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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疏。陷沒前人。傷慈。故制。大小乘俱制。七眾同犯。刪取天人以上。同有菩薩戒者。說其七逆十重。或陷沒。或治罰。莫問有根無根。但令向異法人說。悉犯重。前說四眾過戒已制。若向同法人說。莫問境高下。有戒無戒。陷沒人者。此戒同犯輕垢。
  發隱。刪取。猶截取也。截取謗毀天人以上。同有大戒者也。或陷沒其名。或治罰其身。不問彼所謗有根無根。但向異法人者。彰播而禍無窮。向同法人者。隱密而害未廣。故一屬重。一屬輕也。
  若佛子。以惡心故。無事謗他良人。善人。法師。師僧。國王。貴人。言犯七逆十重。於父母兄弟六親中。應生孝順心。慈悲心。而反更加於逆害。墮不如意處者。犯輕垢罪。
  合注。惡心者。瞋惱之心。欲前人陷沒也。無事者。無見聞疑三根。父母兄弟六親者。大士視一切人。皆如父母兄弟六親也 此是性遮二業。六緣成罪。一。無罪。二。無罪想六句。四犯。二非犯。三。謗毀心。正是業主。四。所說過。七逆十重等。五。所向人。向同法謗同法。或向外人謗外人。故輕。若向外人謗同法。自屬重戒中攝。六。前人領解。隨語隨人結罪。若說實非犯。以惡心說。亦犯輕垢 惟遮不開 果報。如妄言惡口中說。
  發隱。無事。本無實也。前十重中。毀他兼自讚成重。今無自讚。前謗三寶成重。今止謗僧。故輕 孝順者。不敢謗。慈悲者。不忍謗。

  ○第十四放火焚燒戒

  疏。傷損有識。故制。七眾同犯。大小乘俱制。
  發隱。有識。揀草木無情也。雖本意燒山。無心害物。然物必被傷。
  若佛子。以惡心故。放大火燒山林曠野。四月乃至九月放火。若燒他人家屋宅城邑。僧坊。田木。及鬼神官物。一切有生物。不得故燒。若故燒者。犯輕垢罪。
  疏。有師言殺鬼畜犯重。初戒已制。此戒但不得燒林木。遠損害義。今釋殺鬼畜既不犯重。今燒林木而死者。與此戒同制。四月至九月。多生蟲類。此時道俗同制。不得燒林木。遠有損害義。在家菩薩。為業燒者。不制。出家菩薩。為妨害眾事。亦應開許者。若不慎燒。犯輕垢。
  發隱。前十重明有命不得故殺。今言殺鬼畜不犯重者。以無心殺也。燒林木而害生。亦意在林木也。故與前同制。在家為生業。出家為除害。亦所不禁。但應謹慎防護。不爾者犯。恐開此禁。恣意焚燒。故疏言慎。問。此中禁四月至九月。則十月至三月不制明矣。而十月未盡無蟲。二月正當起蟄。焉得無損。答。此為苦寒之地言也。若東南溫煖。恐非所宜。止可臘月嚴凝。霜雪屢降之後耳。善會文者。自應得意。或云。鬼畜不犯重。取前十重中非道器也。此順疏文。未順經義。
  合注。惡心者。恣情任意。不知慎重也。燒他屋宅者。謂因不慎放火。而誤及之。若為損他故燒。自屬盜戒等流罪攝。一切有生物者。放火非為燒生。有必傷生之勢。故須遠防殺緣。若為殺故燒。自屬殺戒中攝。今結云若故燒者。明非慎重而偶誤也 此是遮業。四緣成罪。一。非時。二。非時想。三。不慎心。四。正放火燒 開遮者。在家為業。亦應慎燒。出家除害。并須擇時。方可無犯。 果報者。不慎則有誤殺之業。

  ○第十五僻教戒

  疏。使人失正道。故制。七眾同犯。大小乘不共。以所習異故。
  發隱。僻者。偏也。邪也。二乘外道皆是 私謂。所習。單指二乘。不謂外道。
  若佛子。自佛弟子。及外道惡人。六親。一切善知識。應一一教受持大乘經律。應教解義理。使發菩提心。十發趣心。十長養心。十金剛心。於三十心中。一一解其次第法用。而菩薩以惡心瞋心。橫教二乘聲聞經律。外道邪見論等。犯輕垢罪。
  合注。佛弟子。單指內眾。外道惡人。單指外眾。六親。通內外眾。善知識。謂交遊往還。素相親善者。非得道善知識也。由解義理。始堪發心。不同盲修瞎煉 又解義不發心。增長狂慧。發心不解義。增長無明。教之使之。令知真解真修也。惡心者。概欲令人人入於偏邪。瞋心者。偏惱此人。不以正教。橫者。枉其性根。不稱機宜。明非應病與藥也 教以外道。性遮二業。教以二乘。惟是遮業。惡心瞋心。是染污犯。無知根智。非染污犯。
  開遮者。用隨情說。逗彼機宜。乃至示同外道等 果報者。以外教。得邪見報。以小教。障大菩提。以大乘。教自他俱利。

  ○第十六為利倒說戒

  疏。乖訓授之道。故制。七眾同犯。大小乘俱制。
  發隱。無私賄而不傳真法。有所獲而方罄所知。是商賈之道也。豈大士宏度之心乎。
  合注。小乘依小法教人。亦不得隱沒義理。
  若佛子。應好心先學大乘威儀經律。廣開解義味。見後新學菩薩。有從百里千里來求大乘經律。應如法為說一切苦行。若燒身燒臂燒指。若不燒身臂指供養諸佛。非出家菩薩。乃至餓虎狼師子。一切餓鬼。悉應捨身肉手足而供養之。然後一一次第為說正法。使心開意解。而菩薩為利養故。應答不答。倒說經律文字。無前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