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城数里,故须立表以示其所在之处,(各立其表。)但城上人是否望见,彼不得而知,城上应之即互相关照之法。

  古音陈、田相近(参巳篇),陈表即田表(参戌篇)。遮,戌篇作斥,乃方音之变,斥与候本同义,今以越过田表者为候,以守坐郭门外内者为斥,无非别名以定义。斥亦立表,半数在郭门内,使敌人无从知我虚实。

  惊读如警,见前。越陈表犹言敌人越田表而来。“击鼓整旗”,旧本作“坐击正期”,苏改“坐击鼓整旗”;余按斥兵坐郭门外内,虽见前文,但寇既逼城,情势已异,不必限定“坐而击鼓”。考鼓旁作“浴保省写形近于“坐”,两字复误倒,故变“坐击”。此言城上见寇逼近,即用旌旗指麾斥兵,于是击鼓、整旗,豫备作战,都依城上的指麾而动作。正期与整旗古音、粤音均相同。“战备”应依戌篇乙作“备战”。

  “垂”,王改作“表”,俞又改“邮”,均非也。戌篇言捶表,近年发见之汉简又有“权棰昕呼”及“□干棰□毋益”之文,棰从“垂”得声,与“燧”音甚相近,举一垂即举一燧也。前文明说“

  昼则举烽,夜则举火”,盖烽、燧皆用笼盛柴,但日间举笼,便可望见,故不用燃着以省柴薪;夜间非火不可见,故曰“夜以火”,此日夜告警法之不同。烽、燧本同一语,义为守望所,近人或谓烽燧非一物,前者指烽火,后者指守望烽火之亭,则未知此种区别,只后世语言分化之结果也(参戌篇)。竟即境,又狎与押通,“押”即“压”之同音异字,后世常言敌师压境,即此之“狎郭”、“狎城”矣。

  去郭百步,墙垣、树木、小大尽伐除之,外空井尽窒之,无令得汲也,外空室尽发之,木尽伐之。诸可以攻城者尽内城中,令其人各有以记之;事以,各以其记取之。吏为之券,书其枚数。当遂材木不能尽内,既烧之,无令客得而用之。

  此继前节再详述清野之法。彼云去池百步,此云去郭,文虽异而义同。

  发,坏也。内读如纳,未篇节言“三十里之内,薪、蒸、木皆入内”。纳入城中之物,由吏备收券,书明件数,事毕,(“以”同“已”。)各凭券取回。

  遂同术,路也。既,尽也。

  人自大书版,着之其署中。

  已见前文及。

  有司出其所治:则从淫之法,其罪□。务色谩正,淫嚣不静,当路尼众,舍事后就,逾时不宁,其罪□。嚣众,其罪杀。非上不谏,次主凶言,其罪杀。无敢有乐器、弊骐军中,有则其罪□。非有司之令,无敢有车驰、人趋,有则其罪□。无敢散牛马军中,有则其罪□。饮食不时,其罪□。无敢歌哭于军中,有则其罪□。令各执罚尽杀;有司见有罪而不诛,同罚,若或逃之,亦杀。凡将率斗其众失法,杀。凡有司不使士卒、吏民闻誓令,代之服罪。凡戮人于市,死三日徇。

  此言戒严时期及军中之禁令,参前及。出其所治犹言揭出应行处罚的规条。从淫,景羲改从刑,语难通,余谓即“纵淫”,礼记曲礼“乐不可从”,用“从”作“纵”,如前所云强奸人妇女,是也。许慎说文“□,军法以矢贯耳也”,音耻列反,用粤语调之则音“切”,今粤俗尚呼割耳曰“切耳”,即古语之遗。左传记楚有贯耳之刑。

  务色,苏疑作矜色。谩正,欺谩正人。淫嚣当谓多言语。尼,阻碍也。舍事犹今言给以工作,后就则延误事机。宁,旧解休谒,即今之请假,谕时不宁,似谓不依时上班而又不请假也。

  嚣犹喧噪,同骇,惊也。

  “非上不谏”,暗中讥评上官而不正式抗议。“次”,孙疑刺,吴读为恣傲之恣,余谓恣主得为“恣出”之讹,即任意发表不利之言论。

  弊骐读为蔽棋,“蔽象棋”见楚辞招魂,军中不许奕棋也。

  令各执罚尽杀者,各人须实力执行刑罚,应杀者尽杀之。

  将率同将帅。斗其众失法者,用兵失机,犹言不能使其士卒如法作战,后汉书东夷传“不忍斗其人”,与此同义。

  誓令即戒严及军中禁令,如果在上者不宣布使军民共知,则军民犯令时,在上者应代其受罪。

  古文常用“死”字代“尸”(尸),死三日徇,谓行刑后陈尸三日。

  谒者侍令门外,为二曹,夹门坐,哺食更,无空。门下谒者一长,守数令入中,视其亡者,以督门尉与其官长,及亡者入中报。(

  四人夹令门内坐,二人夹散门外坐,客见,持兵立前。哺食更,上侍者名。)

  此言谒者(约当今之卫兵)之制,参前。

  两“令门”之“令”,均指太守言,“守数令”之“令”则为动词。二曹,在此处即指两队。哺食见前,言此等人膳食时须派定更代,不令空缺也。

  亡者即所谓“逋者”。门尉亦见。守数令三句,犹彼文言“守时令人参之,上逋者名”。复次,“入中”之“中”,即未篇“移中”之“中”,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