之子:《经》无文。《开元礼》补,缌。《家礼》同。《图》增“为夫从祖见弟之女在室者”,服同。明,子同(女在室者缺)。
  说已详前篇《为昆弟之妇人子》两条下。
  为从父昆弟之孙:《经》无服。《开元礼》增,缌。又增“族祖姑在室者报”,服同。《家礼》同。《图》增“为从父昆弟之女孙在室者”,服同。明同。
  为夫从父昆弟之孙:《经》无服。《开元礼》增,缌。《家礼》同。《图》增“为夫从父昆弟之女孙在室者”,服同。明同。
  为昆弟之曾孙:《经》无服。《开元礼》增,缌。又增“族曾祖姑在室者报”,服同。《家礼》同。《图》增“为昆弟之曾女孙在室者”,服同。明同。
  为夫昆弟之曾孙:《经》无服。《开元礼》增,缌。《家礼》同。《图》增“为夫昆弟之曾女孙在室者”,服同。明,孙同(女孙在室者缺)。
  △族祖父母等不报之故
  按《经》,“从祖祖父母”、“从祖父母”,皆报,而“族曾祖父母、族祖父母”皆不报。自《开元礼》以来,皆增报服,似疑《经》之有缺文者。余按:本记云“童子,惟当室缌”,是卑幼为尊长应服缌者,非尽人服之也。尊长之於卑幼,则其情轻矣;卑幼较之於尊长,则其人益聚矣;若族曾祖父母,族祖父母皆报,将有不胜其服者。然则《经》之不报,或以此故,非缺文也。独出“从祖昆弟之子”之服者,盖族父母与从祖昆弟之子年相若者居半,其属又疏,疑以此故未便直以卑幼待之,故为之报服耳。《开元礼》以来,概增报服,恐非古人之制。大抵古礼所无者,非有显然之据,必不可已之节,不必轻补之。至《家礼图》又增为女在室者之服,尤属无谓。说已详前《为从祖祖父母》、《从祖父母》、《从祖昆弟》条下。
  △族祖姑等不应有在室报服
  族曾祖姑、族祖姑、族姑,不应有在室之服,则亦不应有在室之报服矣。说已见前《族曾祖父母》四条下。
  为玄孙:《经》无服。《开元礼》增,缌。《家礼》、明并同。《家礼》复增“为眯孙”齐衰期。
  【附】丈夫妇人为宗子,宗子之母妻:《经》,齐衰无受者。《开元礼》、《家礼》、明并删。
  【本传】“宗子之母在,则不为宗子之妻服。”
  【本记】“宗子孤为殇,大功衰,小功衰,皆三月。亲,则月算如邦人。”
  △五服皆应有厌降
  按:《经》所记降服,“公子”、“大夫”“大夫之子”、“为人後者”、“女子子萌苏摺保凡五。其他平人厌降之服,唯“父在为母”,“庶子为父後者为其母”而已。然非独母然也;自父以降,母为最重,故独於母言之,於其轻者则略之耳。本传云:“庶子不得为长子三年。”又云:“有米诱呶蕨盟铩!比辉虺ぷ缨盟镏服亦非尽人而服之矣。亦非独长子盟锶灰玻蛔阅敢酝猓长子盟镂重,故《传》补而言之,亦於其轻者略之耳。考《经》文,士之服,三年者四,期者十有八,齐衰无受者五,大功者七,小功者十有五,缌者三十,而遭变故服他服者不与焉。自大功以下,其人益多,多者或至二三十人(若从祖昆弟、族见弟之属),计所为服者不下一二百人。其卒於未生以前及身後者,与同时而为两人服者,约十分去其七,尚不下二三十年在丧服中。然则同堂伯叔父母昆弟以降,或父在而子卒,或姑在而妇卒,或夫在而妻卒,亦必皆有厌降之说,而《经》、《传》皆未之详也。《传》云:“宗子之母在,则不为宗子之妻服。”“为君之祖父母”《传》云:“父卒,然後为祖後者服斩。”是亦言君之父在则不为君之祖父母服也。然则五服之人皆有厌降,可例推也。自开元至明,服益以增,而亦未有能推厌降之详者。以余目之所见,有一人而终身於丧服中者,有十年而斩衰居其五六年者。是以今世之人未有能行古丧礼者,此固势之所至,非尽人情之薄,虽圣人亦无可奈何者也。
  ○外姻之服
  为外祖父母:《经》,小功。《开元礼》、《家礼》、明并同。
  【小记】“为母之君母,母卒则不服。”
  【本传】“出妻之子为母期,则为外祖父母无服”。
  为从母:《经》,小功。《开元礼》、《家礼》、明并同。
  为舅:《经》,缌。《开元礼》改小功。《家礼》、明并同。
  【本记】“庶子为後者,为其外祖父母、从母、舅,无服。不为後,如邦人。”《家礼》同。
  晋郄鉴值永嘉丧乱,在乡里甚穷馁。乡人以鉴名德传,共饴之。时兄子迈,外甥周翼并小,常携之就食。乡人曰:“各自饥困,以君贤,欲共相济耳,恐不能兼有所存。”鉴於是独往;食讫,以饭著两颊边,还吐於二儿。後并得存,同过江。迈位至护军;翼为剡县令。鉴之薨也,翼追抚育之恩,解职而归,席苫心丧三年。
  【唐书礼乐志】“太宗尝以同爨缌而嫂叔乃无服,舅与从母亲等而异服,诏侍中魏徵,礼部侍郎令狐德┑纫椤舅为母族,姨乃外戚;它姓,舅固为重,而服止一时,姨丧乃五月,古人未达者也。’於是服曾祖父母齐衰三月者增以齐衰五月;米痈敬蠊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