也。彼云若曹之分教中国者,且百余人。一人辇三万余金,则岁得三百万金以外,何不以此实右北平,杀□□□,岂非一段必生天堂之大功劳,而仅为此萱以殁世也。
天教杀人破诫
然彼于佛教不杀戒下,增一人字。有以知其决不杀人,因有以知其决不杀也。则火器一试,帑命两糜,又不知其于不杀人之戒何如,而于友道又何如也?此可为贾生之痛哭者也。

六辟废祀
一、天教祀先前后不一
天教初入教人不祀先
木本水源,惟夷不念。以故夷之初入,实教人皆不祀先。
后使父祖与天主并庙
厥后被劾,又变其说。而今民间父祖,得与天主并庙。
二、天教本不祀先
彼若讳言前非,而云宜祀先者,何称彼之亲死,皆不卜宅兆?见形家言,则非笑之,举而委之荒丘乎?又何为彼在我中国多年,曾不携其先夷之一主乎?
三、与天主并庙不合礼
彼若言,宜与天主并庙者,则不王不E。从古有一定之大分,况彼所称之天主,又在圆丘方泽以上。从来主神器者所未曾埒,而辄敢以庶人跻祀,奚取于三家之堂?
四、天教谄天主而废祀典
至若经传所定五祀、方社、田祖等位,祀典所载,捍大灾、恤大患、死勤事、劳奉国,等诸灵爽以上,及吾夫子之圣神。凡从夷者,概指为魔鬼,唾而不顾,以为谄天主之妙诀,必督令弃之厕中。其有龛室者,令舁至本邑戎首之家所私设天主堂内,杂烧之。嗟嗟!以大圣、大贤、精忠、仗义之神明,或受人彘之刑,或遭秦火之烈,何惨也?
举历代我朝所褒崇之圣哲,即关公为神皇,近年所新加帝号之英灵,而恣意私戕,又何逆也!
五、辟天教淫祀
私创庵院
且私创庵院,律有明禁。不知彼所令民间人设一天主堂,户供一十字枷,奉何敕旨?因耶,创耶?私耶,公耶?
混诸妇女
且旦则聚其徒于斯,讲肤浅之笑柄,夜则挟其尤,混诸妇女,
披发而祭
披发胸于斯,授秘密之真诠。《传》记:“披发而祭于野者,以为不祥。”今无故而人人、户户若此,祥耶,否耶?
矫举淫祀
夫小民之愚,有何底止?倘有人言,媚百神,可获百福,则淫祀立兴。今彼言毁百神以媚天主,可获一莫大之福,则百神又立废。其于举废,又何当焉?若忠臣、志士福国佑民,而诋同淫祀;彼天主者,古未闻、今未见,上不命,而矫举以祭,非淫祀而何?

七辟窃佛诃佛种种罪过
一、以平等辟天主独尊
天教以天主独尊
夷窃佛典世尊之称,而不得其义,辄告人曰:“一切帝王、一切贤圣,不如天主之独尊。”又曰:“譬如天下统于帝,子统于亲,臧获统于家督,方是正理。若儒言羲、农至孔子,并是大圣。”释言:“十方三世佛,悉皆平等,不无统乎。”又言:“一切有佛性”如此现成不令人放恣乎?
释唯我独尊与平等
人伦不可强平
余曰:“此正夷说不通之病根,而不容以不辨者也。夫有形之类必有欲,有欲而相聚必争,故有帝王以主天下,有亲以主家,有家督以主臧获。今夷不识此义,而反欲以‘友’之一字强平之。
无形不可有主
若夫超形而入气,超气而入神,又超情识魂神而反诸未生以前之真性,则原非声臭,何从主宰?夷又不识此义,而反欲立天主一说以强制之。曾不知有形而无主则乱,此主之决不可无者。无形而有主反粗,此主之决不能有者。何也?帝王但论膺图,父母均为离里,掺家者之是非,但辨奴郎,不衡老少也。
法身至尊无对
故佛有法身以上之事。如吾儒所谓‘统体一太极’,至尊无对者也。然本觌体全真,平等如如,而非亢之以成尊。
报化身各各皆尊
亦有报化应机之身,如吾儒所谓物物一太极,各各皆尊者也。
独尊即平等
然如来说:‘有我者即非有我’,而未尝判谁独卑。学道之人若果尽理,谓之独尊可也,谓之平等亦可也。稍有不尽,则其所挟以自雄,正如绿林黄屋,号弥尊,逆弥大耳。
天主为肆恣戎首
今按彼天主之分能分所,宛是外道;恣喜恣怒,宛是邪魔。又且赞杀诬天、侪君偶父、尚赂诲淫、谤经毁圣,又宛是凡夫之有重过者,奚其尊?如彼《天主经》所载,在天我等父云云,今日也求天主赐粮,明日也求天主免债,昏夜祝颂,捏怪疲神,则无论我之魂神日放于索粮、免厄之间,而不能收拾,恐天主为肆恣之戎首,而卑卑不足道矣。故按佛有吾独尊之唱,此善表性体者也;云门有一棒打杀之机,此又真报佛恩者也,岂邪流所可窃乎?”
二、辟天主独久
彼又云“天主之来独久”,此即“长于上古而不为老”之残颊也。余尝问:“天主何人生?”彼曰:“其母。”余曰:“有母则又有久焉者矣。”彼曰:“此降生之天主耳,又所自生者实最久。”又进而问其是理、是人?不答。又问天主于世界未生时,为无为有?又不答。则何据而言“独久”耶?
三、辟天主不可思议
但曰天主不可思议,若思议之,即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