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贿
  之弊须互相防检若以私雠诬劾定加尔罪其
  余所奏是者即为允从非者亦不加罪并不令
  尔等与被劾之人质对
世祖章皇帝顺治元年
大清会典顺治元年定凡贪污枉法暴戾殃民者都
  察院指实纠参其六部卿寺大小官员宜从公
  举劾贤者实称其贤内勿避亲外勿避仇不肖
  者实指其不肖勿徇私情勿畏权势如党同伐
  异诬陷私雠者必置重法
  顺治初设掌京畿道满汉监察御史各一员
  顺治元年定内外各衙门有真正贪赃虐害不
  公不法地方重大紧急事情六部督抚按不行
  处治又不奏
闻者设登闻鼓于都察院门首每日轮流御史一员
  监值
  又定两淮两浙长芦河东各差御史一员巡视
  盐课
  是年直隶各省差巡按御史各一员一年一次
  更替
  是年直隶江宁苏松三处各差督学御史一员
  顺治二年
大清会典顺治二年议准停止京畿道
  是年题准差御史一员巡视京通各仓
  是年差御史一员催趱漕运
  是年题准江南上下两江差巡江御史二员
  是年差御史一员巡视屯田
  是年题准陕西甘肃洮宁等处差御史一员督
  理茶马事务
  顺治三年
大清会典顺治三年题准布按诸司入京
 朝觐听部院科道考察贤否恐有□营嘱托交通
  贿赂不肖官寮张席宴会及无籍棍徒肆行索
  诈少不遂意遍布匿名揭帖设谋陷害者五城
  御史督令司坊官员时加拿缉违者题参
  顺治四年
大清会典顺治四年议准停差屯田御史其事宜归
  并各该巡按兼理
  顺治六年
大清会典顺治六年定凡言官论人善恶虽有不实
  必命廷臣公同议拟如果挟仇诬陷者革职下
  刑部治罪
  是年议准直省方面有司等官关涉盐法者令
  巡盐御史举劾其无关涉盐法者概不准举劾
  又题准江南上下两江既设巡按其巡江二员
  俱停差遣
  顺治七年
大清会典顺治七年题准停止仓差
  又题准巡按暂行停止嗣后不拘年限候
旨差遣
  又题准江南督学归并一员
  又题准停差巡漕
  顺治八年
大清会典顺治八年题准各差御史都察院不拘定
  期常加察访果有察吏安民声望大著者即请
特旨褒嘉若不遵禁约怠玩溺职即题参议处另行
  差遣
  又题准凡御史差满回京河南道及掌本道御
  史考核
  又题准京通各仓仍差御史巡视
  又题准巡盐御史一年一次更差
  又题准盐差赴任回道除长芦离京城甚近照
  例不立限期外两淮定五十日两浙定六十日
  河东定三十日在内以辞
 朝日为始在外以交代日为始计程往回并不许
  枉道回家如违限十日以上量行参罚一月以
  上重加参处两月以上者题参调用
  又题准复差巡按御史一年六月差满更替
  又题准江宁苏松学政复差御史二员
  又题准复差巡漕御史
  顺治九年
大清会典顺治九年
谕设立都察院原为有益于国家凡宜言者言之倘
  官员勤惰政事修废遇有宜言之处徇情不言
  被旁人参论虽悔无益宜谨慎勉励钦哉
  又
谕都察院为朝廷耳目之官上至诸王下至诸臣孰
  为忠勤与否及内外官员之勤惰各衙门政事
  之修废皆令尽言如满汉各官有贤有否督抚
  按各官有廉有贪镇守驻防各官有捍御勤慎
  者有扰害地方者俱着分别察奏其推举铨用
  与黜革降罚及内外各衙门条陈章奏有从公
  起见者有专恣徇私者俱着明白纠驳
  是年题准复设京畿道专管照刷在京大小各
  衙门文卷除军机大事不刷外其余事件一年
  一次稽察
  顺治十年
大清会典顺治十年
谕朝廷设立言官原为绳愆纠谬事关朕躬尚许直
  言无隐况诸司过失理当纠举其言果当宜虚
  心静听即言有未当止宜分析事理听候朕裁
  不许私嗔报复至言官论事亦须明白确指不
  得摭拾风影挟私妄讦
  又
谕凡纠拾反坐言官有坏吏治塞言路以后科道纠
  拾官员照大计一例处分有挟私妄纠者吏部
  都察院指实参奏
  是年题准设建白牌各道轮流司管除平时条
  奏随人各抒忠荩外遇有政事大阙失司建白
  者即具本□会各道御史公览酌议全列各道
  职名公同封进事不重大不必合词言不切当
  无取众渎
  又题准巡仓巡盐等差同日到任御史按次差
  遣同日回道或二人或三人俱照进道先后差
  遣差满回道御史以回道
命下之日定为次序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