後。謗三寶說者。犯輕垢罪。
  發隱。好心者。明始學之初。即發上求下化之心。絕希利故。今纔學佛法。先懷利養。非好心也。先儒有言。今人讀書。自上大人時。便錯了也。意正如此。
  合注。好心者。上求下化之心。先學者。自利利他之本。威儀者。化導之軌範。經律者。進修之門戶。廣開解義味者。致廣大而盡精微。明非淺近粗疎而已。燒身臂等者。上求之極致也。捨身肉等者。下化之極致也。先為說此如法苦行。以大其心志。堅其誓願。然後一一次第為說正法。謂隨問而說。不顛倒說。不邪謬說。故能使其心開意解。此誠先學菩薩之職任也。應答不答。則不一一說。倒說。則不次第。謗三寶。則非正法。又倒說即名為謗。所謂說法不當機。所說為非量也 此是遮業。不先學。是一過。不正說又一過為利。是染污犯。無知機智。非染污犯 開遮者。知機故不說。或為斷邪命而訶苦行。破愚執而談理行 果報者。為利則邪命所攝。倒說則謗法等流。
  發隱。問。謗三寶說。云何不入十重。答。十重專言謗者。是撥無三寶。故重。此則謬解妄論名為謗說。非撥無也。故輕。

  ○第十七恃勢乞求戒

  疏。惱他。故制。七眾同犯。大小乘俱制。
  若佛子。自為飲食錢財。利養名譽故。親近國王。王子大臣。百官。恃作形勢。乞索打拍牽挽。橫取錢物。一切求利名。為惡求多求。教他人求。都無慈心。無孝順心者。犯輕垢罪。
  合注。自為者。明非為三寶等。為飲食乃至名譽。明非為道也。惡求者。威逼非善求。多求者。無厭非寡求。教他者。教人為我求。如遣使作書之類 此。具性遮二業。盜戒之等流也。或將本求利。或薦書強化。皆屬此戒。若非分陵奪。自屬盜戒。又戒本經云。多欲不知足。貪著財物。是染污犯。亦此戒攝 開遮者。為三寶為病人。為眾生。如法營求。非犯 果報者。乞求則妨道惱他。不乞則正命清淨。自他俱利。
  發隱。乞索者。乞索財物也。打拍示威。亦乞索財物也。牽挽者。牽繫挽曳。皆威逼之而橫取也。無慈心孝順心者。慈則常思惠濟。慮彼貧窮。孝則供養眾生。如己父母。尚何忍橫取之耶。

  ○第十八無解作解戒

  疏。有誤人之失。故制。出家二眾同犯。大小乘俱制。三眾及在家。無師範義。未制。
  發隱。三眾者。沙彌。沙彌尼。式叉摩那也。沙彌未授具。式叉學戒女。無為人師義。故不制。
  若佛子。應學十二部經。誦戒者。日日六時持菩薩戒解其義理。佛性之性。而菩薩不解一句一偈。及戒律因緣。詐言能解者。即為自欺誑。亦欺誑他人。一一不解。一切法不知。而為他人作師授戒者。犯輕垢罪。
  疏。日日六時。晝夜各三。一云。誦未通利。必須六時。已通利。未必恒爾。二云。恒應六時。
  發隱。言為戒師者。先應廣學諸經。熟誦戒律。解戒中所說義理。又窮原極本。妙悟性宗。言佛性之性者。揀此性是佛性之性。非聲聞外道所計性也。即菩薩心地也。一一。指戒律。一切法。指諸經也。
  合注。大士以傳法度生為正務。故應學十二部經。以為度生之本。而戒經尤大士之根本。故應日日六時誦持。令其精熟。然不但誦文而已。又必。解其義理佛性之性。謂先悟本源自性清淨。為無作戒所依體性。即依此無作戒。還為成佛種子。是知自性清淨者。正因佛性也。菩薩戒者。緣了佛性也。全一性以起二修。全二修而成一性。故名佛性。之性。猶云諸佛本源。佛性種子也。不解一句等。舉輕況重。設不解一句一偈。及戒律少分因緣。而詐言能解。即為內乖己心而自欺。外誤前人而誑他。何況一一戒律皆不解。一切佛法皆不知。則自且從師求學之不暇。豈可為他人作師授戒哉 此是遮業。受戒不學。是一過。欲作師。又一過。隨事結罪 疏云。餘五眾無作師事。未制。今按善生經。在家菩薩。亦得畜在家弟子。似亦同制。然在家雖畜弟子。無授戒事。故云不犯耳 開遮者。為白衣授終身五戒。及六齋日授八戒法。皆悉無犯然亦須知五戒八戒義趣。又八戒法。若無比邱。比邱尼。則式叉摩那。沙彌。沙彌尼。亦得授之。五戒法。設無出家五眾。則在家二眾亦得授之 果報者。佛藏經云。身未證法。而在高座。身自不知。而教人者。法墮地獄。

  ○第十九兩舌戒

  疏。遘扇彼此。乖和合。故制。七眾同犯。大小俱制。
  若佛子。以惡心故。見持戒比邱。手捉香鑪。行菩薩行。而鬥搆兩頭。謗欺賢人無惡不造者。犯輕垢罪。
  合注。惡心者。瞋彼前人。欲令鬥諍。或嫉彼賢善。欲為妨惱也。手捉香鑪聊舉善行之一事。鬥搆兩頭。謂交扇令造諍端。此雖說實猶犯。況謗欺耶 此具性遮二業。六緣成罪。一。眾生。二。眾生想。應以持戒不持戒六句分別。二稍重。四稍輕也。三。兩舌心。正是業主。四。說過。無論實與不實。五。所向人。若向無戒人。自屬重戒。若泛向同法。非彼親友。自屬第十三謗毀戒。今正以鬥遘為念。的向彼之親厚。故實與不實皆犯。若欲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