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皆救”之意,犹言施用种种方法以救止城墙被爬,“救之”指城言,“覆之”指敌言,两“之”字用法迥异,旧无明解,读者滋惑,故特辨之。

  以车两走,轴间广大,以圉犯之,融其两端以束轮,遍遍涂其上,窒中以榆若蒸,以棘为旁,命曰火郏一曰传汤,以当队。客则乘队,烧传汤斩维而下之,令勇士随而击之,以为勇士前行,城上辄塞坏城。

  此言用火郏ㄒ幻传汤)却敌之法。

  两走即两辏,亦两轮也,见辰篇。

  圉,孙疑作围,亦可通。犯应从于作范,钤制之意。余则疑圉未必讹,因圉字本具外围之义,否则或为“固”即“箍”之借,总之无论为“围”为“固”,都系名词,似用金类制成,故下文言“融其两端”,若用木制,不可融也(融即F)。依此解释,则“以束轮”三字文义自通,不能依孙于“以”下增“木”字。又于谓“围范”即“

  范围”,亦不合,因此两字之上一字应为名词,下一字应为动词,非两字平举也。

  遍遍,苏云误重。余以为遍遍犹今言“密密”、“快快”,是加强的语气,孙改“遍编”,更不可通。

  窒中,充塞其中也,见子篇。蒸,薪也,榆或蒸皆易燃之品。旁置荆棘系用以刺伤敌人。壑义当为“投”,汤即今北语之“烫”,灼热也,传汤犹言烧灼。

  辰篇之轮d,亦言维置,故用时须斩维而后可以坠下。

  以为勇士前行者,犹言替勇士开路,与现代战争先施密集炮火而后攻队随上,用意正相同。

  城下足为下锐Kp,长五尺,大围半以上,皆剡其末,为五行,行间广三尺,狸三尺,犬牙树之。

  此言作Kp之法。

  “足为”犹“多为”,与“财自足”之意相反。

  Kp,王引子篇涿弋相比,非也;彼是门丁,此乃行马之属,两物迥异。彼长止七寸,此长五尺,彼

  行间广六寸,此广三尺,其非同一,比观自明。

  剡,削尖也。犬牙,交错也。树同竖。

  为连殳,长五尺,大十尺。

  此言连殳之制。殳系军器之一种,大十尺或当作大十寸,运本改“大一尺”,亦即十寸。

  梃长二尺,大六寸,索长二尺。

  此言连梃之制,连梃见上节及子篇。

  椎,柄长六尺,首长尺五寸;斧,柄长六尺,刃必利,皆□其一后。

  此言椎、斧之制。

  子篇“长椎,柄长六尺,头长尺”,首长与此差五寸。又子篇长斧,柄长八尺,比此差二尺。字书无□字,殆下节“皆着其后衡”之复文。

  答广丈二尺,□□丈六尺,垂前衡四寸,两端接尺相覆,勿令鱼鳞三,着其后衡中央,大绳一,长二丈六尺。答楼不会者以牒塞,数暴干,答为格,令风上下。

  此言置答或答楼之制,亦即节烧答覆敌之答。

  子篇“答广九尺,长十二尺”,本节空格当是“其长”二字,长必比广较大,故“丈六尺”之数未必误,此由中央之绳长二丈六尺,便可见之。或作“大六尺”者不可信,“广”应与“长”对举,不应与“大”对举。

  “垂前衡四寸”殆“四尺”之讹,下文戌篇“渠之垂者四尺”,应是误答垂为渠垂,可参看。

  “两端接尺相覆”之义,与甲篇“令相接三寸”同,犹言令其相覆者约一尺。“三”按应作“参”,勿令如鱼鳞之参错也。

  “着”上应有“皆”字,答之构成,不止一片,可于“两端接尺相覆”见之,故“皆”字万不可少,前节“皆□其一后”殆即“皆着其后衡”之复误。着,附也,言于后衡之中央,附大绳一条,盖以备牵垂之用,孙以后衡断句,不合。

  “不会”犹言不密合,牒是板片,谓答有空隙,则用板片塞密之。答用以烧敌,湿则难燃,故须数数曝干,“为格令风上下”,自然空气流通,于答之燃烧,大有助力。

  堞恶疑坏者,先埋木十尺,一枚一;即坏,□植,以押卢薄于木,卢薄长八尺,广七寸,径一尺,数施一击而下之,为上下E而□之。

  此言修治坏堞之法。恶犹不好,疑坏,未坏而疑其坏也。

  十尺上似漏“长”字。“一枚一”,孙疑下“一”字衍,余以为当作“一步一”,否则疏密无定规。

  □,毕以为“斫”字,余按即诗经“林丁丁”之“丁”,后世作“钉”,打或击也。植,柱也,指上文长十尺之木而言。押,压于上也。卢薄,柱上横木也,应乙为“以卢薄押于木”。简言之,如堞果坏了,即每隔一步竖立长十尺木柱一枚,其上压以长八尺之横木,然后屡次槌击而下之(数犹频频),仿佛现代之打桩工作。

  E,旧说以为锹,余颇疑为“钉”之讹,钉字始见晋书,若然则与“□之”正相照应。

  经一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