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芫、芒(即莽草)皆毒鱼之草,乌喙是附子之类,亦有毒,,孙疑□(即椒)之讹,急就篇云“乌喙、附子、椒、芫华”,固数者并举。孙又云“叶不审何字之误”,余按“叶”即上举各草之叶,非误字,各叶置水中,可以毒敌人也。城外人家有汲水处,可填(K同填)塞则填塞之,不可则置毒其中,通典一五二云“凡敌欲攻,即去城外五百步内井、树、墙屋,并填除之,井有填不尽者投药毒之”,即其遗法。

  末两句,乍看之似与上文不连,细思之,“安则示以危”者即括豫储蔬食毒物之注文,“危则示以安”乃相对的补充之词,旧注对此,均未说明,吴书且别为一节,非也。

  寇至,诸门户令皆凿而类窍之,各为二类,一凿而属绳,绳长四尺,大如指。

  此言门户凿孔之法,与子篇为复出。

  “类窍”犹言穿孔,“二类”即“二类窍”之省文,孙改“类”为“丁保非是。

  寇至,先杀牛、羊、鸡、狗、凫、雁、彘,皆剥之,收其皮革、筋、角、脂、□、羽。

  此亦清野之术。□即脑字。

  吏桐□为铁C厚简为衡柱事急卒不可远令掘外宅林课多少若治城□□为击三隅之重五斤已上。

  此段文字错误极多,旧注家亦不能确言其大意,据余揣测,似是两节互为错乱,约应钩改如次:

  (一)吏、桐、□厚,简为衡柱,事急,卒不可远,令掘外宅林、课多少,若治城,囗囗为击。

  (二)为铁C,三隅之,重五斤以上。

  (一)段之大意,言简取厚材木如、桐、栗者为衡柱,如事势已急,猝不可远取,则尽量采就近之林木代之。“”原作“A”,依孙改,图书集成戎政典作“檀”。“击”字运本作“墼”,酉篇又有“击”,因文既空缺,颇难断定。“吏”可能为“□”字之讹,千字文固以“椅桐梓漆”并言。栗,古文作“”,“□”无疑是其坏体,栗是坚木也。

  (二)段之C,或说为斧,或说为箭,据文重五斤观之,似不是箭,孙谓“击”之形为三隅,无据。

  诸林木渥水中,无过一。

  此言水内积存木筏之限制。

  孙以“重五斤已上”连诸林(材)木为一句,谓指材木之小者;余按古今人论材木,都以长、厚分大小,未闻论及重量,孙之读法,显不可从。亦作筏,今世谓之“排”(亦作□),渥,浸渍也,材木未用时须浸水中以免拗裂,现尚如此,故特规定水内之木排,不可多于一,免事急时被敌利用。

  涂茅屋若积薪者,厚五寸已上。

  此言涂泥之厚度;积薪须涂土,见子篇等节。

  吏各举其步界中财物可以左守备者上。

  此言各吏人须调查辖区内财物,征发而送之官。

  步,部同音,步界中,所部界内也。左即佐,见上。子篇“民室材木、瓦石可以益城之备者尽上之”。

  有谗人,有利人,有恶人,有善人,有长人,有谋士,有勇士,有巧士,有使士,有内人者,外人者,有善人者,有善门人者,守必察其所以然者,应名乃内之。使人各得其所长,天下事当。钧其分职,天下事得。皆其所喜,天下事备。强弱有数,天下事具矣。

  此节言用人当名实相副,各当其材。

  使士,吴汝纶云“当作死士”。“有善人者”句,苏疑善下脱一字,又疑善门为善斗之讹。应名谓名实相副,内同纳。钧同均,等也。

  民相恶若议吏,吏所解,皆札书藏之,以须告者之至以参验之。

  此言处理民间诉讼及人民控吏之法,参酉篇。

  民相恶若议吏,言人民不和或控吏不法也。孙云:“吏所解谓民相恶、有雠怨,吏为解之者。”非也;余按解即辨护,人民控吏,于理可交被控之吏明白呈覆,“吏所解”即其自己之辩护词,然两方均不可偏信,故静候(须,待也。)查覆者报告到后,互相参勘,再判决其曲直。

  睨小五尺不可卒者,为署吏,令给事官府若舍。

  此言儿童之动员。

  睨即孟子“反其旄倪”之倪,小五尺,体高小于五尺也,申篇“五尺童子为童旗”,知高五尺及五尺已上者皆服兵役,小于五尺则未可充兵卒,故止任作吏胥,令在各官署或私舍服务。

  蔺石、厉矢、诸材器用皆谨部,各有积分数。

  此言守城器用之数,应有登记。

  蔺石见酉篇。厉矢见子篇。部即部署,积分数,所存共若干也。

  为轺车以台:盛矢以轺车,轮□广十尺,辕长丈,为三幅,广六尺。为板箱,长与辕等,高四尺,善盖上,治中,令可载矢。

  此言作载矢用的轺车之制法。

  台是木名,当即巳篇之□。盛矢,旧讹“城矣”,按城、盛同音,城必“盛”之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