妇人子在内与否无明文),服并同。
  为甥:《经》,缌。《开元礼》改小功。《家礼》同。《图》别出“为甥女”,服同。明统於“为姊妹之子”(女甥在内与否亦无明文),服同。
  【唐书礼乐志】“太宗尝以舅与从母亲等而异服,诏侍中魏徵等议,舅服增以小功(事详前《为舅条》下)。然《律疏》舅报甥服犹缌。显庆中,长孙无以为‘甥为舅服同从母,则舅宜进同从母报。’”
  为外孙:《经》,缌。《开元礼》、《家礼》、明并同。
  △母党所为服亦必有别
  按本经《记》、《小记》、《服问》诸篇,为母党服者有“君母、继母”,“为後、不为後”,“母卒、母出”之分,则母党为之服者亦必有此数者之分,《记》省文耳。如女系妾所生,则女卒之後,女之君母不为外孙服。如外孙系庶子为後者,则君母之党为之服而其母之党不为之服;非为後者,则其母之党为之服而君母之党不为之服。如女系继室,而其夫之前妻出者,则女之党为前妻之子服而前妻之党不为之服;卒者,则前妻之党为前妻之子服而女之党不为之服。彼此互观,理有一致,无可疑者。《开元礼》以来皆未言及此,故今补之。
  为妻之父母:《经》,缌。《开元礼》同。《家礼》增“为妻之出母,嫁母”,服同。明与《开元礼》同。
  △《家礼》增妻之出母嫁母服之非
  妻出,则夫党皆不为之服,婿何得反为服?况於妻之母嫁,义更无取。《家礼》增之,非是。
  【家礼】“妻亡而别娶,亦同。”
  为婿:《经》,缌。《开元礼》、《家礼》、明并同。
  【附】为乳母:《经》,缌。《开元礼》、《家礼》、明并同。
  ●卷二
  ○女子为其私亲之服
  为父母:《经》本三年,萌嗽蚪灯胨テ凇!犊元礼》同。《家礼》:“女萌苏呶其私亲皆降一等。”则此服当亦同(其不降者皆别注之。其降者,皆如男子之服,萌四私狄坏取a岣挪桓醋)。明与《开元礼》同。
  【小记】“为父母丧,未练而出则三年,既练而出则已;末练而反则期,既练而反则遂之。”《家礼》:“降服未满被出,则服其本服;已除,则不复服也。”
  为昆弟之为父後者:《经》,齐衰期,适人不降。《开元礼》、《家礼》、明并同。
  为众昆弟:《经》盖本期,萌嗽蚪荡蠊Α!犊元礼》、明并同。郑氏康成曰:“父在则同。父没,乃为为父後者服期也。”
  为祖父母:《经》,齐衰期,萌瞬唤怠!犊元礼》、《家礼》、明并同。
  为世父母,叔父母:《经》,大功,萌瞬唤怠!犊元礼》,本期,萌四私荡蠊ΑC魍。
  为姑姊妹:《经》,大功,萌瞬唤怠!犊元礼》,文统於男子,本期,萌四私荡蠊ΑC鳌拔姑姊妹在室者”同(“为姑姊妹萌苏摺比保。
  △《丧服传》误读《大功章》文
  按,《经大功章》云:“大夫之妾为君之庶子。”又云:“女子子嫁者未嫁者为世父母、叔父母、姑、姊妹。”本各自为文。而《传》连读之云:“嫁者,其嫁於大夫者也。未嫁者,成人而未嫁者也。何以大功也?妾为君之党服,得与女君同。下言‘为世父母、叔父母、姑、姊妹’者,谓妾自服其私亲也。”《郑注》驳之云:“即实为妾遂自服其私亲,亦当言‘其’以明之。《齐衰三月章》曰:‘女子子嫁者未嫁者为曾祖父母。’《经》与此同,足以见之矣。”朱子亦云:“女子子萌苏摺为父母’及‘昆弟之为父後者’,已见於《不杖期章》;‘为聚昆弟’,又见於此《大功章》;唯‘伯叔父母、姑、姊妹’之服无文,而独见於此,则当从《郑注》之说无疑矣。”敖氏《集说》又云:“凡云嫁者,皆指凡嫁於人者而言,非必谓行於大夫而後为嫁也。又此妾为私亲大功者,亦不止於是也。《传》者之意,盖失於分句之不审,遂使一条之意析而为二,首尾横决,两无所当,实甚误也。”观此三说,《传》文之误明甚。然则《经》此文乃女子子之所为服,不待言矣。今从之。
  △辨郑玄未嫁逆降之说
  按:《传》文之不通,显然易见,而郑、朱、敖三说周详明尽,此宜无复有异议矣。然明儒多驳《注》而从《传》者,何也?则愚而轻信,妄谓《传》之必出子夏,不应有误。二则矜才好异,欲驳先儒之说以见其能。三则郑氏逆降之说本话有可疑。《郑注》云:“女子子成人者,有出道,降旁亲。”夫天下岂有未嫁而逆降其服者哉!且读且思,久之始得其理。盖此大功,非逆降,乃本服也。《经》之五服,皆以渐杀。恩由父起,亲自子推。故父之子期,杀於父也。祖之子及孙皆大功,杀於祖也。曾祖之子及孙及曾孙皆小功,所谓“三小功”者也。高祖之子及孙及曾孙玄孙皆缌,所谓“四缌麻”者也。皆至昆弟而止。自昆弟以下,则相为报服。吾之昆弟之子,即谓吾“伯叔父”者也。昆弟之孙,即谓吾“从祖祖父”者也。昆弟之曾孙,即谓吾“族曾祖父”者也。从父昆弟以下皆然。是以其服以渐而降,由期而大功,而小功,而缌。由是言之,则伯叔父母,昆弟之子,皆本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