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读如踣仆,非是,仆旗止顷刻间事,城人或未必望见。“如进数”者言依照敌人进攻时举旗之数,惟敌人进攻时有鼓,敌人退却时无鼓,是其大别;换句话来说,即敌人退到女垣,便举五帜,退到冯垣,便举四帜,余类推,但不击鼓,故“部”当依毕训“部署”。

  城将为绛帜,长五十尺。四面四门将长四十尺。其次,三十尺;其次,二十五尺;其次,二十尺;其次,十五尺;高无下十五尺。

  此言帜分六等之制。前节言亭尉帜长二丈五,属第四等。

  高无下十五尺,言帜长最低的限度。

  城中吏、卒、民、男女皆辨异衣章徽,(令男女可知。)城上吏置之背,卒于头上;城下吏、卒置之肩,左军于左肩,右军于右肩,中军置之胸,各一。

  此言吏、卒徽章之制别。尉缭子兵教篇云:“将异其旗,卒异其章,左军章左肩,右军章右肩,中军章胸前,书其章曰某甲某士。”前清绿营兵勇胸前背后圆徽,现代军队带肩章,皆从此发展出来。“

  徽”字今本墨子都作“微”,因唐人书法,“徽”、“微”两字甚易误混,说见拙着读庄发微及旧唐书地理志旧领县之表解(一五四──五页)。

  “令男女可知”句,吴疑文义不接;余按此句实注文,故以括弧别之,犹言须令一般男女都晓得。

  “各一”两字,孙、吴均属下读,于文义不合,此言每人止一徽也。今世有帽徽、领徽、袖徽等,其制日趋于繁琐矣。

  鼓,中军一,每鼓三、十击之,有鼓之吏,谨以次应之;当应鼓而不应,不当应而应鼓,主者斩。

  此言司鼓之制。

  孙、吴均以“各一鼓中军一三”为句,孙云:“疑当作中军三,言鼓多于左右军,‘一’衍文。”余按“各一”两字既非上连左右军,何从知是指左右军之数?况下文又云“有鼓之吏”,更见除中军外,有鼓者还不止左右军,墨子书常用一个字起题,故“鼓”字实本节之标目,一般号鼓自应从中军发出(参酉篇),故曰“鼓,中军一”,“三”字涉下“三十”而衍。

  三、十击之,言击鼓之数,自三至十,前节有三击至八击之规定,酉篇节又言昏鼓鼓十,可证。各“应”字均读如答应之应,非应该之应,当应不应或不当应而应,均失令惑众,故司鼓者处斩。

  道广三十步,于城下夹阶者各二其井,置铁□。于道之外为屏,三十步而为之圜,高丈。为民酰垣高十二尺以上。

  此言道上之卫生设备,与旗帜无关。

  王以“其井置铁□”为句,于以“各二其井”及“置铁□于道之外”为句,吴以“于道之外为屏”为句,(孙、吴两书均无圈点,止有附注者乃知其如何读法。)兹参合数家读如上:谓城下大道夹阶之处(城上当阶见未篇)各有两井,(其井之“其”或衍文。)井置铁罐,所以备贮水也。(□,金文作,洛阳伽蓝记:“石槽、铁罐供汲行人饮水。”一切经音义八:“罐、汲器。”皆与此之铁□同。)

  道外筑屏厕,子篇言五十步一井厕,此言三十步,小异,原文或当作“三十步而一”。圜,围绕也,即子篇“周垣之高八尺”,所异者此高一丈耳,孙谓圜当作酰大误。

  据子篇,厕与跤斜穑此言民酰则属于人民公用,其垣更高。

  巷术通周道必为之门,门,二人守之,非有信符,勿行,不从令者斩。

  此言街巷置门闸以验往来符识之法。术亦道也,周道见子篇,大道也,“通”字据孙注补,否则文义不明。

  信符即前文节之“节”,正属于徽识一类,孙、吴谓此节与旗帜无涉,均属误会。

  诸守柞格者三出却适,守以令召赐食前,予大旗,署百户邑若他人财物,建旗其署,令皆明白知之,曰某子旗。柞格内广二十五步,外广十步,长以地形为度。

  此言却敌立功者有赐食、赐财及授旗等劳军方法。

  柞格见午篇,旧讹牲格,“柞”、“牲”因形近而讹。

  击退敌人三次有功者,太守便传令其人至前赐食(苏于“赐食”断句,非也。)授以百户之邑或他人财物,又给予大旗,竖于营署,使人民都知道是某人获得之旗;“某子”犹孔子、孟子之“子”。尉缭子兵教上篇云:“乃为之赏法,自尉、吏而下尽有旗,战胜得旗者各视其所得之爵以明赏劝之心。”合观本节,知现代外国授旗之礼,我国自古有之,特后世不常施行耳。

  “长”旧讹“表”,兹依吴校改,今本墨子多讹“长”为“表”。

  勒卒中教,解前后、左右,卒劳者更休之。

  此言部勒士卒之法。

  中教读如“中规矩”之“中”,部勒之使合乎教令也。“解前后左右”即步兵操典前转、左转之类。过劳者则令更番休息。

  墨子城守各篇简注卷十

  (酉)号令第七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