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继部总论
礼记
丧服
夫为人后者其妻为舅姑大功
陈
注
此舅姑谓夫之所生父母
又
继父不同居也者必尝同居皆无主后同财而祭其
祖祢为同居有主后者为异居
陈
注
母再嫁而子不随往则此子与母之继夫犹路
人也故自无服矣今此子无大功之亲随母以往
其人亦无大功之亲故云同居皆无主后也于是
以其货财为此子同筑宫庙使之祭祀其先如此
则是继父同居其服期也异居有三一是昔同今
异二是今虽同居却不同财三是继父自有子即
为异居异居者服齐衰三月而已此云有主后者
为异居则此子有子亦为异居也
又
为慈母后者为庶母可也为祖庶母可也
陈
注
传曰妾之无子者妾子之无母者父命之为子
母此谓为慈母后者也若庶母尝有子而子已死
命他妾之子为其后故云为庶母可也若父之妾
有子而子死己命己之妾子后之亦可故云为祖
庶母可也石梁王氏曰为慈母后者为庶母为祖
庶母后皆可谓既是妾子此三母皆妾皆可以妾
生之子为后
仪礼
丧服
为人后者
疏
释曰此出后大宗其情本疏故设文次在长子
之下也按丧服小记云继别为大宗继祢为小宗
大宗即下文为宗子齐衰三月彼云后大宗者则
此所后亦后大宗者也
传曰何以三年也受重者必以尊服服之何如而可
为之后同宗则可为之后何如而可以为人后支子
可也为所后者之祖父母妻妻之父母昆弟昆弟之
子若子
注
若子者为所为后之亲如亲子
疏
释曰云何以
三年者以生己父母三年彼不生己亦为之三年
故发问比例之传也云受重者必以尊服服之者
答辞也雷氏云此文当云为人后者为所后之父
阙此五字者以其所后之父或早卒今所后其人
不定或后祖父或后曾高祖故阙之见所后不定
故也云何如而可为之后问辞同宗则可为之后
答辞此问亦问比类以其取后取何人为之答以
同宗则可为之后以其大宗子当收聚族人非同
宗则不可谓同承别子之后一宗之内若别宗同
姓亦不可以其收族故也又云何如而可以为人
后问辞云支子可也答辞以其他家适子当家自
为小宗小宗当收敛五服之内亦不可阙则适子
不得后他故取支子支子则第二已下庶子也不
言庶子云支子者若言庶子妾子之称言谓妾子
得后人适妻第二已下子不得后人是以变庶言
支支者取支条之义不限妾子而已若然适子不
得后人无后亦当有立后之义也云为所后者之
祖父母已下之亲至若子谓如死者之亲子则死
者祖父母则当己曾祖父母齐衰三月也妻谓死
者之妻即后人之母也妻之父母昆弟昆弟之子
并据死者妻之父母妻之昆弟昆弟之子于后人
为外祖父母及舅与内兄弟皆如亲子为之着服
也若然上经直言为人后不言为父此经直言为
所后者之祖父母及妻及死者外亲之等不言死
者缌麻小功大功及期之骨肉亲者子夏作传举
疏以见亲言外以包内骨肉亲者如亲子可知也
又
继母如母
疏
释曰继母本非骨肉故次亲母后谓己母早卒
或被出之后继续己母丧之如亲母故云如母但
父卒之后如母明父在如母可知下期章不言者
举父没后明父在如母可知慈母之义亦然皆省
文也故皆举后以明前也若然直言继母载在三
年章内自然如母可知而言如母者欲见生事死
事一皆如己母也
传曰继母何以如母继母之配父与因母同故孝子
不敢殊也
注
因犹亲也
疏
释曰传发问者以继母本是路人
今来配父辄如己母故发斯问答云继母配父即
是胖合之义既与己母无别故孝子不敢殊异之
也
又
继父同居者
疏
释曰继父本非骨肉故次在女子子之下案郊
特牲云夫死不嫁终身不改诗共姜自誓不许再
归此得有妇人将子嫁而有继父者彼不嫁者自
是贞女守志亦有嫁者虽不如不嫁圣人许之故
齐衰三年章有继母此又有继父之文也
传曰何以期也传曰夫死妻子幼子无大功之亲
与之适人而所适者亦无大功之亲所适者以其货
财为之筑宫庙岁时使之祀焉妻不敢与焉若是则
继父之道也同居则服齐衰期异居则服齐衰三月
必尝同居然后为异居未尝同居则不为异居
注
妻谓年未满五十子幼谓年十五已下子无
大功之亲谓同财者也为之筑宫庙于家门之外
神不歆非族妻不敢与焉恩虽至亲族已绝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