醮登壇而不恭謹,及語笑諠譁、斜目曲視,皆立唾壇,呼童叫僕,不以臣禮者,减壽半紀。知而故犯者,加一等。
  諸法官道士進章上表而不合格式者,徒二年。錯二字者,加一等。錯三字者,不違,高功醮者并徒九年。
  諸法官道士進遷拔章,只得奠金籙白簡八十副,黃籙齋只得奠一千八十副,進八十一訟章只得奠八百副,過此數副者,并不執用醮主關奏,并各徒九年。知而故犯者,加二等。
  諸法官道士不及五品已上,并不受都功籙,而關行《女青詔書》追魂者,减壽半紀。知而故犯者,加二等。
  諸法官道士及五品而行詔書,須得朱書牒內云:伏睹混洞赤文,元始符命,許令告下十方無極世界,禱官之庭,遷拔亡人進入道宮,以副太上好生。如違此語詔書陰界不執用關奏醮主各徒三年。
  諸奠簡每面長九寸,厚二分,闊二寸四分,正面寫咒,背面篆符,外用青絹或紗盛之,如力不及,紙亦可用。違此式者,南昌地府并不執用,遂為虛誤,關奏醮主并各徒二年。
  諸法官見世間有異常人者,許令上章表或申狀,被坐此人所為,外函,寫朱表不下天曹,直進太上御前,以待差官超擢,填上元八品見缺,如是常日章表申狀而經諸司檢驗者,徒八年。
  諸法官傳受弟子祕訣,而隱真出偽,或傳而留一字,或咒是而訣非,或訣是而咒非者,徒六年。知而故犯者,加一等。
  諸法官傳受弟子正法,須得給統兵印,并都攝符,令其統制神吏驅役鬼神。統兵印文是仙都統攝之印,作兩行疊篆。都攝符即三元符也,以黃絹篆之,於符兩部寫墨勑給付某人收執,驅役一切神鬼。後度師寫姓名會押。違者,此神吏不聽受法之人驅使,遂為虛設,非徒行法無益,又且天譴必臨。
  諸法官言話口是心非者,徒二年。如事出不得已者非。
  諸法官妄以己身尊崇叱叱弟子者,徒二年。
  諸傳法人褻慢師保者,徒八年。知而故犯者加二等。
  諸法官不能□忍於人,責望弟子補報其功者,徒二年。
  諸法官有功於人而自稱說者,徒一年。
  諸弟子叱罵師保者,减壽半紀。知而故犯者,加一等。
  諸行法官以勢而欺辱下賤,及不孝父母者,减壽半紀。
  諸法官道士俗人見人設醮不整肅而輒登者,减壽半紀。茹葷酒者,身入酆都,七祖受罪。如未開壇登者非。
  諸法官道士行持滅裂,為人關奏進上章表而不如式,希求財利,及不至誠者,减壽半紀。知而故犯者,加一等。
  諸法官行符咒水符篆未曉者,須得務求勝己,以師問之。如或未曉為曉,未通為通,妄以己勝他人者,徒三年。
  諸法官道士為人申章進表須得如法,其餘醮筵隨力建功,請行法事,如或貧窮下賤,力所不及,一燈一花亦自足矣。但不至誠者,徒五年。
  諸法官道士進章表,惟天樞院申狀玄都黃刺章表頭上醮意不得差錯一字。違者,醮為虛設,章表不進上,醮官關奏名各徒五年。
  諸法官道士列銜差錯,及冒稱官位者,减壽半紀。
  諸民間設醮不得燒檀香、安息香、乳香,但只以百和香,則上真降鑒,有力燒降真香足矣。違者,三代家親責罪,己身受殃,法官道士减壽三年。
  諸看女青律,須得先整肅衣冠,定心不得雜想,沐浴畢,入凈室中燒百和香,面北念罩法三遍,并啟告三清上聖,十極高真,玄中大法師,三天大法師,守護條律威王,金童玉女,畢,方得開讀。道者,杖一百。知而故犯者,徒三年。
  諸看此律須得遮掩,只留一行檢閱。如開兩行者,徒一年。知而故犯者,减壽半紀。如可行數上五行,先滅一身,後殃九祖,風刀萬劫不原。法書符篆同此。
  諸四季天地赦日不得行符咒水,看閱條律。違者,先滅一身,後殃九祖。
  五雷使院律
  諸鬼神興禍欲人祭祀者,杖八十,送城隍司斷遣。鬼神係勑額要祭祀者,加一等。反正歸邪,杖一百。家親門丞戶尉知情者,杖八十。勾連引用不能自正者,加一等。
  諸親亡鬼祟纏繞人身求祭祀者,杖一百。令人病者,加一等。外親之屬或不面睹為祟求血食者,流罪鄰州編管。令人患重至死者,絞,押付東嶽斷罪,牒送酆都依條施行。其本人家某人等各知情不遣者,杖一百。諸廟神無故於人家拋磚擲瓦,調弄鷄犬作怪之類,欲人祭杞者,杖一百。住宅等神門丞戶尉,外鬼侵主人家,意不同,失覺察,人口無事免罪。失覺察不遣,當委無心力論,即牒所屬差換。
  諸廟神樹神等偷盜人家物色者,杖一百。拖延欺瞞者,流罪。係宮廟祭祀者,加一等。或被放火走火者,流三千里配罪。本家神祇知情同罪。或力不及者免。
  諸邪神害人民六畜攝生病者,杖八十。死傷者,或偷盜者,并徒三年,編管千里。本家六神不能自主放令外鬼偷盜和合者,同罪。邪神聚眾力不及制者,免罪。
  諸邪神犯奸欺人家婢子者,徒三年,編管五百里。病患亡者,絞。因染而死者,斬。
  諸邪神犯奸者,分等降。邪神者或經法官治者,若諸正神受