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之代理,而民之代理;非天之所委任,而民之所委任;故统治者对于民而负责任。

  五、政治为宗教

  之附属物。

  五、宗教为政治之附属物。五、政治与宗教,各有其独立之位置,两不相属。

  六、公众教育,权在教会。

  六、无公众教育。六、公众教育,权在国家。

  七、立法权在少

  数之人(君主及

  贵族)其法以神

  意为标准。

  七、立法权在一人(君主),其法以古昔为标准。(或据先哲之言,或沿前朝之制,或仍旧社会之习惯。)

  七、立法之权在众人(全国民),其法以民间公利公益为标准。

  八、与中国旧思

  想略同。

  八、无公法、私法之别。国家对于人民,有权利而无义务;人民对于国家,有义务而无权利。

  八、公法、私法,界阶极明。国家对于人民,人民对于国家,人民对于人民,皆各有其相当之权利义务。

  九、全国人皆受

  治于法律,惟法律有种种阶级,

  各人因其身分而

  有特异之法律。

  九、惟君主一人立于法律之

  外,其余皆受治于法律,一切平等。

  九、全国人皆受治于法律,一切平等,虽君主亦不能违公定之国宪。

  十、政权分散,或在王,或在诸侯,或在豪族,或在市府,无所统一。

  十、政权外观似统一,而国中央实分无量数之小团体,或以地分,或以血统分,或以职业分。中央政权,谓之弱小也不可,谓之强大也亦不可。

  十、政权统一,中央政府与团体自治,各有权限,不相侵越。

  今考欧洲国家思想过去、现在、未来变迁之迹,举其荦荦大者如下:过去者已去,如死灰之不能复然;未来者未来,如说食之不能获饱;今暂置勿论,但取现在通行有力者而论之。

  今日之欧美,则民族主义与民族帝国主义相嬗之时代也;今日之亚洲,则帝国主义与民族主义相嬗之时代也。专就欧洲而论之,则民族主义全盛于十九世纪,而其萌达也在十八世纪之下半;民族帝国主义全盛于二十世纪,而其萌达也在十九世纪之下半。今日之世界,实不外此两大主义活剧之舞台也。

  于现今学界,有割据称雄之二大学派,凡百理论皆由兹出焉,而国家思想其一端也。

  一曰平权派,卢梭之徒为民约论者代表之;二曰强权派,斯宾塞之徒为进化论者代表之。

  平权派之言曰:人权者出于天授者也,故人人皆有自主之权,人人皆平等。国家者,由人民之合意结契约而成立者也,故人民当有无限之权,而政府不可不顺从民意。是即民族主义之原动力也。其为效也,能增个人强立之气,以助人群之进步;及其弊也,陷于无政府党,以坏国家之秩序。强权派之言曰:天下无天授之权利,惟有强者之权利而已,故众生有天然之不平等,自主之权当以血汗而获得之;国家者,由竞争淘汰不得已而合群以对外敌者也,故政府当有无限之权,而人民不可不服从其义务。是即新帝国主义之原动力也。其为效也,能确立法治(以法治国谓之法治)之主格,以保团体之利益;及其弊也,陷于侵略主义,蹂躏世界之和平。

  十八、十九两世纪之交,民族主义飞跃之时代也。法国大革命,开前古以来未有之伟业,其《人权宣言书》曰:“凡以己意欲栖息于同一法律之下之国民,不得由外国人管辖之;又其国之全体乃至一部分,不可被分割于外国。盖国民者,独立而不可解者也。”

  云云。此一大主义,以万丈之气焰,磅礴冲激于全世界人人之脑中,顺之者兴,逆之者亡。以拿破仑旷世之才,气吞地球八九于其胸而曾不芥蒂,卒乃一蹶再蹶,身为囚虏,十年壮图,泡灭如梦,亦惟反抗此主义之故。拿破仑之既败也,此主义亦如皎日之被翳,风雷虽歇,残云未尽。于是比利时合并于荷兰,荷尔士达因(日耳曼族之一都府也)被领于丹麦,意大利之大部被轭于奥国,匈牙利及波希米亚亦皆被略于奥国,波兰为俄、普、奥所分,巴干半岛诸国见掩于土耳其。一时国民独立之原理,若将中绝焉。曾几何时,而希腊抗土以独立矣,比利时自荷兰而分离矣,荷尔士达因后还于德国矣,数百年憔翠于教政、帝政下之德意志、意大利,皆新建国称雄于地球矣,匈牙利亦得特别自治之宪法矣,罗马尼亚、塞尔维亚、门的内哥皆仰首伸眉矣,爱尔兰自治之案通过矣。

  至千九百年顷,其风潮直驰卷腾,溢于欧洲以外之天地。以区区荒岛之菲律宾,一度与百年缚之西班牙抗,而脱其羁绊;再度与富源莫敌之美国抗,虽暂挫跌,而其气未衰焉。

  以崎岖山谷之杜兰斯哇儿,其人口曾不及伦敦负郭之一小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