游学及学生试验,亦无不特重实业,其所以鼓舞而助长之者,可谓至极。下之则举办劝业会、共进会,各城镇乃至海外侨民悉立商会,各报馆亦极力鼓吹,而以抵制外货挽回利权之目的创立公司者,所在多有,其呈部注册者,亦不下千家。宜若举国实业界之气象,必有以昭苏于前。乃夷考其实,则不惟未兴者不能兴,而已举者且尽废,国家破产之祸,且迫于眉睫。先民有言:“困于心,衡于虑,然后作。”

  又曰:“知困然后能自强。”夫人于其所欲为之事而不能遂,则必穷思其所以不能遂之故,排其阻力而辟其坦途,其庶有能遂之一日。今我国人前此既瞢然无所觉,及今几经败绩失据,犹复漠然无所动于中。不惟当局施政,不思改辙;既有言论之责者,亦未闻探本穷源以正告国人而共谋挽救,吾实痛之,乃述所怀以为此文。所宜陈者万端,此不过其一二耳。

  我国自昔非无实业也。士农工商,国之石民,数千年来,既有之矣。

  然则易为于今日而始昌言实业?得毋以我国固有之实业,不足与外国竞,今殆堙塞以尽,情见势绌,不得不思所以振其敝也。是故今国中人士所奔走呼号以言振兴实业者,质而言之,则振兴新式之企业而已。(企业二字,乃生计学上一术语,译德文之Unternehmung,法文之Entreprise.英人虽最长于企业,然学问上此观念不甚明了,故无确当之语。)新式企业,所以异于旧式者不一端,举其最显著者,则规模大小之悬殊是也。

  旧式企业,率以一人或一家族经营之,或雇用少数人而已;新式企业,则所用人少者以百数,至多乃至数十万也。旧式企业,资本虽至觳薄,犹有办法;新式企业,则资本恒自数万以迄数千万也。夫新式企业所以日趋于大规模者,何也?盖自机器骤兴,工业革命,交通大开,竞争日剧,凡中小企业,势不能以图存,故淘汰殆尽,而仅余此大企业之一途也。企业规模既大,则一人之力,势不能以独任。故其组织当取机关合议之体,乃能周密,与旧式之专由一二人独裁者有异。其资本必广募于公众,乃能厚集,而与旧式之一人独任或少数人醵出者有异。

  质而言之,则所谓新式企业者,以股份有限公司为其中坚者也。今日欲振兴实业,非先求股份有限公司之成立发达不可。

  此举国稍有识者所能见及,无俟余喋喋也。然中国今日之政治现象、社会现象,则与股份有限公司之性质最不相容者也。

  苟非取此不相容者排而去之,则中国实业永无能兴之期。请言其理:第一,股份有限公司必在强有力之法治国之下乃能生存,中国则不知法治为何物也。

  寻常一私人之营业,皆负无限责任,苟其业有亏衄,则馨其所有财产之全部以偿逋负,(我国习惯,则亲属及子孙之财产,且往往波及矣。)

  故稍知自爱之企业家,恒谨慎将事,鲜有弊窦,即不幸而失败,则债权者亦不至大受其累。股份有限公司之性质则不然。股东除交纳股银外,无复责任;其各职员等亦不过为公司之机关,并非以其身代公司全负债务上之责任。质言之,其在寻常私人营业,则企业人与所企业之合为一体者也;其在股份有限公司,则公司自为一人格,自为一权利义务之主体,而立夫股东与各职员之外者也。惟以公司之财产,处理公司之债务,而外此一无所问。此其为道本甚险,故国家须有严重之法律以防闲之。

  今各国所以监督此种公司者,有法律以规定其内部各种机关,使之互相箝制;有法律以强逼之,使将其业务之状态,明白宣示于大众,无得隐匿;有法律以防其资本之抽蚀暗销,毋使得为债权者之累。其博深切明有如此也。中国近日亦有所谓公司律者矣,其律文卤莽灭裂毫无价值且勿论,借曰律文尽善,而在今日政治现象之下,法果足以为民保障乎?

  中国法律,颁布自颁布,违反自违反,上下恬然,不以为怪。西哲有恒言:“国之治乱,亦于其国民安于法律状态与否判之而已。”

  中国国民则无一日能安于法律状态者也。夫有法而不行,则等于无法。今中国者,无法之国也。寻常私人营业,有数千年习惯以维持之,虽无法犹粗足自存。此种新式企业,专恃法律之监督、保障以为性命,纪纲颓紊如中国者,彼在势固无道以发荣也。

  第二,股份有限公司必责任心强固之国民,始能行之而寡弊,中国人则不知有对于公众之责任者也。

  股份公司之办理成效,所以视私人营业为较难者:私人营业,其赢也则自享其利,其衄也则自蒙其害,故营之者恒忠于厥职。股份公司不然,其职员不过占有公司股份之一小部分耳,而营业赢亏,皆公司所受,其赢也利非我全享,其衄也害非我独蒙,故为公司谋,恒不如其自为谋之忠,人之情矣。其尤不肖者,则借公司之职务以自营其私。

  虽在欧美诸国,法律至严明,而狡者尚能有术以与法相遁,而况于绝无纲纪之中国乎?

  此公司职员克尽责任者,所以难其人也。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