月一日令人
户告诣推收标附至次年二月一日毕违期不言者
坐罪且令诸处税务具税讫房地每半月具数申报
所属违者坐以怠慢轻事之罪仍形锪既随业通
推时止令定浮财
泰和六年更定保伍法
按金史章宗本纪不载 按食货志户口金制男女
二岁以下为黄十五以下为小十六为中十七为丁
六十为老无夫为寡妻妾诸笃废疾不为丁户主推
其长充内有物力者为课役户无者为不课役户令
民以五家为保泰和六年上以旧定保伍法有司灭
裂不行其令结保有匿奸细盗贼者连坐宰臣谓旧
以五家为保恐人易为计构而难觉察遂令从唐制
五家为邻五邻为保以相检察京府州县郭下则置
坊正村社则随户众寡为乡置里正以按比户口催
督赋役劝课农桑村社三百户以上则设主首四人
二百以上三人五十户以上二人以下一人以佐里
正禁察非违置壮丁以佐主首巡警盗贼猛安谋克
部村寨五十户以上设寨使一人掌同主首寺观则
设纲首凡坊正里正以其户十分内取三分富民均
出雇钱募强干有抵保者充人不得过百贯役不得
过一年凡户口计帐三年一籍自正月初州县以里
正主首猛安谋克则以寨使诣编户家责手实具男
女老幼年与姓名生者增之死者除之正月二十日
以实数报县二月二十日申州以十日内达上司无
远近皆以四月二十日到部呈省凡汉人渤海人不
得充猛安谋克户猛安谋克之奴婢免为良者止隶
本部为正户凡没入官良人隶宫籍监为监户没入
官奴婢隶太府监为官户
 大定二十九年章宗尝欲罢坊里正复以主首远
 入城应代妨农不便乃以有物力谨愿者二年一
 更代
泰和七年奏天下户口之数
按金史章宗本纪七年秋七月乙未诏核西夏人口
尽赎放还敢有藏匿者以违制论 按食货志七年
六月兄形锪户有役则多逃避有司令以次户代
之事毕则复业以致大损不逃之户令省臣详议宰
臣奏旧制太轻遂命课役全户逃者徒二年赏告者
钱五万先逃者以百日内自首免罪如实销乏者内
从御史台外从按察司体究免之十二月奏天下户
七百六十八万四千四百三十八口四千五百八十
一万六千七十九此金版籍之极盛也(户增于大定二十七年一
百六十二万三千七百一十五口增八百八十二万七千六十五)
泰和八年推排诸路
按金史章宗本纪八年九月甲子遣吏部尚书贾守
谦等一十三人与各路按察司官推排民户物力
按食货志八年九月以吏部尚书贾守谦知济南府
事蒲察张家奴莒州刺史完颜百嘉南京路转运使
宋元吉等十三员分路同本路按察司官一员推排
诸路上召至香合亲谕之曰朕选卿等随路推排除
推收外其新强消乏户虽集众推唱然消乏者勿销
不尽如一户物力元三百贯今蠲免二百五十贯犹
有未当者新强勿添尽量存其力如一户可添三百
贯而止添二百贯之类卿等各宜尽心一推之后十
年利害所关苟不副所任罪当不轻也
宣宗兴定元年命招逃亡户口
按金史宣宗本纪不载 按食货志卫绍王之时军
旅不息宣宗立而南迁死徙之余所在为虚戾户口
日耗军费日急赋敛繁重皆仰给于河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