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俱行乞食。或入叢林。或住庵院。或出遠方亦未免有金銀之費。
  釋。今人不能者。謂末法時中。人多少信。難比佛世時也。況閻浮提人。以財活命。故難乞食也。梵語貧婆。此云叢林。聚草為叢。聚木為林。乃龍象奔投之處。眾僧棲心修道之所。譬如大樹叢叢。清蔭遠覆。故僧聚處。名曰叢林也。又草不亂生曰叢。木不亂長曰林。言其內有法度也。庵者。安也。古人心地開明。把茅葢頭。以蔽風雨。清貧樂道。身心俱安。故曰安也。西域僧俗修行。於蘭若處。多結草居之。院者。禪室也。凡庭舘。有垣墻者。皆名曰院。亦是叢林之別名也。遠方者。謂尋師訪道。遠涉他方。則非錢不行。故曰。亦未免有金銀之費也。
  四餘濟
  必也知違佛制。生大慚愧。念他窮乏。常行布施。不營求。不畜積。不販賣。不以七寶粧飾衣器等物。庶幾可耳。
  釋。布施者。恩澤於人曰布。惠及於彼曰施。謂見他貧乏。則有餘當捨。不得多畜也。營。是經營。求。是謀求。謂不得經營施主。抄緣惡化。謀求利養故。古云。僧雛。猶鳳雛也。當惜其羽毛。聽其自然。若哀求苦索。則失袈裟之體也。畜積者。畜。是貪畜。積。是積聚。謂有檀越布施。即將供養三寶。自獲善果。復令施福轉增。不可畜之箱囊。積之高閣。生他貪念。自禍禍人。況纔登戒品。固當專致學道。恐其恣長貪心。金銀不經其手。豈受畜積耶。故經云。無得藏積穢寶。人與不受。受則不留。轉濟窮乏。常為人說。不貪之德是也。販賣者。賤買貴賣曰販。以貨求利曰賣。謂不得賤買貴賣。虧損淨行。以利求利。壞佛形儀。故業疏云。但以邪心。有涉貪染。為利賣法。禮佛讀經。斷食等。所獲贓賄。皆曰邪命物也。不以七寶粧飾衣器等物者。謂非釋子之所宜也。此乃增長愛根。成有漏業故。可爾者。謂無上諸事。方可捉持。此亦勉強而說。非佛言也。
  五定罪
  如或不然。得罪彌重。
  釋。不然者。反可之詞。謂無上布施之念。及不生大慚愧。若行貪愛之心捉持者。得罪甚重也。受戒之人。應當隨緣進道。知足修行。三毒息。則戒行全。十惡清。則三塗免。若飲食四事。俱已備足。則錢財外物。均亂道心。若以誑言小乘。惟知自利。不利他人。或言受戒已後。聽許執捉。律無此說也。要知菩薩。以度生為主。錢財以十方為重。積若無由。不為己有。故不遮執捉。但遮畜貯也。故死心禪師曰。道與利。不相為謀。求利者。不可與道。求道者。不可與利。葢二種非不能兼之。則其勢不可並也。若利與道兼行。則商賣屠沽。閭閻負販之徒。皆能求之矣。古人。何必棄富貴。忘功名。灰心泯智。於空山大澤之中。澗飲木食。而終其身哉。
  三結勸
  噫。可不戒歟。
  釋。此生像寶物等。極易惛人神智。喪失道念。故如來喻如毒蛇。若捉持者。則有喪身失命之患也。可不戒歟。譬如古鏡。本來明淨。著一點塵埃不得。若著一點塵埃。光明即為障蔽矣。戒體即復如是。著一點貪心不得。若著一點貪心。戒體即為乖戾矣。故晦堂曰。一塵飛而翳天。一芥墮而覆地。秪者一點貪心。無量法門。即時掩閉。從此錯過。豈止一生兩生耶。古德云。不愁劍戟如星下。只怕藕絲絆殺人。大莊嚴論云。財寶令人起惱。總不應畜。縱令安樂。要必有離。如蜂作蜜。他得自不得。財寶亦如是。佛告諸比丘。我若不持戒。當墮三惡道中。尚不得為下賤人身。況能成熟眾生。淨佛國土。具一切種智耶。故知寧捨身命。碎如微塵。不可毀犯禁戒墜墮三塗。永失菩提種子也。以上十戒。前四是性罪。性者。實也。謂縱不受佛戒。世間法爾有罪也。酒戒是半性半遮。半性者。謂能斷佛慧命故。半遮者。謂王法所不禁故。謂世人但知亡家敗國。而不知苦報三途也。後五是遮罪。由佛遮禁。不聽毀犯也。故有違犯。不得覆藏。即須深生慚愧。向師發露悔過。斷後作心。還得清淨。如論云是中四是實惡。酒是眾禍之門。餘者是放逸因緣。若犯前四。名破戒。第九名破齋。餘者名破威儀。又此沙彌十戒。與菩薩戒。大同小異。菩薩十重。以殺戒為首。此沙彌戒。亦以殺戒居先。菩薩四十八輕。以敬師友戒為首。此沙彌二十四門威儀。亦以敬大沙門為第一。故經云。是戒能為比丘戒之階梯。菩薩戒之根本。直至成無上菩提。故須清淨守持。勿令絲毫有失也。釋相已竟。

  沙彌律儀要略述義卷上
  音釋

  (音劗)。

[髟/采]
  (音采髻也)。


  (廉入聲)。


  (吹上聲)。


  (音會聾也)。


  (音淵)。


  (音輭)。


  (音鴨)。

[民/虫]
  (音文)。


  (春上聲)。


  (堪入聲)。


  (悄平聲)。


  (音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