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傳。廣有親客。久隔闊不復來。廣問其故。答曰。前在座。蒙賜酒。見盃中有蛇。意甚惡之。既飲而疾。於時河南廳署。壁上有角弓。上畫作蛇。廣意盃中蛇。即角影也。復置酒前處。客見如初。豁然意解。沈疴頓愈。
  懸砂止饑而悉從思起。
  如律中四食章云。思食者。如饑饉之歲。小兒從母求食。啼而不止。母遂懸砂囊。誑云此是飯。兒七日諦視其囊。特為是食。其母七日後。解下示之。其兒見是砂。絕望。因此命終。方驗生老病死。皆是自心。地水火風。終無別體。
  乃至筍拔寒林。
  孟宗父病。冬中索筍。宗遂抱竹而泣。筍乃隨生。
  魚跳冰沚。
  晉王祥至孝。早喪所親。後母朱氏喜食生魚。時寒。祥乃解衣冰上。冰忽自釋。雙鯉躍出。時人以為孝感。
  酒變河中。
  越王單醪投河。三軍告醉。
  箭穿石裏。
  李廣少失殳。問母。父安在。母云。汝父早被虎所傷。廣遂攜弓捉虎。至山向晚。見石似虎。挽弓射之沒羽。近前觀看。乃知是石。
  非麴蘖之所成。豈功力之能恃。
  上四事。皆從孝心及平等心所感。
  無纖塵而不因識變。道理昭然。
  此八識心有四分。一見分。二相分。三自證分。四證自證分。華嚴記云。如契經說。一切唯有覺。所覺義皆無。能覺所覺分。各自然而轉。釋曰。此即華嚴經。上半明無外境。下半明有見相二分。各各自從因緣所生。名自然而轉。下結正義。論云。達無離識所緣境者。則所變相分是所緣。見分名自行相。相見所依自體名事。即自證分。釋曰。此中雖是立二分家。義已有三。故次論云。若無自證分。此者應不自憶心所法。如不曾更境。必不能憶。故釋曰。此明有自證分。意云。相離於見。無別自體。但二功能。故應別有一所依體。若無自證。應不自憶。心心所法如不曾更境。必不能憶。謂如見分不更相分之境。則不能憶。要曾更之。方能憶之。若無自證。已滅心所。則不能憶。以曾不為自證緣故。則如見分不曾更憶。今能憶之。明先有自證已曾緣故。如於見分憶曾更境故。次下立三分。論云。然心心所一一生時。以理推徵。各有三分。所量。能量。量果。別故。相見必有所依體故。釋曰。所量是相分。能量是見分。量果是自證分。自證分與相見為所依故。論如集量論伽陀中說。似境相所量。能取相自證。即能量及果。此三體無別。釋曰。所量如絹。能量如人。量果如解數智。果是何義。成滿因義。言無別體者。唯一識故。則離心無境。次立四分。論云。又心心所。若細分別。應有四分。見分。相分。自證分。如前。第四證自證分。若無此者。誰證第三。心分別既同。應皆證故。釋曰。見分是心分。說有自證分。自證分應無有果。諸能量者皆有果故。釋曰。見分是能量。須有自證量見分。說有第四果。恐被救云。却用見分為第三果。故次論云。不應見分是第三果。見分或則非量攝故。因此見分不證第三。證自體者必現量故。釋曰。意明見分通於三量。三量者。謂現量。比量。非量。即明見緣相時。或量非量。不可非量法。為現量果。或見緣相。是於比量。及緣自證。復是現量。故自證是心體。得與比量非量而為果。見分非心體。不得與自證而為其量果。故不得見分證於第三。證自體者必現量故。第三四分既是現量。故得相證無窮過矣。意云。若以見分為能量。但用三分亦得足矣。若以見分為所量。必須第四為量果。若通作喻者。絹如所量。尺如能量。智所量果。是自證分。若人為所使。智為能使。何物用智。即是於人。如證自證分。人能用智。智能使人。故能更證。亦如明鏡。鏡像為相分。鏡明為見分。鏡面如自證分。鏡背如證自證分。面依於背。背復依面。故得互證。亦可以銅為證自證分。鏡依於銅。銅依於鏡。
  非一種而罔賴心成。言思絕矣。
  心識變者。如密嚴經頌云。汝等諸佛子。云何不見聞。藏識體清淨。眾或所依止。或具三十二。佛相及輪王。或為種種形。世間皆悉見。譬如淨空月。眾星所環遶。諸識阿賴耶。如是身中住。譬如欲天主。侍衛遊寶宮。江海等諸神。水中而自在。藏識處於世。當知亦復然。如地生眾物。是心多所現。譬如日天子。赫奕乘寶宮。旋遶須彌山。周流照天下。諸天世人等。見之而禮敬。藏識佛地中。其相亦如是。十地行眾行。顯發大乘法。普與眾生樂。常讚於如來。在於菩薩身。是即名菩薩。佛與諸菩薩。皆是賴耶名。佛及諸佛子。已受當受記。廣大阿賴耶。而成於正覺。密嚴諸定者。與妙定相應。能於阿賴耶。明了而觀見。佛及辟支佛。聲聞諸異道。見理無怯人。所觀皆此識。種種諸識境。皆從心所變。瓶衣等眾物。如是性皆無。悉依阿賴耶。眾生迷惑見。以諸習氣故。所取能取轉。此性非如幻。陽燄及毛輪。非生非不生。非空亦非有。譬如長短等。離一即皆無。智者觀幻事。此皆唯幻術。未曾有一物。與幻而同起。幻燄毛輪等。在在諸物相。此皆心變異。無體亦無名。世中迷惑人。其心不自在。妄說有能幻。幻成種種名。去來皆非實。如鐵因磁石。所向而轉移。藏識亦如是。隨於分別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