禪宗秘要云。玉泉承皓禪師。參北塔。發明心要。得大自在三昧。製犢鼻。俗呼牛頭褲。書歷代祖師名字。乃曰。唯有文殊普賢。較些子。且書於帶上。故叢林因呼晧布裩。元豐間。首眾於襄陽谷隱有鄉僧亦俲之。師見詬曰。汝具何道理。敢以為戲事耶。嘔血無及耳。尋於鹿門。如所言而逝。噫此即不祥之榜樣也。齊玉法師。宣和六年。居上竺。一僧失規。責之曰。汝無知。乃畜生耳。已而悔曰。彼雖不肖。罵為畜生。有玷三寶。自是三年。對佛悔過。如此庶幾能轉不祥而為祥者。然何如當初之慎言耶。學者鑑之。

  共住規約(實貼齋堂)

  棲心息影。端藉名藍。脩道循規。必須同志。久參耆宿。以遊歷深。而百緒從生。後進時流。因知見淺。而初心漸退。以致網宗失旨。模範多乖。習以為然。積成流弊。(某甲)住持茲山。自慚薄德。空懷佛制。無報法門。欲挽已往頺風。惟冀方來賢眾。共遵佛說戒律。祖制規繩。調治三業。折伏過非。住斯叢林。原為遵行。如或不然。無勞共住。
  犯根本大戒者出院。  禪貴真參實悟。弄口頭禪者。出院。  三五成羣。山門外遊戲雜話。并閑坐者罰。不服者。出院。  吃葷酒看戲者。罰已出院。若重病。非酒莫療者。白眾方服。(新增)吃烟者罰。  故與有過人往復。思害叢林。攪亂好人者。出院。  鬥爭是非。破口相罵。交拳相打。不論曲直出院。一理正而忍。一過犯而瞋。理正者不罰。過犯者責出院。  米麥等物。不白住持。私賣用者。罰賠償已。出院。  侵損常住財物。及砍竹木花菓送人者。賠已出院。  施護入寺。執事私化緣者。量事輕重處罰。不服者。出院。  無公事私走檀護及本俗者。定非潛脩人。即令出院。知而不舉者同罰。  己眼不明。妄評他人見地。出語不自知非者。即令出院。  課誦。坐香。出坡。不隨眾者罰。除公事。有病。不服者。出院。  禪堂講話者罰。本堂不舉。待堂外舉者。堂內執事同罰。  除公事。不在本寮。至各寮縱意放逸者罰。或博奕賭錢者。重罰出院。執事不舉者同罰。  無事不得吃二堂。食時不得談笑。不得爭坐位。不得不照位坐。不得未結齋先起。不得自檇碗入厨取食。違者罰。  遇普茶。聽規約。除公事不隨眾者罰。不得托人取茶果歸寮。與者。取者。同罰。  常住經書。莊嚴器皿。槩不借出。違者罰。若不得已。白眾方借。  輕視耆德。惡聞直言。妄生誹謗者出院。  不聽執事人約束遣調。及不滿期告假者罰。  非重病。背眾飲食者罰。私留親友歇宿者罰。  各寮聞報鐘不起者罰。恃己有功。不順調伏者重罰。  凡受信施物。不白執事人知照。即受者。倍罰。除親戚隣友。  長養鬚髮。槩不留單。暑天赤膊。不縛褲脚。冬天烘火。并戴小帽者罰。  常住錢物出入即登記。朔望兩序公算。失記及含糊者罰。  堂中出外生事者嚴擯。借事起單。永不復入。  保留有大過人。及年輕者。或私招徒眾者出院。  叢林無僧值。則內外不正。弊何能除。法何能立。為僧值宜盡心紏察。不得狥情。如有犯者。照欵罰。失罰者僧值受罰。
  ○以上條約。真實辦道之規則。同居大眾宜珍重。
  ○年月日○住持(某甲)重錄。
  證義曰。佛祖設教。建立叢林。匡徒集眾。清淨焚脩。報答四恩。自淨三業。故住持不惜身命。拖泥帶水。所以養育才器。陶鑄聖凡。其門庭不得不峻。禮法不得不嚴。規矩不得不立。規矩立。則上下安。禮法嚴。則奸宄斂。門庭峻。則師道尊矣。夫謙光接物。山容海納者。住持之高風。至於臨機施設。不得不鐵面無情。防其微杜其漸。庶可使內外安。而無事後之變也。然欲調護他人。先須調護自己。調護得自己一分習氣。方調伏得他人一分習氣。視人猶己。捨己從人。老祖規矩。方始行也。摭古云。南蕩空禪師。天資精悍。知見甚高。律身精嚴。外請不赴。有欲迎師到舍受齋。施財造山門。師曰。荷公捨財固佳。然背眾而食。柰何自我破戒耶。竟不赴。愚菴頌曰。崇覺被回祿。勤劬事土木。請齋復許建山門。二事一舉雙輪福。汝所欲福。我所遵戒。山門成有壞。金剛戒無敗。一供事最微。浮囊損一芥。從茲一隙漏金堤。寶覺全身由汝賣。君不見。文殊再世清涼師。十律終身不敢懈。我為何等人。敢不為頂戴。
  禪堂規約。及坐禪恒規。見下第八節臘章。

  淨業堂規約(凡十五條)

  夫生死海深。非念佛焉能濟度。菩提路遠。非淨土孰可依凴。故今大眾同轍。但專持乎六字洪名。齊志合堂。唯致力乎一心不亂。第恐時長行久。懈怠易生。實喪名存。劬勞徒設。不加鞭策。無以約束身心。必有條章。方能齊一彼此。幸相規而相勸。無爭我以爭人。俾淨業速成。花臺早就。見彌陀於即世。證三昧於此身。誠如是則所願不虗矣謹開規約於左。
  每日課程。十時念佛。以九時作觀(作觀即念佛念字從心非徒口也既以心念即兼觀想)。一時禮懺。雖嚴寒酷暑。勿得暫虧。  黑白半月。諦四分戒本。少頃。即諷誦梵網畢。長跪。誦發願文。回向西方。  遇阿彌陀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