也。覆臥者。偃臥也。寶梁經云。仰臥。是修羅臥。覆臥。是餓鬼臥。左脇。是貪欲人臥。右脇。是出家人臥也。然臥須安枕。或曲肱而枕。頭不得著席。黃庭經云。上有黃庭。下有關元。前有幽關。後有命門。若仰臥覆臥。則命門與丹田之氣不伸。故有亂夢顛倒之境也。靈樞經云。天不滿西北。故右耳目。不如左耳目聰明。地不滿東南。故左手足。不如右手足強健。故吉祥睡者。虗左以實右也。
  二尊卑須別
  不得與師同室同榻。或得同室。不得同榻○亦不得與同事沙彌共榻○凡掛鞋履小衣等。不得過人頭面。
  不得與師同室同榻者。謂遵佛制故。或同室者。謂防梵行難故。非難不得△同事者。謂同沙彌所施行事。或同師受學者。如僧護比丘。見地獄中二沙彌。眠臥相抱。猛火燒身。苦不休息。比丘白佛。何罪所致。佛言。迦葉佛時。是二沙彌。共一被褥中相抱眠臥。以是因緣。入地獄中。火燒被褥。相抱受苦。至今不絕△鞋履小衣。是下身衣物。過人頭面。損福招愆。故不得高掛也。
  二補儀
  附 不得脫裏衣臥○不得睡床上笑語高聲○不得聖像及法堂前攜溺器過。
  志于道者。則睡眠時少。經行時多。或勞倦至極。暫臥少頃也。所以古人圓木為枕。而自警耳。裏衣者。不論上下。但以近身所著為名也。若脫臥者。則放逸恣睡。故不得脫也△笑語高聲。與前禪堂臥語儀無別。惟異房中耳。睡時語聲。神鬼所瞋。念佛持呪。神鬼贊祐△聖像者。諸佛。菩薩。羅漢。祖師等像。法堂者。是凡聖交參說法之地。溺器。周禮天宮曰。太尉掌王燕服。及褻器。鄭司農曰。褻溺器也。名虎子。亦名伏虎。此言便利穢褻。不淨之器。不得在師長前攜過。況聖像者耶。
  圍爐第十五(凡四事○分二)初避嫌
  不得交頭接耳說話○不得彈垢膩火中○不得烘焙鞋襪。
  嚴冬向火。皆為禦寒。若交頭接耳。則失威儀。說話。則廢正業。亦為是非之本。再彈垢膩火中。及烘焙鞋襪。令臭氣薰人。動他心念者。則損福不淺矣。故律云。向火不得以毛髮。爪甲。洟唾。皮。血。餅。果。毒藥。而著火中。並皆得罪。清規云。不得炙鞋焙屩。亦不得撥火飛灰。塵坌人眼。
  二輟已
  不得向火太久。恐妨後人。稍煖。便宜歸位。
  六和同住。泠煖相同。向火太久。是不為眾。故當知足也。箴規云。淨髮圍爐。禮宜謙讓。律中佛言。向火有五過失。一。令人無顏色。二。令人無氣力。三。令人眼闇。四。令多人閙集。五。多說俗事。有損無益也。
  在房中第十六(凡六事○二分)初敬人
  更相問訊須知大小○欲持燈火入。預告房內知。云火入。欲滅燈火。預問同房人。更用燈否○滅燈火不得口吹。念誦不得高聲。
  更。互也。問訊者。發言訊問也。謂當先問生年成臘。若長于我者。詢其興居安利否。若少于我者。詢其學業日進否。故云。須知大小也。行護云。若有得失言語。即須乞彼歡喜。不得經宿結其罪累。應互相讚美。不得背相毀說。互相譏誚△持燈預告者。免彼失儀倉卒故。燈滅預問者。取同房人之便。不敢自便故△滅燈火不得口吹者。有其二義。一。燈上有微細蟲。飛聚焰上。以火為境界。吾人肉眼不見。若以口吹。則墮焰中而死。失慈悲心故。二。燈乃火神所司。人之生也。莫不仗此破暗開明。成熟活命。若以口吹。則有穢氣。不恭敬故。亦不得以手扇風令滅。當以燈筯却去殘炷。徐隱水盞中。須檢點火燭。弗令失誤。念誦不得高聲。義如前悉。
  二存念
  若有病人。當慈始終看之○有人睡。不得打物作響。及高聲語笑○不得無故入他房院。
  病者。謂四大不調。氣息喘迫。身為苦本。誰能免之。出家五眾。無所親倚。故如來諄諄告曰。若欲供養我者。當供養病人。復告諸比丘言。看病須具五種德。一。知病人可食不可食。二。不惡賤病人便利洟唾。三。有慈愍心。不為名利。四。能經理湯藥。乃至瘥或終。五。能為病者說法。令生歡喜。故有慈心者。能看病也。始終者。長遠道心也。善生經佛說偈言。人當瞻疾病。問訊諸危厄。善惡有報應。如種果獲實。世尊則為父。經法則為母。同學者兄弟。因是而得度△有人睡。不得打物作響。及高聲語笑者。響物應聲也。謂打物作響。高聲語笑。驚亂人寂。失己細行。古云。彼方睡時。當存愛敬。凡有舉動。心必沉靜。笑語高聲。擊物作響。令彼不眠。動彼瞋病。疊障無明。遠却真性△不得無故入他房院者。謂無有過經請益。問候師承。看病因緣。及常住之事。不可入也。古云。無故入他房院。不是講白話。定是喫疲茶。愚者近之。智者遠之。學佛道者。決不行也。
  到尼寺第十七(凡十事○分二)初正儀(分二)
  初遠嫌
  有異座方坐。無異座不得坐○不得為非時之說○若還不得說其好醜。
  尼者。善見云。女也。不稱女而稱尼者。以別世俗故。又令世人信敬尊重故。若還同世俗稱女者。則人所輕薄。不能生信敬也。會正記云。如來成道十四年後。姨母大愛道。與五百釋種女。求度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