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r>  惊同警,参前节及酉篇。孙疑“孔表”当作“外表”,“

  牧表”当作“次表”,其说可信;据酉篇言,由城外十里以至城,沿途约立三表,故有外表、次表之别,吴汝纶谓“孔表、牧表皆表之名”,殊无证据。

  城上以麾指之三句,亦见酉篇,“步”,苏改为“坐”,语不可通(参酉篇),余按桴、步音相近,桴为击鼓杖,活用之则为击鼓,“步”字不必改。

  “田者”指田间操作之农民,男子闻警,应跟随斥候作战,女子则急急入城。斥候如见寇至即击鼓,以鼓声传到城中为止。

  表,三人守之,见酉篇;捶,彼作垂,汉简作棰,古字、木旁通用,俞改为“邮”,非是,说详酉篇。旁视犹言四处巡视,观其尽职与否。

  其曹一鼓,言凡守表之斥候,各掌一鼓。望见寇三句复出前文,应是后来之注。

  斗食,终岁三十六石,参食,终岁二十四石,四食,终岁十八石,五食,终岁十四石四斗,六食,终岁十二石。斗食,食五升,参食,食参升小半,四食,食二升半,五食,食二升,六食,食一升大半;日再食。救死之时,日二升者二十日,日三升者三十日,日四升者四十日,如是而民免于九十日之约矣。城中无食,则为大杀。

  此言管制粮食及节食之法。古代的升斗比现时为小。

  每日再食即一日两顿,斗食者每餐五升,每日一斗,依每月卅日,每年十二月平均计之,故一岁为三十六石。

  参同三,俞云:“参食者参分斗而日食其二也,故终岁二十四石也。”换言之,即每日节省三分之一,依此计算,得/斗XX=石,又/斗=q升,q除以=q升,故曰“参食食参升小半”。苏改为二十石,实出于误会。

  俞又云:“四食者四分斗而日食其二也,故终岁十八石也。”斗食之半即一岁十八石,一餐二升半。

  俞又云:“五食者五分斗而食其二,则每日食四升,终岁当食十四石四斗。”苏讹为十四石四升,已经陈校正。

  俞又云:“六食者六分斗而食其二也,故终岁十二石也。”换言之,即所食止平时三分之一,则/X升=q,故曰“六食食一升大半”。

  救死之时,谓粮食缺乏,依文推算,得X+X+X=升,即三个月内食二石九斗;一岁应食十一石六斗,比“六食终岁十二石”者所差止四斗。孙云“约谓危约”,语意难晓;余谓约就是现在所云“节约”,全句犹言经九十日之节约而民可免于死也。

  “城中无食则为大杀”,杀,减也,此句原在子篇节后,今依孙说,将这一句量移于此。

  寇近,亟收诸离乡金器若铜铁及他可以左守事者。先举县官室居、官府不急者,材之大小、长短及凡数,即急先发。寇薄,发屋,伐木,虽有请谒,勿听。入柴,勿积鱼鳞簪,当队,令易取也。材木不能尽入者燔之,无令寇得用之。积木,各以长短、小大、恶美形相从,城四面外各积其内;诸木大者皆以为关鼻,乃积聚之。

  此言征发守城材料之法。

  离乡见酉篇,边鄙之乡也。左同佐。

  举者调查登记也。凡数,总数也。发,征发也。先登记官吏不急需之品与夫储存材木之状况,赶紧征用之,倡之自上,斯民间不敢隐匿矣。

  薄,迫也。敌已迫近,则应毁屋伐木,即有请求缓办者亦不可听,参酉篇。

  勿积鱼鳞簪与午篇“勿令鱼鳞参”同义,簪、参音亦相近。当队即当路,当路然后便于取携。

  材木不能尽入两句,已见酉篇,燔,烧也。

  各以长短、小大、恶美形相从,谓材木要分类存放,需用时不至废时选择。又前节言城外之物事,急时暂放城门之内,此言“城四面外各积其内”,即谓四郊之物,应各向其相近之城门输送;简言之,东郊之物,应送存城内东关,南郊之物,应送存城内南关,余可类推。

  粤俗常谓孔曰“鼻”,(如针眼曰“针鼻”。)又普通木材为转运利便起见,常于材端凿一孔以便穿绳系缚,关鼻或即指此;毕云“

  言为之纽,令事急可曳”,其意亦相近。

  城守,司马以上父母、昆弟、妻子有质在主所,乃可以坚守。署都司空、大城四人,候二人,县候、面一,亭尉、次司空、亭一人。吏、侍守所者,财足、廉信、父母昆弟妻子有在葆宫中者,乃得为侍吏。诸吏必有质,乃得任事。守大门者二人,夹门而立,令行者趣其外;各四戟,夹门立,而其人坐其下,吏日五阅之,上逋者名。

  此言吏员任用及保质之制。

  城守,犹守城也,古以父母、兄弟、妻子为质,后世则易为担保人。

  署,置也。都司空、候、亭尉及次司空,皆官吏名称,分见酉篇。“面一”、孙谓每面各一人。

  吏侍守所,即供职于太守署之吏。财足,孙读才足(见巳篇),吴释富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